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官一

夏官一

惟王建國,辨方正位,體國經野,設官分職,以為民極。乃立夏官司馬,使帥其屬而掌邦政,以佐王平邦國。政官之屬:大司馬,卿一人;小司馬,中大夫二人;軍司馬,下大夫四人;輿司馬,上士八人;行司馬,中士十有六人;旅下士三十有二人,府六人,史十有六人,胥三十有二人,徒三百有二十人。凡制軍,萬有二千五百人為軍,王六軍,大國三軍,次國二軍,小國一軍,軍將皆命卿;二千有五百人為師,師帥皆中大夫;五百人為旅,旅帥皆下大夫;百人為卒,卒長皆上士;二十有五人為兩,兩司馬皆中士;五人為伍,伍皆有長。一軍則二府,六史,胥十人,徒百人。司勳,上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二人,徒二十人。

馬質,中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賈四人,徒八人。

量人,下士二人,府一人,史四人,徒八人。

小子,下士二人,史一人,徒八人。

羊人,下士二人,史一人,賈二人,徒八人。

司爟,下士二人,徒六人。

掌固,上士二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司險,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史二人,徒四十人。

掌疆,中士八人,史四人,胥十有六人,徒百有六十人。

候人,上士六人,下士十有二人,史六人,徒百有二十人。

環人,下士六人,史二人,徒十有二人。

挈壺氏,下士六人,史二人,徒十有二人。

射人,下大夫二人,上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二人,徒二十人。

服不氏,下士一人,徒四人。

射鳥氏,下士一人,徒四人。

羅氏,下士一人,徒八人。

掌畜,下士二人,史二人,胥二人,徒二十人。

司士,下大夫二人,中士六人,下士十有二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諸子,下大夫二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二人,胥二人,徒二十人。

司右,上士二人,下士四人,府四人,史四人,胥八人,徒八十人。

虎賁氏,下大夫二人,中士十有二人,府二人,史八人,胥八十人,虎士八百人。

旅賁氏,中士二人,下士十有六人,史二人,徒八人。

節服氏,下士八人,徒四人。

方相氏,狂夫四人。

大僕,下大夫二人;小臣,上士四人;祭僕,中士六人;御僕,下士十有二人,府二人,史四人,胥二人,徒二十人。

隸僕,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弁師,下士二人,工四人,史二人,徒四人。

司甲,下大夫二人,中士八人,府四人,史八人,胥八人,徒八十人。

司兵,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二人,徒二十人。

司戈盾,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四人。

司弓矢,下大夫二人,中士八人,府四人,史八人,胥八人,徒八十人。

繕人,上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一人,史二人,胥二人,徒二十人。

藳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二人,徒二十人。

戎右,中大夫二人,上士二人。

齊右,下大夫二人。

道右,上士二人。

大馭,中大夫二人。

戎僕,中大夫二人。

齊僕,下大夫二人。

道僕,上士十有二人。

田僕,上士十有二人。

馭夫,中士二十人,下士四十人。

校人,中大夫二人,上士四人,下士十有六人,府四人,史八人,胥八人,徒八十人。

趣馬,下士皁一人,徒四人。

巫馬,下士二人,醫四人,府一人,史二人,賈二人,徒二十人。

牧師,下士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廋人,下士閑二人,史二人,徒二十人。

圉師,乘一人,徒二人;圉人,良馬匹一人,駑馬麗一人。

職方氏,中大夫四人,下大夫八人,中士十有六人,府四人,史十有六人,胥十有六人,徒百有六十人。

土方氏,上士五人,下士十人,府二人,史五人,胥五人,徒五十人。

懷方氏,中士八人,府四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合方氏,中士八人,府四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訓方氏,中士四人,府四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形方氏,中士四人,府四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山師,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川師,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邍師,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四人,史八人,胥八人,徒八十人。

匡人,中士四人,史四人,徒八人。

撢人,中士四人,史四人,徒八人。

都司馬,每都上士二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八人,胥八人,徒八十人。

家司馬,各使其臣以正於公司馬。

大司馬之職,掌建邦國之九灋,以佐王平邦國。制畿封國,以正邦國;設儀辨位,以等邦國;進賢興功,以作邦國;建牧立監,以維邦國;制軍詰禁,以糾邦國;施貢分職,以任邦國;簡稽鄉民,以用邦國;均守平則,以安邦國;比小事大,以和邦國。

以九伐之灋正邦國,馮弱犯寡則眚之,賊賢害民則伐之,暴內陵外則壇之,野荒民散則削之,負固不服則侵之,賊殺其親則正之,放弒其君則殘之,犯令陵政則杜之,外內亂、鳥獸行,則滅之。

正月之吉,始和布政于邦國、都鄙,乃縣政象之灋于象魏,使萬民觀政象,挾日而斂之。乃以九畿之籍,施邦國之政職。方千里曰國畿,其外方五百里曰侯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甸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男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采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衛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蠻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夷畿,以其方外五百里曰鎮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蕃畿。

方千里曰畿,則《禹貢》所謂“甸服”也,甸服面[1]五百里,則為方千里矣。其外侯畿、甸畿,《禹貢》所謂“侯服”也。又其外男畿、采畿,《禹貢》所謂“綏服”也。又其外衛畿、蠻畿,《禹貢》所謂“要服”也。又其外夷畿、鎭畿,《禹貢》所謂“荒服”也。又其外蕃畿,在《禹貢》五服之外。

凡令賦,以地與民制之。上地,食者參之二,其民可用者家三人;中地,食者半,其民可用者二家五人;下地,食者參之一,其民可用者家二人。

中春,教振旅,司馬以旗致民,平列陳,如戰之陳。辨鼓、鐸、鐲、鐃之用:王執路鼓,諸侯執賁鼓,軍將執晉鼓,師帥執提,旅帥執鼙,卒長執鐃,兩司馬執鐸,公司馬執鐲。

鼓,陽也,尊者執之;金,陰也,卑者執之。鐃以止鼓,與陽更用事焉,故卒長執之。通鼓、節鼓,佐陽而已,故兩司馬、公司馬執之。謂之公,以別於私,亦稱司馬,所謂家司馬是也。

以教坐、作、進、退、疾、徐、疏數之節。遂以蒐田。有司表貉,誓民,鼓,遂圍禁;火弊,獻禽以祭社。

中夏,教苃舍,如振旅之陳。羣吏撰車徒,讀書契,辨號名之用:帥以門名,縣鄙各以其名,家以號名,鄉以州名,野以邑名。百官各象其事,以辨軍之夜事。其他皆如振旅。遂以苗田,如蒐之灋。車弊,獻禽以享礿。

中秋,教治兵,如振旅之陳。辨旗物之用:王載大常,諸侯載旂,軍吏載旗,師都載旜,鄉遂載物,郊野載旐,百官載旟,各書其事與其號焉。其他皆如振旅。遂以獮田,如蒐田[2]之灋。羅弊致禽以祀祊。

中冬,教大閱。前期,羣吏戒衆庶,修戰灋。虞人萊所田之野,為表,百步則一,為三表,又五十步為一表。田之日,司馬建旗于後表之中,羣吏以旗物、鼓、鐸、鐲、鐃,各帥其民而致。質明,弊旗,誅後至者。乃陳車徒,如戰之陳,皆坐。羣吏聽誓于陳前,斬牲以左右徇陳,曰:“不用命者,斬之!”中軍以鼙令鼓,鼓人皆三鼓。司馬振鐸,羣吏作旗,車徒皆作,鼓行,鳴鐲,車徒皆行,及表乃止。三鼓,摝鐸,羣吏弊旗,車徒皆坐。又三鼓,振鐸,作旗,車徒皆作。鼓進,鳴鐲,車驟,徒趨,及表乃止,坐作如初。乃鼓,車馳,徒走,及表乃止。鼓戒三闋,車三發,徒三剌,乃鼓退,鳴鐃,且卻,及表乃止,坐作如初。遂以狩田。以旌為左右和之門,羣吏各帥其車徒以敘和出,左右陳車徒,有司平之。旗居卒間以分地,前後有屯百步,有司巡其前後。險野,人為主;易野,車為主。既陳,乃設驅逆之車,有司表貉于陳前。中軍以鼙令鼓,鼓人皆三鼓,羣司馬振鐸,車徒皆作。遂鼓行,徒銜枚而進。大獸公之,小禽私之,獲者取左耳。及所弊,鼓皆駴,車徒皆譟。徒乃弊,致禽饁獸于郊,入獻禽以享烝。

使民以其死,刑誅不如是之嚴,則民弗為使矣。然前期戒衆庶,而後至可誅。既陳而誓,然後不用命者可斬。

及師,大合軍,以行禁令,以救無辜,伐有罪。若大師,則掌其戒令,涖大卜,帥執事涖釁主及軍器。及致,建大常,比軍衆,誅後至者。及戰,巡陳,眂事而賞罰。若師有功,則左執律,右秉鉞,以先愷樂獻于社。若師不功,則厭而奉主車。王弔勞士、庶子,則相。大役,與慮事,屬其植,受其要,以待攷而賞誅。大會同,則帥士、庶子而掌其政令。若大射,則合諸侯之六耦。大祭祀、饗食,羞牲魚,授其祭。大喪,平士大夫。喪祭,奉詔馬牲。

小司馬之職掌凡小祭祀、會同、饗射、師田、喪紀。掌其事,如大司馬之灋。

軍司馬

輿司馬

行司馬

司勳掌六鄉賞地之灋,以等其功。王功曰勳,國功曰功,民功曰庸,事功曰勞,治功曰力,戰功曰多。凡有功者,銘書於王之大常,祭於大烝,司勳詔之。大功,司勳藏其貳。掌賞地之政令。凡賞無常,輕重眂功。凡頒賞地,參之一食,惟加田無國正。

大烝,冬之大享;當是時,百物皆報焉,祭有功宜矣。

馬質掌質馬。馬量三物:一曰戎馬,二曰田馬,三曰駑馬,皆有物賈。綱惡馬。凡受馬於有司者,書其齒、毛與其賈。馬死,則旬之內更,旬之外入馬耳,以其物更,其外否。馬及行,則以任齊其行。若有馬訟,則聽之。禁原蠶者。

綱,謂以縻索維之,所以制其奔踶也。

量人掌建國之灋,以分國為九州,營國城郭,營后宮,量巿朝、道巷、門渠。造都邑亦如之。營軍之壘舍,量其巿朝、州、涂,軍社之所里。邦國之地與天下之涂數,皆書而藏之。凡祭祀、饗賓,制其從獻脯燔之數量。掌喪祭奠竁之俎實。凡宰祭,與鬱人受斝歴而皆飮之。

受斝歴而皆飮之,受斝傳之他器而皆飮之也。鬱人於祭祀,達其氣臭以始之;量人祭祀[3],制其量數以成之;二者本末相成,皆所以致福,而達臭[4]以始之者,主王;制量數以成之者,主宰;故鬱人大祭祀與量人受舉斝之卒爵而飮之;量人宰制[5],則與鬱人受斝歴而皆飮之;皆飮,所以致福者盡矣。

小子掌祭祀羞羊肆、羊殽、肉豆。而掌珥于社稷,祈于五祀。凡沈、辜、候禳,飾其牲。釁邦器及軍器。凡師田,斬牲以左右徇陳。祭祀,贊羞,受徹焉。

羊人掌羊牲。凡祭祀,飾羔。祭祀,割羊牲,登其首。凡祈珥,共其羊牲。賓客,共其灋羊。凡沈、辜、候禳、釁、積,共其羊牲。若牧人無牲,則受布于司馬,使其賈買牲而共之。

飾羔,若《禮》所謂“飾羔鴈者以繢也”。灋羊,謂牢禮之灋所用也。

司爟掌行火之政令,四時變國火,以救時疾。季春出火,民咸從之。季秋內火,民亦如之。時則施火令。凡祭祀,則祭爟。凡國失火,野焚萊,則有刑罰焉。

舉火曰爟,祭祀用爟,故祭焉。

掌固掌脩城郭、溝池、樹渠之固,頒其士、庶子及其衆庶之守。設其飾器,分其財用,均其稍食,任其萬民,用其材器。凡守者受灋焉,以通守政,有移甲與其役財用,唯是得通,與國有司帥之,以贊其不足者。晝三巡之,夜亦如之。夜三鼜以號戒。

士者,公、卿、大夫之適而已命者也。庶子者,國子之倅而未命者也。衆庶,則其地之人民遞守者也。夫士、庶子所使,帥衆庶而頒其守,則遠近均焉,勞逸更焉。分其財用,以給守事,均其稍食,以養守者。

若造都邑,則治其固,與其守灋。凡國都之竟有溝樹之固,郊亦如之。民皆有職焉。若有山川,則因之。

司險掌九州之圖,以周知其山林、川澤之阻,而達其道路。設國之五溝、五涂,而樹之林,以為阻固,皆有守禁,而達其道路。國有故,則藩塞阻路而止行者,以其屬守之,唯有節者達之。

掌疆

候人各掌其方之道治與其禁令,以設候人。若有方治,則帥而致于朝。及歸,送之于竟。

方各設其人以候,有方治者,致之送之。

環人掌致師,察軍慝,環四方之故,巡邦國,搏諜賊,訟敵國,揚軍旅,降圍邑。

搏諜賊以下,皆環人巡邦國之事。

挈壼氏掌挈壼以令軍井,挈轡以令舍,挈畚以令糧。凡軍事,縣壼以序聚img。凡喪,縣壼以代哭者。皆以水火守之,分以日夜。及冬,則以火爨鼎水而沸之,而沃之。

射人掌國之三公、孤、卿、大夫之位:三公北面,孤東面,卿、大夫西面。其摯:三公執璧,孤執皮帛,卿執羔,大夫鴈。諸侯在朝,則皆北面,詔相其灋。

三公執璧,則以有[6]君之體而不致其用也。

若有國事,則掌其戒令,詔相其事,掌其治達。

射之為道,利以直達,有括則不至,治達如之,故掌治達者在射人也。

以射灋治射儀。王以六耦射三侯,三獲三容,樂以《騶虞》,九節五正。諸侯以四耦射二侯,二獲二容,樂以《貍首》,七節三正。孤、卿、大夫以三耦射一侯,一獲一容,樂以《采蘋》,五節二正。士以三耦射豻侯,一獲一容,樂以《采蘩》,五節二正。若王大射,則以貍步張三侯。王射,則令去侯,立于後,以矢行告,卒,令取矢。祭侯,則為位。與大史數射中,佐司馬治射正。

侯而祭之,則神無不在,而君子無所不用其至。

祭祀,則贊射牲,相孤、卿、大夫之灋儀。會同、朝覲,作大夫介,凡有爵者。大師,令有爵者乘王之倅車。有大賓客,則作卿、大夫從,戒大史及大夫介。大喪,與僕人遷尸,作卿、大夫掌事,比其廬,不敬者,苛罰之。

服不氏掌養猛獸而教擾之。凡祭祀,共猛獸。賓客之事則抗皮。射則贊張侯,以旌居乏而待獲。

抗皮、贊張侯、待獲,皆服不服之意,故服不氏掌之。

射鳥氏掌射鳥。祭祀,以弓矢敺烏鳶。凡賓客、會同、軍旅,亦如之。射則取矢,矢在侯高,則以并夾取之。

先王置官,大抵兼職,射鳥氏雖無所兼,其所射以共賓祭[7]膳獻,亦足以償祿矣。使敺烏鳶,以并夾取矢,雖若不急,然上下無乏事,則以事為之制故也。

羅氏掌羅烏鳥。蜡則作羅襦。中春,羅春鳥,獻鳩以養國老,行羽物。

掌畜掌養鳥而阜蕃教擾之。祭祀,共卵鳥。歲時,貢鳥物,共膳獻[8]之鳥。

共卵及鳥物,與獸同義,翠、腎、羽、翮之屬是也。

司士掌羣臣之版,以治其政令,歲登下其損益之數,辨其年歲與其貴賤,周知邦國、都家、縣鄙之數,卿、大夫、士、庶子之數。以詔王治,以德詔爵,以功詔祿,以能詔事,以久奠食。唯賜無常。

賜出於玉[9]之恩,恩有厚薄,賜有多寡,又何常之有?且賜而有常,則[10]無以作福矣。

正朝儀之位,辨其貴賤之等。王南鄉;三公北面東上;孤東面北上;卿大夫西面北上;王族故士、虎士在路門之右,南面東上;大僕、大右、大僕從者,在路門之左,南面西上。

鄉明以聽天下者,王也,故南鄉;面王而答之者,公也,故北面;孤,佐[11]王者也,故東面;卿大夫,佐王者也,故西面;王族故士、虎士、大僕、大右、大僕從者,則從王者也,故南面順王所嚮焉。三公東上,則北面以左[12]為右故也。自孤以下,皆以近尊為上。公以下皆言面,王獨言嚮[13],不斥其體尊故也。

司士擯,孤、卿特揖,大夫以其等旅揖,士旁三揖,王還,揖門左,揖門右。大僕前,王入內朝皆退。

掌國中之士治,凡其戒令。掌擯士者,膳其摯。凡祭祀,掌士之戒令,詔相其灋事。及賜爵,呼昭穆而進之;帥其屬而割牲,羞俎豆。凡會同,作士從。賓客亦如之。作士適四方使,為介。大喪,作士掌事,作六軍之士執披。凡士之有守者,令哭無去守。國有故,則致士而頒其守。凡邦國三歲則稽士任,而進退其爵祿。

諸子掌國子之倅,掌其戒令與其教治,辨其等,正其位。國有大事,則帥國子而致於大子,惟所用之。若有兵甲之事,則授之車甲,合其卒伍,置其有司,以軍灋治之。司馬弗正。凡國正弗及。

司馬弗正,國正弗及,則是諸子正之,大子用之而已。

大祭祀,正六牲之體。凡樂事,正舞位,授舞器。大喪,正羣子之服位。會同、賓客,作羣子從。凡國之政事,國子存遊倅,使之修德學道,春合諸學,秋合諸射,以攷其藝而進退之。

司右掌羣右之政令。凡軍旅、會同,合其車之卒伍,而比其乘,屬其右。凡國之勇力之士能用五兵者,屬焉,掌其政令。

比其乘,則比其乘之馬,使齊力。屬其右,則屬其右之人,使同心。先王既合萬民之卒伍,以時習之,皆使知戰[14]。又屬勇力之士能用五兵者於司右,使掌其政令,則軍旅之事,有選鋒以待敵,齊民得免死焉。無事之時,武夫皆寓於官府,無所奮其私鬥矣。

虎賁氏掌先後王而趨以卒伍。軍旅、會同亦如之。舍則守王閑。王在國,則守王宮。國有大故,則守王門。大喪亦如之。及葬,從遣車而哭。適四方使,則從士、大夫。若道路不通有徵事,則奉書以使於四方。

旅賁氏掌執戈盾,夾王車而趨,左八人,右八人,車止則持輪。凡祭祀、會同、賓客,則服而趨。喪紀,則衰葛、執戈盾。軍旅,則介而趨。

旅賁,則王衛之尤親者,王吉服,則亦吉服;王凶服,則亦凶服;王戎服,則亦戎服,亦與王同其憂樂也。

節服氏掌祭祀、朝覲袞冕,六人維王之太常。諸侯則四人,其服亦如之。郊祀裘冕,二人執戈,送逆尸,從車。

方相氏掌蒙熊皮,黃金四目,玄衣朱裳,執戈揚盾,帥百隸而時難,以索室敺疫。大喪,先匶;及墓,入壙,以戈擊四隅,敺方良。

[1]面:墨海本作“四”。

[2]田:經苑本、文津閣本無。

[3]祭祀:經苑本作“於祭祀”。

[4]臭:經苑本作“氣臭”。

[5]制:墨海本作“祭”。

[6]以有:文津閣本、墨海本作“有以”。

[7]賓祭:經苑本、文津閣本、墨海本作“賓客”。

[8]獻:經苑本作“羞”。

[9]玉:經苑本、文津閣本、墨海本作“王”。

[10]則:經苑本作“則辟”。

[11]佐:經苑本、墨海本作“佑”。

[12]左:經苑本作“東”。

[13]嚮:墨海本作“鄉”。

[14]戰:經苑本作“戰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