天官四
醫師掌醫之政令,聚毒藥以共醫事。凡邦之有疾病者、疕瘍者造焉,則使醫分而治之。歲終則稽其醫事以制其食。十全為上,十失一次之,十失二次之,十失三次之,十失四為下。
毒,所謂五毒。藥,所謂五藥。“歲終則稽其醫事以制其食”者,餼廩稱事,然後能者勸,不能者勉,故十全為上。鄭氏為[1]“全猶愈也”,人之疾固有不可治者,茍知不可治而信,則亦全也,何必愈?
食醫掌和王之六食、六飲、六膳、百羞、百醬、八珍之齊。凡食齊眂春時,羹齊眂夏時,醬齊眂秋時,飲齊眂冬時。凡和,春多酸,夏多苦,秋多辛,冬多鹹,調以滑甘。凡會膳食之宜,牛宜稌,羊宜黍,豕宜稷,犬宜粱,鴈宜麥,魚宜苽。凡君子之食恒放焉。
“凡食齊眂春時,羹齊眂夏時,醬齊眂秋時,飲齊眂冬時”者,所御溫、熱、涼、寒宜如此。“凡和,春多酸,夏多苦,秋多辛,冬多鹹,調以滑甘”者,春主發散,則宜多酸以收之;夏主解緩,則宜多苦以堅之;秋主揫斂,則宜多辛以散之;冬主堅栗,則宜多鹹以耎之。滑則所以利之;甘則所以緩之。緩之、利之則所以調之也。“凡會膳食之宜,牛宜稌,羊宜黍,豕宜稷,犬宜粱,鴈宜麥,魚宜苽”者,食物各有所宜也。物之所宜,非適[2]此而已;且有所宜,則亦有所畏惡相反當避者矣。其物不可勝言也,言其所嘗[3]食焉,則可推類而知矣。“君子之食恒放焉”者,溫、熱、涼、寒,酸、苦、辛、鹹、滑、甘,與膳食之宜,凡百君子所以自養,恒放王如此。在《易》之《頣》:“君子以節飲食”,此之謂節飲食。
疾醫掌養萬民之疾病。四時皆有癘疾:春時有痟首疾,夏時有痒疥疾,秋時有瘧寒疾,冬時有嗽上氣疾。
《列子》曰:“指擿無痟癢”,痟,痛也。《素問》曰:“冬傷於寒,春必病溫;夏傷於暑,秋必痎瘧。”病溫則所謂痟首之疾,痎瘧則所謂瘧寒之疾。蓋方冬之時,陽為主於內,寒雖入之,勢未能動;及春陽出,而陰為內主,然後寒動而搏陽,為痟首之疾矣。方夏之時,陰為主於內,暑雖入之,勢未能動;及秋陰出,而陽為內主,然後暑動而搏陰,為瘧寒之疾矣。痒疥疾,則夏陽溢於膚革,清搏而淫之故也。嗽上氣疾,則[4]冬陽溢於藏府,清乘而逆之故也。
以五味、五穀、五藥養其病,以五氣、五聲、五色眂其死生。兩之以九竅之變,參之以九藏之動。
《素問》曰:“氣[5]不足,補之以精[6];精不足,補之以味。”[7]味,養精者也。穀,養形者也。藥則療病者也。養精為本,養形次之,療病為末,此治之序也。望其氣矣,則又聽其聲;則又視其色[8];視其色矣,則又兩之以九竅之變,參之以九藏之動也。九竅有變,而後占九藏,則診其動於脈,兩之也;以陰陽參之也。以陰陽沖氣,醫經所謂胃氣也。以氣、聲、色眂死生[9],不過五;以味、穀、藥養其病,亦不過五;則物之更王、更相、更廢、更囚、更死,不過五故也。
凡民之有疾病者,分而治之。死終,則各書其所以,而入于醫師。
醫師言“邦之有疾病”,疾醫言“民之有疾病”,治及民,則餘可知矣。或言邦,或言民,相備而已。醫師既言“使醫分而治之”,疾醫又言“分而治之”者,醫師分疾、病、疕、瘍,使各治之;而疾醫所治,又各有能故也。至於瘍醫,但言“凡有瘍者,受其藥焉”,則腫瘍、潰瘍、金瘍、折瘍,同科而已。獸醫曰“死”,疾醫曰“死終”,終則盡其道而死,所謂“君子曰終”是也。終亦有所以,而非醫之罪也;亦書其所以焉,使知如此者[10],在所不治。
瘍醫掌腫瘍、潰瘍、金瘍、折瘍之祝藥劀殺之齊。凡療瘍,以五毒攻之,以五氣養之,以五藥療之,以五味節之。凡藥,以酸養骨,以辛養筋,以鹹養脈,以苦養氣,以甘養肉,以滑養竅。凡有瘍者,受其藥焉。
腫瘍聚而不潰,潰瘍潰而不聚。金瘍,刃創[11]未必折骨;折瘍,折骨未必刃創[12]。腫瘍、潰瘍自內作,而潰瘍為重;金瘍、折瘍自外作,而折瘍為重;故先腫瘍,後潰瘍;先金瘍,後折瘍也[13]。《素問》曰:“上古移精、變氣,祝由而已。”醫之用祝尚矣,而瘍尤宜祝。後世有以氣封瘍而徙之者,蓋變氣,祝由之遺法也。祝之不勝,然後舉藥;藥之不勝,然後劀;劀之不勝,然後殺。鄭氏謂“殺,以藥食其惡肉”是也。“以五毒攻之”者,攻以殺之。“以五氣養之”者,養以生之。“以五藥療之”者,療以治之。“以五味節之”者,節以成之。獨於瘍言“以五氣養之”者,《素問》曰:“形不足者,溫之以氣”,瘍之治,宜以氣。瘍之治,宜以氣,而其以五氣養之,反在五毒攻之之後,則必先除其惡,然後可[14]養故也。凡療痬者,五毒、五氣、五味,亦所以療[15]也。而獨言以五藥療之,以藥為主也。疾醫“以五味、五穀、五藥養其病”,而瘍醫“以五藥療之”,然後“以五味節之”者,疾醫所言者,養也;且病以治內為主,故先味而後藥。瘍醫所言者,療也;且瘍以治外為主,故先藥而後味。“以酸養骨”者,骨欲收。“以辛養筋”者,筋欲散。“以鹹養脈”者,脈欲耎。“以苦養氣”者,氣欲堅。“以甘養肉”者,肉欲緩。“以滑養竅”者,竅欲利。於瘍醫言養[16]骨、筋、脈、氣、肉、竅,則善養[17]此六者,瘍無所生也。及其生而治之也,則亦以此養之。
獸醫掌療獸病,療獸瘍。凡療獸病,灌而行之以節之,以動其氣,觀其所發而養之。凡療獸瘍,灌而劀之,以發其惡,然後藥之,養之,食之。凡獸之有病者、有瘍者,使療之。死則計其數以進退之。
獸言病而不言疾者,《孟子》曰:“舜明於庶物,察於人倫”,以為物之難知,不若人之可察也;唯其不可察也,故病而後可知也。病與瘍以一醫治之,賤畜故也。醫師言“稽其醫事以制其食”,獸醫言“死則計其數以進退之”,制其食,則有進退;進退之,則因亦制其食矣。人言死終,獸言死,則以物之所以死有不可察故也。不稽其全失為上下,而計其生死為進退,則亦以是故也。
酒正掌酒之政令,以式灋授酒材。凡為公酒者,亦如之。辨五齊之名:一曰泛齊,二曰醴齊,三曰盎齊,四曰緹齊,五曰沈齊。辨三酒之物:一曰事酒,二曰昔酒,三曰清酒。辨四飲之物:一曰清,二曰醫,三曰漿,四曰酏。掌其厚薄之齊,以共王之四飲、三酒之饌及后、世子之飲與其酒。
“以式灋授酒材”者,式,其給用之式;法,其釀造之法。“凡為公酒亦如之”者,鄭氏謂“鄉射飲酒以公事作酒者,亦以式法及酒材授之使[18]自釀之也”。“辨五齊之名”、“三酒之物”者,其物之法、其名之義,皆無所經見,不可得而知。然五齊言辨名、三酒言辨物者,五齊以祭,祭則致其義;名,義之所出也;三酒以飲,飲則致其實;物,實之所效也。共王獨三酒,則三酒以飲、五齊以祭故也。言共王之四飲、三酒之饌及后、世子之飲與其酒,則后、世子之飲與酒,共之而已,弗為之饌也。
凡祭祀,以灋共五齊、三酒,以實八尊。大祭三貳,中祭再貳,小祭壹貳,皆有酌數。唯齊酒不貳,皆有器量。
“凡祭祀,必以灋共五齊、三酒,以實八尊”者,凡天地、宗廟、社稷、諸神之祭祀,皆共五齊、三酒以實尊,物各一尊,凡八尊;而其所實各以其法也。“大祭三貳,中祭再貳,小祭壹貳,皆有酌數”者,皆非此八尊所實。齊酒則皆有貳:大祭所酌,度用一尊,則以三尊副之;中祭所酌,度用一尊,則以兩尊副之;小祭所酌,度用一尊,則以一尊副之;而其尊所實,又皆有酌數也。凡有貳者,備乏少也。大祭所貳尤多,則尤致其嚴故也。“唯齊酒不貳,皆有器量”者,唯所實八尊、五齊、三酒,則無尊以副之;而其尊所實,亦皆有器量也。為其弗酌也,故有器量而無酌數也。凡祭祀必設此五齊、三酒而弗酌者,以神事焉,故用五齊;以人養焉,故用三酒。備五齊、三酒而弗酌,則所以致事養之義,而非以為味,是所謂禮之敬文也。
共賓客之禮酒,共后之致飲于賓客之禮醫、酏、糟,皆使其士奉之。凡王之燕飲酒,共其計,酒正奉之。凡饗士、庶子,饗耆老、孤子,皆共其酒,無酌數。掌酒之賜頒,皆有灋以行之。凡有秩酒者,以書契授之。酒正之出,日入其成,月入其要,小宰聽之。歲終則會,唯王及后之飲酒不會。以酒式誅賞。
“王燕飮酒,共其計”者,至尊不可以有司法數制之,故共其計,使知其不節,則自戒也。然則后何以不共其計?后,王所帥也,王知自戒,則亦已矣。饗士、庶子,饗耆老、孤子,皆共其酒,無酌數,則王施德惠焉,取醉之而已。“掌酒之賜頒皆有法以行之”者,名位不同,禮亦異數故也。凡有秩酒者,有常賜之酒也。鄭氏以《王制》“九十日有秩”,而謂“有秩酒者,老臣也”;老臣固宜有秩酒,然有秩酒則非特老臣而已。“以書契授之”者,授以書,使知其所得之數;授以契,使執之取[19]酒也。“酒正之出,日入其成,月入其要,小宰聽之”者[20],特謹其出,異于餘物[21],毖酒之意[22]。必使[23]小宰聽之,則小宰執九式之貳,掌出納之正而止[24]其不如法者也。“以酒式誅賞”者,以式計其贏不足、美惡之數而誅賞也。
酒人掌為五齊、三酒。祭祀,則共奉之,以役世婦。共賓客之禮酒、飲酒而奉之。凡事,共酒而入于酒府。凡祭祀,共酒以往。賓客之陳酒,亦如之。
“祭祀則共奉之,以役世婦”者,世婦掌女宮之宿戒,及祭祀,比其具;酒人則共其物,奉其事,以為世婦役也。“共賓客之禮酒、飮酒而奉之”者,饗以訓恭儉,故爵盈而不飮,為禮而已;則禮酒[25],饗酒也。燕以示慈惠,故燕謂之飲酒;則飮酒者,燕酒也。“凡事共酒而入于酒府”者,酒正掌辨酒物及厚薄之齊,故凡事共酒則入于酒府;酒正眂焉,而後共之。酒正言“共賓客之禮酒”,酒人言“共賓客之禮酒[26]、飮酒而奉之,凡事共酒而入于酒府”,則酒正之所共者,惟禮酒而已矣。其飮酒則自酒人之所共,酒人之共禮酒,則共之入于酒府。酒正之共禮酒,則眂酒之所入而共之。酒正共之而已,酒人則又奉之也。蓋雖飮酒亦必酒正眂焉,而後共之,以酒人凡事共酒入于酒府故也。祭祀共酒以往,則自有奉之者,往共其陳而已。
漿人掌共王之六飲:水、漿、醴、涼、醫、酏,入于酒府。共賓客之稍禮。共夫人致飲于賓客之禮,清醴醫酏糟而奉之。凡[27]飲共之。
漿人言“掌共王之六飲:水、漿、醴、涼、醫、酏,入于酒府”者,漿人所謂醴,即酒正所謂清,清與醴一物也;言清,則知所謂醴者清;言醴,則知所謂清者醴;必言清,則以醴有清糟。而酒漿所用,共王及后、世子者,清醴也;夫人致飲所謂清醴者,此也。漿人不言共后、世子者,水、涼自其宮[28]屬共之,四飲則酒正共之矣。漿人不共水、涼,則與膳夫不共薦同意。水、涼無厚薄之齊,又非酒正所共,而亦入于酒府,則以共王亦眂之也。共賓客之稍禮,則若庖人繼肉、廩人繼粟,稍給其物也。“共夫人致飲於賓客之禮,清醴醫酏糟而奉之”者,夫人有致飲於賓客之禮,則猶冢宰有好賜予也。蓋上下、內外、小大相成焉,禮之所以立也。后[29]致飲,則醫酏糟而已,厭於王也。夫人致飲,則又有清醴焉。卑者不嫌,故無厭也;其厭也,乃其所以為貴也;禮有以少為貴者,此之謂也。
凌人,掌冰正,歲十有二月,令斬冰,三其凌。春始治鑑。凡內、外[30]饔之膳羞,鑑焉。凡酒漿之酒醴,亦如之。祭祀,共冰鑑;賓客,共冰;大喪,共夷槃冰。夏頒冰,掌事。秋,刷。
“淩人,掌冰正,歲十有二月,令斬冰,三其淩”者,淩即冰也,斬之而[31]為凌;三其淩,為度所用,備消釋也。“春始治鑑”者,鑑者[32],鑑,所以盛冰也,治鑑非苐春而已,於是乎始也。
籩人掌四籩之實。朝事之籩,其實麷、蕡、白、黑、形鹽、膴、鮑魚、鱐。饋食之籩,其實棗、、桃、乾
、榛實。加籩之實,蔆、芡、
、浦[33],蔆、芡、
、脯。羞籩之實,糗餌、粉餈。凡祭祀,共其籩薦羞之實。喪事及賓客之事,共其薦籩羞籩。為王及后、世子共其內羞。凡籩事,掌之。
醢人掌四豆之實。朝事之豆,其實韭菹、醓醢,昌本、麋臡,菁菹、鹿臡,茆菹、麇臡。饋食之豆,其實葵菹、蠃醢,脾析、蠯醢,蜃、蚳醢,豚拍、魚醢。加豆之實,芹菹、兔醢,深蒲、醓醢,箈菹、鴈醢,筍菹、魚醢。羞豆之實,酏食、糝食。凡祭祀,共薦羞之豆實。賓客、喪紀亦如之。為王及后、世子共其內羞。王舉,則共醢六十罋,以五齊、七醢、七菹、三臡實之。賓客之禮,共醢五十罋。凡事,共醢。
朝事之籩豆,以象朝事其親所進也。饋食之籩豆,以象食時之所進也。加籩、加豆,則以象饋之有加。至於羞籩、羞豆,則以象養之有羞也。孝子之事其親,欲知[34]其養;其養也,欲致其盛;既盛[35],以為未足,則欲備其細;細既備矣,以為是養而已。弗敬不足以為孝,孝[36]則又欲致其敬;既備且致其敬,斯可以已矣。乃若孝子之心,則又欲致其難且致其美;夫致其難且致其美,是亦有力者所易也。則又欲自致焉,服其勤而致新以進之,則所以自致也。朝事之籩,其實麷、蕡、白、黑、形鹽、膴、鮑魚、鱐。朝事之豆,其實韭菹、醓醢,昌本、麋臡,菁菹、鹿臡,茆菹、麇臡,則所以致養之盛也。“王使周公閱來聘魯,饗有昌歜、白、黑、形鹽,辭曰:‘國君,文足昭也,武可畏也,則有備物之饗,以象其德;羞嘉穀、鹽虎形’”。鹽虎形,則所謂形鹽。昌本,則所謂昌歜。麷、蕡、白、黑,則所謂嘉穀。推公閱之言,則凡朝事之籩豆,為致其盛矣。饋食之籩,其實棗、栗、桃、乾、榛實;饋食之豆,其實葵菹、蠃醢,脾析、蠯醢,蜃、蚳醢,豚拍、魚醢;則所以備其細且致其敬也。脾析、豚拍,物之小體;蠃、蠯、蜃、蚳及魚,則亦皆物之細也;此所以為備其細。棗、、榛實,女所用摯,以告虔也,此所以謂[37]致其敬。桃、乾
,則亦備其細而已。加籩之實,蔆、芡、
、脯;加豆之實,芹菹、兔醢,深蒲、醓醢,箈菹、鴈醢,筍菹、魚醢;所以致其難且致其美也。棗、
、桃、乾
、榛實及葵,則取諸園圃而足。蔆、芡、深蒲、芹、箈及筍,則取之遠矣。蠃、蠯、蜃、蚳,則可掇也。兔、鴈、魚,則不可以掇而取矣;此所以謂[38]致其難。葵不若芹之美,桃、乾
不若
、脯之美,蠃、蠯、蜃、蚳不若兔、鴈、魚之美,此所以為致其美。蓋醓可以為盛,亦可以為美,故朝事加豆皆以為實。魚可以為美,亦可以為備;
可以為敬,亦可以為美;故饋食加籩皆以為實也。羞籩之實,糗餌、粉餈;羞豆之實,酏食、糝食;其穀出於耕耨而皆用舂治煎和之力為多,而非若菹醢之屬可以久,此所以為服其勤而致新以進之,自致之道也。“凡祭祀,共其籩薦羞之實”者,祭祀各有所共常器,籩人共其實而已。喪事及賓客之事,共其薦籩、羞籩,則王有喪事及賓客之事也,非特共其實而已,并以籩共之也。醢人言“凡祭祀共薦羞之豆實,賓客、喪紀亦如之”,則非其[39]共王喪事及賓客之事,乃以共喪紀及賓客也。共薦羞之豆實,則共其實而已。籩豆相須而成禮。籩人言“共喪事及賓客之事”,則醢人亦如之矣。醢人言“共賓客、喪紀”,則籩人亦如之矣。喪事及賓客之事,并器共之,則籩醢之器,正以共王事故也。賓客、喪紀,則共實而已。蓋掌客、職喪之屬主其事者自有器也。籩人言“共其籩薦羞之實”者,籩人之官以籩名故也。醢人言“共薦羞之豆實”者,醢人之官不以豆名故也。籩人、醢人皆不言共王及后、世子之內羞而曰為王及后、世子共其內羞,則此內羞非共王及后、世子,乃王及后、世子以此內羞共禮事,而籩人、醢人為之共之也。世婦及祭之日,涖陳女宮之具,凡內羞之物,則內羞所共為祭祀矣。
醯人掌共五齊、七菹,凡醯物。以共祭祀之齊菹,凡醯醬之物。賓客亦如之。王舉,則共齊菹醯物六十罋,共后及世子之醬齊菹。賓客之禮,共醯五十罋。凡事,共醯。
醯[40]人所共五齊、七醢、七菹、三臡皆謂之醬,故醢人“王舉則共六十罋,以五齊、七醢、七菹、三臡實之”。醯人“掌共王五齊、七菹,凡醯物”,“王舉則共齊菹醯物六十罋”,而膳夫為之醬用百有二十罋也。醢人、醯人各有五齊、七菹,而醢人[41]謂之齊菹醯物,則醯人之齊菹,以醯成之;以醯成之之物謂之醯物,所謂“凡醯物”是也。以醯成之之醬為[42]之醯醬,所謂“凡醯醬之物”是也。所謂“共后及世子之醬齊菹”,則凡醯醬齊菹也。
鹽人掌鹽之政令,以共百事之鹽。祭祀,共其苦鹽、散鹽。賓客,共其形鹽、散鹽。王之膳羞,共飴鹽。后及世子亦如之。凡齊事,盬以待戒令。
苦鹽,鹽之苦者,蓋今顆鹽是也。飴鹽,鹽之甘者,蓋今戎鹽是也。散鹽,鹽之散者,蓋今末鹽是也。散鹽不如顆鹽之苦,又不如戎鹽之甘,故不知其味名之而名其體也。言散鹽,則知所謂飴鹽、苦鹽非散矣。賓客形鹽,則備物之饗也。備物之饗有鹽虎形,以象武之可畏也。鹽可以柔物,而從革之所[43]生,潤下之所作,求其生作之方,則西北也,故以為虎形,象天事之武。朝事之籩有形鹽,而鹽人不言者,賓客共之,則祭祀從可知也。然則祭祀不言共飴鹽者,亦后、世子共之,則祭祀從可知也[44]。祭祀共苦鹽,則外盡物故也。
幂人掌共巾幂。祭祀,以疏布巾幂八尊,以畫布巾幂六彝。凡王巾,皆黼。
八尊,酒人凡祭祀以五齊、三酒所實,設而弗酌,是禮之文也。六彝,司尊彝所用以祼,是禮之實也。禮之文成之以質,故以疏布巾幂八尊。禮之質成之以文,故以畫布巾幂六彝。言疏,知畫布之密。言畫,知疏布之素。質宜疏,文宜縟故也。天事武,故白與黑為黼,西北方之色也。巾以覆物,宜象天事,故王巾皆黼。
宮人掌王之六寢之脩,為其井匽,除其不蠲,去其惡臭。共王之沐浴。凡寢中之事,埽除、執燭、共鑪炭,凡勞事。四方之舍事亦如之。
王朝有三,寢有六,陰陽之義也。
掌舍掌王之會同之舍。設梐枑再重。設車宮、轅門,為壇壝宮、棘門,為帷宮,設旌門。無宮,則共人門。凡舍事,則掌之。
凡此所謂[45]、所設、所共,皆會同之事也。先設梐枑再重,然後設車宮、轅門,所以營衞王也。為壇壝宮、棘門,則以待合諸侯而命事。為帷宮,設旌門,則以待王之舍止。無宮,則共人門,謂王不在車宮之中,則以師為營衞,而共人以為門也。壇壝宮、帷宮、棘門,則為之而後成。車宮、轅門、旌門,無所為也,設之而已。人門則又不設也,共之而已,故曰“設車宮、轅門,為壇壝宮、棘門,為帷宮、設旌門,無宮則共人門”也。轅門,仰轅以為門。壇壝宮,為壇於中而壝其外也。人門,若今衞士之有行門。
幕人掌帷幕幄帟綬之事。凡朝覲、會同、軍旅、田役、祭祀,共其帷幕幄帟綬。大喪,共幄幕帟綬。三公及卿、大夫之喪,共其帟。
幕人掌帷幕幄帟綬之事,鄭氏以為“王出宮則有是事”,以掌次考之,則王出宮有掌次掌其法以待張事,幕人共張物而已。所謂“凡朝覲、會同、軍旅、田役、祭祀共其帷幕帟綬”之事,則正謂王在宮,非出次之時。謂之掌事,則非特掌其物矣。大喪,共帷幕帟綬而不共幄,則王方宅喪,無所事幄,以帷幕帟綬共張喪柩而已。
掌次掌王次之灋,以待張事。王大旅上帝,則張氈案,設皇邸。朝日、祀[46]五帝,則張大次、小次,設重帟、重案。合諸侯亦如之。師田,則張幕,設重帟、重案。諸侯朝覲、會同,則張大次、小次。師田,則張幕、設案。孤、卿有邦事,則張幕、設案。凡喪,王則張帟三重,諸侯再重,孤、卿、大夫不重。凡祭祀,張其旅幕,張尸次。射,則張耦次。掌凡邦之張事。
“王大旅上帝,則張氈案,設皇邸”者,案,蓋所據之案;邸,蓋所宿之邸,今朝宿所次謂之邸。張[47]宿所次謂之邸,則邸,宿所次也。蓋大旅上[48]帝則掌舍為帷宮,而掌次設宿次於宮中,宿次之中則又張氊案。謂之皇邸,則或繪、或畫、或染羽以象焉,而其詳莫可得而知也。師田張幕而不張次,則與衆皆作故也。掌凡邦之張事,則在宮張事自幕人掌之。掌次所掌,凡在邦而已。
[1]為:經苑本、文津閣本、墨海本作“謂”。
[2]適:經苑本、文津閣本作“獨”。
[3]嘗:經苑本、墨海本作“常”。
[4]則:經苑本無。
[5]氣:經苑本作“形”。
[6]精:經苑本作“氣”。
[7]此句《素問》原文作“形不足者溫之以氣,精不足者補之以味”。見《素問》卷二《陰陽象大論》。
[8]則又視其色:經苑本、文津閣本、墨海本作“聽其聲矣,則又視其色”。
[9]死生:經苑本作“生死”。
[10]者:經苑本、文津閣本、墨海本無。
[11]創:經苑本、文津閣本、墨海本作“割”。
[12]創:經苑本、文津閣本、墨海本作“割”。
[13]也:經苑本、文津閣本、墨海本無。
[14]可:經苑本、墨海本作“可以”。
[15]療:經苑本作“療之”。
[16]養:經苑本、文津閣本、墨海本無。
[17]養:經苑本、文津閣本無。
[18]之使:經苑本作“使之”。
[19]取:經苑本、文津閣本、墨海本作“以取”。
[20]小宰聽之者:經苑本、文津閣本、墨海本無。
[21]餘物:經苑本“其餘物”。
[22]意:經苑本作“意也”。“特謹其出,異于餘物,毖酒之意”,文津閣本、墨海本無。
[23]必使:經苑本、文津閣本、墨海本無。
[24]止:經苑本、文津閣本作“正”。
[25]禮酒:經苑本、墨海本作“禮酒者”。
[26]酒人言共賓客之禮酒:經苑本、文津閣、墨海本本無。
[27]凡:經苑本作“几”。
[28]宮:經苑本、墨海本作“官”。
[29]后:經苑本作“若”。
[30]內外:經苑本、文津閣本、墨海本作“外內”。
[31]而:經苑本、墨海本作“而後”。
[32]鑑者:經苑本、文津閣本無。
[33]浦:經苑本、文津閣本、墨海本作“脯”。
[34]知:經苑本、墨海本作“致”。
[35]既盛:經苑本作“既盛矣”。
[36]孝:經苑本、文津閣本、墨海本無。
[37]謂:經苑本、文津閣本、墨海本作“為”。
[38]謂:經苑本、文津閣本、墨海本作“為”。
[39]其:經苑本作“以”。
[40]醯:經苑本、墨海本作“醢”。
[41]醢人:經苑本、墨海本作“醯人”。
[42]為:經苑本、墨海本作“謂”。
[43]所:文津閣本作“物”。
[44]然則祭祀不言共飴鹽者,亦后、世子共之,則祭祀從可知也:此句經苑本、文津閣本、墨海本無。
[45]謂:經苑本、文津閣本、墨海本作“為”。
[46]祀:經苑本作“事”。
[47]張:經苑本、墨海本作“朝”。
[48]上:經苑本、墨海本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