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官一

秋官一

惟王建國,辨方正位,體國經野,設官分職,以為民極。乃立秋官司寇,使帥其屬而掌邦禁,以佐王刑邦國。刑官之屬:大司寇,卿一人;小司寇,中大夫二人;士師,下大夫四人;鄉士,上士八人,中士十有六人;旅下士三十有二人;府六人,史十有二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

遂士,中士十有二人,府六人,史十有二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

縣士,中士三十有二人,府八人,史十有六人,胥十有六人,徒百有六十人。

方士,中士十有六人,府八人,史十有六人,胥十有六人,徒百有六十人。

訝士,中士八人,府四人,史八人,胥八人,徒八十人。

朝士,中士六人,府三人,史六人,胥六人,徒六十人。

司民,中士六人,府三人,史六人,胥三人,徒三十人。

司刑,中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胥二人,徒二十人。

司刺,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四人。

司約,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四人。

司盟,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四人。

職金,上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八人,徒八十人。

司厲,下士二人,史一人,徒十有二人。

犬人,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賈[1]四人,徒十有六人。

司圜,中士六人,下士十有二人,府三人,史六人,胥十有六人,徒百有六十人。

掌囚,下士十有二人,府六人,史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

掌戮,下士二人,史一人,徒十有二人。

司隸,中士二人,下士十有二人,府五人,史十人,胥二十人,徒二百人。

罪隸,百有二十人。

蠻隸,百有二十人。

閩隸,百有二十人。

夷隸,百有二十人。

貉隸,百有二十人。

布憲,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禁殺戮,下士二人,史一人,徒十有二人。

禁暴氏,下士六人,史三人,胥六人,徒六十人。

野廬氏,下士六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

蜡氏,下士四人,徒四十人。

雍氏,下士二人,徒八人。

萍氏,下士二人,徒八人。

萍之浮物[2],不沈溺,又勝酒,故掌國之水禁;幾酒、謹酒、禁川游者,謂之萍氏。

司寤氏,下士二人,徒八人。

司烜氏,下士六人,徒十有二[3]人。

條狼氏,下士六人,胥六人,徒六十人。

脩閭氏,下士二人,史一人,徒十有二人。

冥氏,下士二人,徒八人。

庶氏[4],下士一人,徒四人。

穴氏,下士一人,徒四人。

翨氏,下士二人,徒八人。

柞氏,下士八人,徒二十人。

薙氏,下士二人,徒二十人。

硩蔟氏,下士一人,徒二人。

翦氏,下士一人,徒二人。

赤犮氏,下士一人,徒二人。

蟈氏,下士一人,徒二人。

壺涿氏,下士一人,徒二人。

庭氏,下士一人,徒二人。

銜枚氏,下士二人,徒八人。

伊耆氏,下士一人,徒二人。

大行人,中大夫二人;小行人,下大夫四人;司儀,上士八人,中士十有六人;行夫,下士三十有二人;府四人,史八入,胥八人,徒八十人。

環人,中士四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象胥,每翟上士一人,中士二人,下士八人,徒二十人。

掌客,上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一人,史二人,胥二人,徒二十人。

掌訝,中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掌交,中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徒三十有二人。

掌察,四方中士八人,史四人,徒十有六人。

掌貨賄,下士十有六人,史四人,徒三十有二人。

朝大夫,每國上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一人,史二人,庶子八人,徒二十人。

都則,中士一人,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庶子四人,徒二十人。

都士,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家士亦如之。

大司寇之職,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國,詰四方。

邦國,刑之所加,故曰刑邦國。四方則有威讓之令,有文告之辭,布令陳辭而又不至,則又增修于德而已,故曰詰四方。

一曰刑新國用輕典,二曰刑平國用中典,三曰刑亂國用重典。

刑新國用輕典,則教化未明,習俗未成,以柔乂之也;刑平國用中典,則教化已明,習俗已成,以正直乂之也;刑亂國用重典,則頑昏暴悖,不可教化,以剛乂之也;故《書》云“惟敬五刑,以成三德。”

以五刑糾萬民:一曰野刑,上功糾力;二曰軍刑,上命糾守;三曰鄉刑,上德糾孝;四曰官刑,上能糾職;五曰國刑,上愿糾暴。

野刑為事,故上功糾力,力所以致功。軍刑為政,故上命糾守,守所以致命。鄉刑為教,故上德糾孝,孝所以致德。官刑為治,故上能糾職,職所以致能。國刑,刑也[5]。故上愿糾暴,失[6]愿而暴,刑所取也。然則刑無為禮乎?曰:禮之施萬民者[7],在教而已。自野刑序之,以至于國,則與《書·序》“蠻夷猾夏,寇賊奸宄”同意。

以圜土聚教罷民。凡害人者,寘之圜土而施職事焉,以明刑恥之。其能改者,反于中國,不齒三年。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殺。

凡害人者,謂有過失而麗于法者也。其獄謂之圜土,則有生養之意也。其人謂之罷民,則不自強以禮故也。施職事焉,則使知自強。以明刑恥之,則使知自好。“其能改者,反于中國,不齒三年”者,寘之圜土,外之于中國也。故其能改而反也,謂之反于中國。其收之也,三讓而罰,三罰而歸之圜土。及[8]與其[9]能改,亦不可以一年而足[10],故不齒三年,三年無違,則亦久矣,於是以倫類序之。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殺,則上所以宥而教之至矣;既不能改,又逃焉,殺之,義也。先王之于民也,德以教之,禮以賓之,仁以宥之,義以制之,善者怙焉,不善者懼焉;故居則易以治,動則易以服。

以兩造禁民訟,入束矢於朝,然後聽之。以兩劑禁民獄,入鈞金,三日乃致于朝,然後聽之。

“以兩造禁民訟”者,訟以兩造聽之,而無所偏受[11],則不直者自反,而民訟禁矣。“入朿矢[12]於朝,然後聽之”者,以朿矢[13]自明其直,然後聽,蓋不直則入其矢,亦所以懲其不直。“以兩劑禁民獄”者,以兩劑聽之,而無所偏信,則不直者自反,而民獄禁矣。“入鈞金,三日乃致于朝,然後聽之”者,以鈞金自明其不可變,然後聽,蓋不信則入其金,亦所以懲不信。獄必三日然後聽,則重致民于獄也。獄必以劑,則訟至于獄,無簡不聽,非特劑而已,舉劑以見類焉。

以嘉石平罷民。凡萬民之有罪過而未麗於灋而害于州里者,桎梏而坐諸嘉石,役諸司空。重罪,旬有三日坐,朞役;其次,九日坐,九月役;其次,七日坐,七月役;其次,五日坐,五月役;其下罪,三日坐,三月役。使州里任之,則宥而舍之。

嘉,合禮之善也。以嘉石平罷民,罷民不能自強,以禮故也。萬民之有罪過而未麗于法而害于州里者,則司救所謂“衺惡”也。凡害人者,則司救所謂“過失”是也。過失不謂之罪,而得罪反重于衺惡,則為其已麗于法故也。惟其過失,是以未入於刑。不虧其體,而以圜土教之也。衺惡謂之罪,而得罪反輕于過失,為其未麗于法故也。坐諸嘉石,使自反焉,且以恥之,役諸司空,則以彊其罷故也。重罪旬有三日坐,期役;其次九日坐,九月役;其次七日坐,七月役;其次五日坐,五月役;其下罪三日坐,三月役;則報之各稱[14]其罪之輕重。使州里任之,則宥而舍之,則無任者終不舍焉,是乃所以使州里相安也。先王善是法以為其刑人也不虧體,其罰人也不虧財,非特如此而已,司空之役不可廢也。與其徭平民而苦之,孰若役此以安州里之為利也?

以肺石達窮民。凡遠近、惸獨、老幼之欲有復於上而其長弗達者,立於肺石三日,士聽其辭,以告於上,而罪其長。

肺之情憂[15],其竅为鼻,以肺石達窮民,則以其憂在內,不能自達故也。非此疾也,不為窮民。以大僕觀之,則欲其速達,甚于遽令。然而立于肺石三日然後聽,則又惡民之瀆其[16]上。民瀆其上,憒眊而不渫,雖誠[17]無告,反不暇治矣。

正月之吉,始和布刑于邦國、都鄙,乃縣刑象之灋于象魏,使萬民觀刑象,挾日而斂之。凡邦之大盟約,涖其盟書而登之于天府。大史、內史、司會及六官皆受其貳而藏之。

“凡邦之大盟約,大司寇涖其盟書”者,刑一成而不可變,盟約如之。且違焉,則刑[18]所取也[19]。“登之于天府”者,謹藏之也。“大史、內史、司會及六官皆貳而藏之”者,各以考事[20]焉,非特備失亡而已。

凡諸侯之獄訟,以邦典定之。凡卿大夫之獄訟,以邦灋斷之。凡庶民之獄訟,以邦成弊之。

諸侯強大,其獄訟難定,故言以邦典定之。卿大夫親貴,其獄訟難斷,故言以邦法斷之。若夫庶民,患其情偽難弊而已,故言以邦成弊之。

大祭祀,奉犬牲。

犬,金畜也,秋官羞之,則各從其類也,因致其義焉。奉不可變之義,一于所事,致其守禦[21]以佐大事者,大司寇之職也。小司寇“小祭祀奉犬牲”,士師“刉珥奉犬牲”,與此同義,所任有大小而已。

若禋祀五帝,則戒之日,涖誓百官,戒于百族。

涖誓而戒焉,則制百官、百族于刑之中,義也。謂之禋祀,則致意之精焉,刑官佐王事上帝,如斯而已。天、地二官不言禋,則所以佐王事上帝,有大于此者,此無所事意,不期精粗焉。

及納亨,前王。祭之日,亦如之。奉其明水火。凡朝覲、會同,前王。大喪,亦如之。大軍旅,涖戮于社。凡邦之大事,使其屬蹕。

“及納亨,前王,祭之日,亦如之”者,於是[22]也。治官以宰制斟酌贊王,而刑官先焉,俾王從欲以治,則刑先之故也。司寇稱祭之日,而宰稱祀,則宰,天官也,故稱祀;司寇,秋官也,制物之刑焉,故稱祭。明水火之為物,潔而清明之至也;清以察理之在我,明以燭事之在物,潔以革汙穢[23]而除之;刑官所以格上帝,于是為至。朝覲、會同,前王,大喪亦如之,則與“大祭祀前王”同義[24]。大軍旅,涖戮于社,則涖戮,刑官之事也。蹕者,止人使毌敢干焉,刑官之事也。小司寇,國之大事,使其屬蹕,則事在國中而已。大司寇,邦之大事,使其屬蹕,則事之所在,通國野焉。

小司寇之職掌外朝之政,以致萬民而詢焉:一曰詢國危,二曰詢國遷,三曰詢立君。其位:王南鄉,三公及州長、百姓北面,羣臣西面,羣吏東面。小司寇擯以敘進而問焉,以衆輔志而弊謀。

國危、國遷、立君,大事也;有疑焉,則所謂大疑,故致萬民而詢焉。三公,鄉老也。上言三公,中言州長,下言百姓,則鄉官皆在此矣。上言萬民,下言百姓,則詢備矣。其言百姓,猶《洪範》之言“庶人”;其言萬民,則猶《洪範》之言“庶民”也。百姓北面,答君也。三公及州長北面,帥[25]民也。羣臣西面,羣吏東面,則左右其事而已。民為貴,於是見矣。小司寇擯以敘進而問焉,以衆輔志而弊謀,則以王志[26]而輔之衆[27],以衆謀為稽而弊之於王也。

以五刑聽萬民之獄訟,附于刑,用情訊之;至于旬,乃弊之。讀書,則用灋。凡命夫、命婦不躬坐獄訟。凡王之同族有罪不即市。

“以五刑聽萬民之獄訟”者,聽獄訟當知罪所麗故也。知罪所麗,則奸民有可刺之實,不能以巧免;愚民有可宥之情,知所以出之焉。附于刑,用情訊之者[28],既得[29]其情,罪附于刑矣,則用情訊之,恐其惟從非從也。“至于旬乃弊之”者,慎用刑也,與《書》“要囚服念五六日,至于旬時,丕蔽要囚”同義。“讀書則用法”者,弊其罪,則讀其服罪之書;讀其服罪之書,則用法而已,不以意為輕重。訊用情,則民得自盡。弊用法,則吏無所肆焉。“凡命夫、命婦不躬坐獄訟”者,貴貴也。“凡王之同族有罪不即市”者,親親也。貴貴、親親,如此而已,豈以故撓法哉?

以五聲聽獄訟,求民情:一曰辭聽,二曰色聽,三曰氣聽,四曰耳聽,五曰目聽。

聽獄訟,求民情,以訊鞫作其言,因察其視、聽、氣、色,以知其情偽,故皆謂之聲焉。言而色動、氣喪、視聽失,則其偽可知也;然皆以辭為主,辭窮而情得矣;故五聲以辭為先,氣色、耳目次之。

以八辟麗邦灋,附刑罰:一曰議親之辟,二曰議故之辟,三曰議賢[30]之辟,四曰議能之辟,五曰議功之辟,六曰議貴之辟,七曰議勤之辟,八曰議賓之辟。

出命制節,以治人罪,謂之辟。八辟有議,則非制于法而已,故稱辟焉。王所以馭萬民者有八統,故其用刑有八辟。麗邦法,附刑罰,則若今律稱在八議者,亦稱定行之律也。謂之議,則刑、誅、赦、宥未定也,然以臯陶為士,瞽瞍殺人,而舜不敢赦,則其議之大概可知矣。

以三刺斷庶民獄訟之中:一曰訊羣臣,二曰訊羣吏,三曰訊萬民。聽民之所刺宥,以施上服、下服之刑。

聽民之所刺宥,以施上服、下服之刑,則刺宥聽命[31]而已。訊羣臣,訊羣吏,則臣吏能循民志而達之者也。

及大比,登民數,自生齒以上,登于天府。內史、司會、冢宰貳之,以制國用。

“及大比,登民數,自生齒以上,登于天府”者,生齒則有食之端;有食之端,則將任之以職;故自生齒以上,登其數登[32]于天府,則寶而藏之。“內史、司會、冢宰貳之,以制國用”者,國用以賦斂制之,賦斂多寡以民制之故也。

小祭祀,奉犬牲。凡禋祀五帝,實鑊水。納亨亦如之。

曰以木爨火,亨飪也;實鑊水,則濟以木爨火之事而成之,秋官之屬也。

大賓客,前王而辟。后、世子之喪,亦如之。小師,涖戮。凡國之大事,使其屬蹕。孟冬,祀司民,獻民數於王,王拜受之,以圖國用而進退之。

內史、司會、冢宰制國用,王圖國用而進退之者,圖,圖其大計;制,事為之制;雖事為之制而進退之,則斷于王焉。言圖制國用于此,則民之犯刑,以其貧而已;民之貧,以上賦斂之多而已;賦斂之多,以不知圖國用制之而已。

歲終,則令羣士計獄弊訟,登中于天府。正歲,帥其屬而觀刑象,令以木鐸曰“不用灋者,國有常刑”。令羣士,乃宣布于四方,憲刑禁。乃命其屬入會,乃致事。

中,獄訟之中,中[33]言事實之書也。天府謂之治中,告天謂之升中,與此同義。

士師之職掌國之五禁之灋,以左右刑罰:一曰宮禁,二曰官禁,三曰國禁,四曰野禁,五曰軍禁,皆以木鐸徇之于朝,書而縣于門閭。

五禁之灋,以左右刑罰,為以五禁左右之。五刑自野以及國,而[34]五禁自宮以及軍,則禁欲其毋犯而已,此其所以異于刑也。

以五戒先後刑罰,毋使罪麗于民:一曰誓,用之于軍旅;二曰誥,用之于會同;三曰禁,用諸田役;四曰糾,用諸國中;五曰憲,用諸都鄙。

“以五戒先後刑罰”者,以刑罰為中。以五戒先後之,若《盤庚上》篇,則以誥先之也;若《盤庚下》篇,則以誥後之也。誓誥,則若《湯誓》之於伐桀,《洛誥》之於營周,為一事,施一時而已,故曰“用之於軍旅”,“用之於會同”。禁糾憲則所用非特一事一時[35],故曰用諸田役,用諸國中,用諸都鄙,毋使罪麗於民[36]。則[37]軍旅為大,會同次之,田役次之。國中都鄙則戒之於無事[38]之時,先國中,後都鄙,與五禁先近後遠同義。

掌鄉合州、黨、族、閭、比之聯,與其民人[39]之什伍,使之相安相受,以比追胥之事,以施刑罰慶賞。

“掌鄉合州、黨、族、閭、比之聯,與其民人[40]之什伍”者,以比合比,以伍合伍,使之相聯也。“使之相安相受,以比追胥之事,以施刑罰、慶賞”者,去其害人者,則使之相安;使州里任焉而舍之,則使之相受;相安相受,然後可以比追胥之事。以施刑罰、慶賞,則廢事者施刑罰,有功者施慶賞。士師[41]掌刑,使之相安而已;若夫使之相保,則有教存焉,非士師所及也。

掌官中之政令,察獄訟之辭,以詔司寇斷獄弊訟,致邦令。

“掌官中之政令”者,其政令施于其官府之中而已。“致邦令”者,有邦令則致之于官府、邦國、都鄙也。

掌士之八成:一曰邦汋,二曰邦賊,三曰邦諜,四曰犯邦令,五曰撟邦令,六曰為邦盜,七曰為邦朋,八曰為邦誣。

邦汋,汋邦事輕重緩急所在而為鄉背出入者也。邦賊,則是為邦賊而已。為邦盜,則是為邦盜者也,非邦盜而已。亂之初生,以有邦汋,邦汋之不治,失政刑矣。宄自內作而為賊,姦自外來而為諜,固其所也。賊、諜為害大矣,然未如犯邦令之甚;令不行,則其害非止賊、諜。犯邦令之不治,則撟邦令者至焉;撟邦令之不治,則為邦盜者至焉。《易》所謂“上慢下暴,盜思伐之”者也。然為邦盜者,中無主不至為邦朋;為邦誣,則盜之所主也。邦朋非邦誣不立,則邦誣非邦朋不成,惡直醜正,相與為比;守正特立之士不容于時,而有大物者,無與昭姦,此綱紀所以壞,大盜所以作;然不知禍本在此,而以危亡為兢兢,亦難以祈無事矣。故事之八成,其序如此。

若邦凶荒,則以荒辯之灋治之,令移民、通財、糾守、緩刑。

有移民、通財、糾守、緩刑之事,則因有辯矣,故有荒辯之法焉。大行人言“若國凶荒,令賙委之”[42],則令諸侯相賙委,故言國[43]。小司寇言“若邦凶荒,以荒辯之法治之”,則凶荒徧邦,然後以荒辯之法治之;故言邦[44]。荒政無糾守而有去幾,今此無去幾而有糾守;王責諸侯以守,故可以去幾;邦國為王守,則有糾守而已。

凡以財獄訟者,正之以傅別、約劑。

以此正獄訟,則民知無傅別、約劑之不可治,皆無敢茍簡於其始,訟之所由省也。孔子[45]:“聽訟,吾猶人也”,故於訟欲作事謀始,始之不謀,及其卒也,雖聖人亦末如之何矣。

若祭勝國之社稷,則為之尸。

滅亡,刑之類也。

王燕出入,則前驅而辟。祀五帝,則沃尸。及王盥,洎鑊水。

“洎鑊水”者,續司寇之事而終之。

凡刉珥,則奉犬牲。諸侯為賓,則帥其屬而蹕于王宮。大喪亦如之。

大、小司寇使其屬,則弗親蹕也。士師帥其屬,則親蹕矣。大司寇蹕邦事,小司寇蹕國事,故士師蹕王宮而已。

大師,帥其屬而禁逆軍旅者與犯師禁者而戳之。歲終,則令正要會。正歲,帥其屬而憲禁令于國及郊野。

雖大師然,然所禁[46]而戮,非但大師也。

[1]賈:經苑本、墨海本作“胥”。

[2]浮物:經苑本作“為物”。

[3]二:經苑本、文津閣本作“六”。

[4]庶氏:經苑本作“庶人”。

[5]刑也:經苑本作“刑所”;墨海本作“為□”。

[6]失:墨海本作“夫”。

[7]萬民者:經苑本、文津閣本、墨海本作“在萬民者”。

[8]及:經苑本作“反”。

[9]與其:墨海本作“其與”。

[10]足:經苑本作“定”。

[11]受:經苑本作“愛”。

[12]朿矢:經苑本、文津閣本、墨海本作“束矢”。

[13]朿矢:經苑本、文津閣本、墨海本作“束矢”。

[14]報之各稱:經苑本作“役之各稱”,墨海本作“各報之稱”。

[15]肺之情憂:經苑本作“肺在五藏,其情為憂”。

[16]其:經苑本、墨海本無。

[17]誠:文津閣本、墨海本作“成”。

[18]刑:經苑本作“刑之”。

[19]也:經苑本無。

[20]考事:經苑本作“其事攷”,墨海本作“考其事”。

[21]守禦:經苑本、墨海本作“所禦”。

[22]於是:經苑本、墨海本作“亦前王”。

[23]革汙穢:經苑本、墨海本作“藏穢汙”。

[24]同義:經苑本、文津閣本、墨海本作“同義也”。

[25]帥:墨海本作“神”。

[26]王志:經苑本作“王志為主”。

[27]輔之衆:經苑本作“輔之以衆”,文津閣本、墨海本作“輔衆”。

[28]者:墨海本無。

[29]既得:墨海本無。

[30]賢:墨海本作“貴”。

[31]命:墨海本作“民”。

[32]登:墨海本無。

[33]中:經苑本無。

[34]而:經苑本、文津閣本、墨海本無。

[35]一事一時:經苑本、墨海本作“一時一事”。

[36]毋使罪麗於民:經苑本、墨海本作“則戒之于無用之時”。

[37]則:經苑本無,墨海本無“軍”。

[38]事:經苑本、文津閣本、墨海本作“用”。

[39]民人:經苑本作“人民”。

[40]民人:經苑本作“人民”。

[41]士師:經苑本、墨海本作“蓋士師”。

[42]整理者案:引文見於小行人,故前“大行人”應作“小行人”。

[43]故言國:經苑本、文津閣本、墨海本作“故言國以別都焉”。

[44]故言邦:經苑本、文津閣本、墨海本作“故言邦以別都邑焉”。

[45]孔子:經苑本、墨海本作“子曰”。

[46]所禁:經苑本、墨海本作“犯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