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官二

秋官二

鄉士掌國中,各掌其鄉之民數而糾戒之,聽其獄訟,察其辭,辨其獄訟,異其死刑之罪而要之,旬而職聽于朝;司寇聽之,斷其獄,弊其訟于朝;羣士、司刑皆在,各麗其法,以議獄訟。獄訟成,士師受中。協日刑殺,肆之三日。若欲免之,則王會其期。大祭祀、大喪紀、大軍旅、大賓客,則各掌其鄉之禁令,帥其屬夾道而蹕。三公若有邦事,則為之前驅而辟。其喪亦如之。凡國有大事,則戮其犯命者。

遂士掌四郊,各掌其遂之民數而糾其戒令,聽其獄訟,察其辭,辨其獄訟,異其死刑之罪而要之,二旬而職聽于朝;司寇聽之,斷其獄,弊其訟于朝;羣士、司刑皆在,各麗其法,以議獄訟。獄訟成,士師受中。協日就郊而刑殺,各於其遂,肆之三日。若欲免之,則王令三公會其期。若邦有大事聚衆庶,則各掌其遂之禁令,帥其屬而蹕。六卿若有邦事,則為之前驅而辟。其喪亦如之。凡郊有大事,則戮其犯命者。

縣士掌野,各掌其縣之民數,糾其戒令而聽其獄訟,察其辭,辨其獄訟,異其死刑之罪而要之,三旬而職聽於朝;司寇聽之,斷其獄,弊其訟于朝;羣士、司刑皆在,各麗其法,以議獄訟。獄訟成,士師受中。協日刑殺,各就其縣,肆之三日。若欲免之,則王命六卿會其期。若邦有大役聚衆庶,則各掌其縣之禁令。若大夫有邦事,則為之前驅而辟。其喪亦如之。凡野有大事,則戮其犯命者。

“鄉士掌國中,各掌其鄉之民數”者,通掌國中,而分掌其鄉焉。鄭氏謂“鄉士八人,四人而分掌[1]三鄕”也。“遂士掌四郊,而各掌其遂之民數”者,通掌四郊,而分掌其遂也。“縣士掌野,而各掌其縣之民數”者,通掌野,而分掌其縣也。所謂四郊,非鄉地;所謂野,非遂地;蓋所謂公邑之在郊野者焉,而於鄉士言糾戒之。遂士、縣士言“糾其戒令”者,鄉治詳,故鄉士不特糾之而已,又戒焉。縣遂治略,故遂士、縣士無所戒也;違其遂、縣吏之戒令[2],則糾之而已。“異其死刑之罪而要之”者,死刑之罪定,而又要之,若今責伏辨矣。鄉士“旬而職聽于朝”者,慎用刑故也。遂士二旬,縣士三旬,則以遠也。“羣士、司刑皆在,各麗其法,以議獄訟”者,羣士、司刑各有所掌,若司刑“掌五刑之法”,司刺“掌三刺、三赦、三宥之法”,又[3]或“掌官法”,或“掌官成”,或“掌官常”,故各麗其法也。“士師受中,協日刑殺”者,獄訟成而上其中于士師,士師受之,然後協日刑殺也。鄉士刑殺不言所就,以縣士、遂士推之,就國中明矣。鄉士“若欲免之,則王會其期”者,王親會其期,聽而議之也。遂士“王令三公會其期”,縣士“王命六卿會其期”,則遠故也。六卿言命,三公言令,則六卿任事,王親命之而已;三公尊,不任事,書命以令焉。鄉[4]士“三公有邦事,則為之前驅而辟”,遂士“六卿有邦事則為之前驅而辟”,縣士“大夫有邦事則為之前驅而辟”,為尊者辟行人,使避也。公、卿、大夫教治政事所自出,非刑官先而辟焉,則有所不行。“其喪亦如之”者,則喪終事也。

方士掌都家,聽其獄訟之辭,辨其死刑之罪而要之,三月而上獄訟于國。

方士三月而上獄訟于國,鄭氏謂“變朝言國,以其自有君,異之”也。

司寇聽其成于朝,羣士、司刑皆在,各麗其法,以議獄訟。獄訟成,士師受中,書其刑殺之成與其聽獄訟者。凡都家之大事聚衆庶,則各掌其方之禁令。

司寇聽其成于朝,則獄訟成而後上于國也;既成而後上于國,而于羣士、司刑麗法以議。又言“獄訟成”者,前所謂“成”,都家聽斷之成也;後所謂“成”,司寇、羣士、司刑聽議之成也。“書其刑殺之成與其聽訟獄”者,鄭氏謂“備反覆有失實者”。

以時修其縣法,若歲終,則省之而誅賞焉。凡都家之士所上治,則主之。

“以時修其縣法,若歲終,則省之而誅賞焉”者,省,蓋巡而視之,與“省方”同義;鄭氏謂“縣法,縣師之職也”;方士歲時修此法,歲終則又省之而誅賞焉。

訝士掌四方之獄訟,諭罪刑于邦國。凡四方之有治於士者,造焉。四方有亂獄,則往而成之。邦有賓客,則與行人送逆之。入於國,則為之前驅而辟。野亦如之。居館,則帥其屬而為之蹕,誅戮暴客者。客出入,則道之。有治,則贊之。凡邦之大事聚衆庶,則讀其誓禁。

訝士掌四方之獄訟,故邦有賓客,則與行人送逆之;入于國,則為之前驅而辟;野亦如之;居館,則帥其屬而為之蹕也。

朝士掌建邦外朝之法:左九棘,孤、卿、大夫位焉,羣士在其後;右九棘,公、侯、伯、子、男位焉,羣吏在其後;而[5]三槐,三公位焉,州長衆庶在其後。左嘉石,平罷民焉;右肺石,達窮民焉。

右公、侯、伯、子、男,尊故也。羣吏在其後,則外朝聽獄弊訟之朝也,故治事者在焉。面三公位焉,州長衆庶在其後,則答王故也。棘之為木也,其華白,義行之發也;其實赤,事功之就也;束在外,所以待事也。槐之為木也,其華黃,中德之暢也;其實玄,至道之復也;文在中,含章之義也。右窮民,則不傲無告,故右焉。司士以正朝儀之位,辨貴賤之等為職,故其序朝位,先尊後卑;朝士以掌建外朝[6]之法為職,故其序朝位,先卑後尊;先卑後尊,則先法之所制者。

帥其屬而以鞭呼趨且辟。禁慢朝、錯立、族談者。

以鞭呼趨且辟,呼朝者使趨焉,又為之辟也。呼趨則戒以肅,辟則使人避焉。禁慢朝、錯立、族談者,朝當如此,故孔子“在朝廷,便便言,唯謹爾”;孟子“不踰階而揖,不歴位而言”。

凡得獲貨賄、人民、六畜者,委于朝,告于士,旬而舉之,大者公之,小者庶民私之。

易得曰得,難得曰獲;獲,伺度而得之也。人民在貨賄之後,蓋奴虜[7]之亡者。市民所會,伺察者衆,故曰“獲[8]貨賄、六畜其亡必得”,故曰得。“舉之,民無私焉”,則亦市之為治[9],欲民不以無故得利也。三日而舉之,則民所會也,其求宜速。朝之所委,則亡不必得,故小者使民私焉;使民私焉,則亦朝之為治,欲不盡利[10]以遺民也。求者或遠,則待之宜緩,故旬而舉之。市不言獲人民,則市之所會,幾察者衆,非亡民所赴也。

凡士之治有期日:國中一旬,郊二旬,野三旬,都三月,邦國朞。期內之治聽,外不聽。

民之所急,宜以時治;茍為不急,又在期外,亦可以已矣。夫獄訟追證,無罪之民,豫受其弊,則其不急,豈可長哉?

凡有責者,有判書以治,則聽。

“有判書以治則聽”者,以責與人,必使有判書,其抵冒而訟,有判書,則為之聽治焉。

凡民同貨財者,令以國法行之。犯令者,刑罰之。

“凡民同貨財者,令以國法行之;犯令者,刑罰之”者,刑罰其犯令者而已,不誅同財之人也;若貨不出于關,而舉其貨,罰其人,所謂國法也。二人同財,而一人犯此令,則并舉其貨焉,是為令以國法行之。若夫罰,則施犯令者一人而已。

凡屬責者,以其地傅而聽其辭。

以責屬人,必使有傅,傅必有地著,其相抵冒而訟,以其地傅來,乃為之聽治。屬責而無傅,有傅而無地著,不知所在,不可追證,則弗聽也。

凡盜賊軍鄉邑及家人,殺之無罪。凡報仇讎者,書於士,殺之無罪。若邦凶荒、札喪、寇戎之故,則令邦國、都家、縣鄙慮刑貶。

軍,謂衆攻圍鄉邑及家,則人得殺之。仇讎之罪,已書於士而得,則士之所殺也;已書於士而不得,則罪不嫌于不明,故許之專殺也。思患曰慮,慮刑,則非特緩刑而已。若荒政除盜賊,《費誓》“無餘刑非殺”,則以災寇之故,有加急焉,故令慮以制之。慮貶,則用財當貶於平時,然欲適宜,則亦不可以無慮也。

司民掌登萬民之數。自生齒以上皆書於版,辨其國中與其都鄙及其郊野,異其男女,歲登下其死生。及三年大比,以萬民之數詔司寇。司寇及孟冬祀司民之日獻其數于王,王拜受之,登于天府。內史、司會、冢宰貳之,以贊王治。

於小司寇言“內史、司會、冢宰貳民數,制國用,王受民數,圖國用而進退之”,而於司民云“內史、司會、冢宰貳之,以贊王治”者,司民掌民數之官也,生齒之不蕃,至於具禍以燼,則以[11]王無陪無卿無義治之,非特為貧故也。

司刑掌五刑之法,以麗萬民之罪: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宮罪五百,刖罪五百,殺罪五百。若司寇斷獄弊訟,則以五刑之法詔刑罰,而以辨罪之輕重。

先王之懲民也,以讓為不足,然後罰;以罰為不足,然後獄之圜土,役之司空;以獄而役之為不足,然後墨;以墨為不足,然後劓;以劓為不足,然後宮;以宮為不足,然後刖;以刖為不足,然後殺。墨、劓、宮、刖、殺,棄人之刑也。以殺為不足,則又有奴其[12]父母、妻子者,奴其父母妻子,非刑之正也,故不列[13]于此。

司刺掌三刺、三宥、三赦之法,以贊司寇聽獄訟:壹刺曰訊羣臣,再刺曰訊羣吏,三刺曰訊萬民;壹宥曰不識,再宥曰過失,三宥曰遺忘;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憃愚。以此三法者,求民情,斷民中,而施上服下服之罪,然後刑殺。

不識、過失、遺忘,致慎則或可以免焉,故宥之而已。幼弱、老旄、憃愚,則非人之能為也,故赦之。憃愚,憃而愚也。孔子曰:“古之愚也直,今之愚也詐而已。”所請憃愚,則異乎今之愚矣。蓋愚而非憃,幼而不弱,老而不旄,則不在所赦矣。“以此三法者,求民情,斷民中,而施上服下服之罪,然後刑殺”者,罪在所刺,則下刑有適重而上服;罪在所宥,則上刑有適輕而下服。以三法者,求民情,然後斷民中;斷民中,然後施罪;施罪定矣,然後刑殺;若在所赦,則赦之矣[14]。

司約掌邦國及萬民之約劑,治神之約為上,治民之約次之,治地之約次之,治功之約次之,治器之約次之,治摯之約次之。

治神之約,謂若魯“用郊”之屬。治民之約,謂若分衞以士[15]族之屬。治地之約,謂若[16]“取於相土之東都[17],以會王蒐[18]”之屬。治功之約,謂若“虢叔、虢仲勳在王室,藏在盟府”之屬。治器之約,謂若魯得用四代之[19]器之屬。治摯之約,謂若“公孫黑使強委禽”之屬。凡此諸治,皆有許與之約焉。不信而訟,則司約掌之。

凡大約劑書於宗彝,小約劑書於丹圖。若有訟者,則珥而辟藏,其不信者服墨刑。若大亂,則六官辟藏,其不信者殺。

珥而辟藏,重其事。六官辟藏,則以盟約六官皆受其貳藏之故也。

司盟掌盟載之法。凡邦國有疑會同,則掌其盟約之載及其禮儀,北面詔明神。既盟,則貳之。盟萬民之犯命者。詛其不信者亦如之。凡民之有約劑者,其貳在司盟。有獄訟者,則使之盟詛。凡盟詛,各以其地域之衆庶共其牲而致焉。既盟,則為司盟共祈酒脯。

謂之明神[20],則宜鄉明者也,故北面詔之。質于神明以相要者,民之所不免也。先王因以覆盟詛為大戮,而躬信畏以先之;至其成俗,盟邦國不協與民之犯命,而詛其不信者,有獄訟者,使之盟詛;弭亂息爭,豈小補哉?及後世王迹熄,慢神誣人,實倍其上,神亦既厭,莫之顧省;則區區牲血酒脯,不足以勝背誕之衆矣。蓋治有本末,本之不圖,無事於末,故君子屢盟;《詩》以為“亂是用長”;鄭伯詛射潁考叔者,《傳》以為失政刑矣。

職金掌凡金、玉、錫、石、丹、青之戒令。受其入征者,辨其物之媺惡與其數量,楬而璽之,入其金、錫于為兵器之府,入其玉、石、丹、青于守藏之府。入其要。掌受士之金罰、貨罰,入于司兵。旅于上帝,則共其金版。饗諸侯亦如之。凡國有大故而用金石,則掌其令。

士之金罰,蓋所謂“金作贖刑”,而司寇無金贖之法,或者掌貨賄有焉。

司厲掌盜賊之任器、貨賄,辨其物,皆有數量,賈而楬之,入于司兵。其奴,男子入于罪隸,女子入于舂稾。凡有爵者與七十者與未齔者,皆不為奴。

其奴,男子入于罪隸,則為隸民焉;女子入于舂槀,則以役舂人、槀人之事。凡有爵者,七十者[21],與未齓者,皆不為奴,則鄭氏謂“奴,從坐沒入縣官者”是也。蓋盜賊之罪,有殺不足以懲之者,所謂無餘刑非殺也。

犬人掌犬牲。凡祭祀,共犬牲,用牷物。伏、瘞亦如之。凡幾、珥、沈、辜,用駹可也。凡相犬、牽犬者屬焉,掌其政治。

犬人掌犬牲,而凡相犬、牽犬者屬焉,掌其政治,則并掌田犬矣。鄭氏謂“伏,伏犬以車轢之;瘞,地祭也。”

司圜掌收教罷民。凡害人者,弗使冠飾而加明刑焉,任之以事而收教之。能改者,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殺。雖出,三年不齒。凡圜土之刑人也不虧體,其罰人也不虧財。

司寇謂之“聚教”,而司圜謂之“收教”,則致其詳焉。

掌囚掌守盜賊,凡囚者。上罪梏拲而桎,中罪桎梏,下罪梏。王之同族拲,有爵者桎,以待弊罪。及刑殺,告刑于王,奉而適朝,士加明梏,以適市而刑殺之。凡有爵者與王之同族,奉而適甸師氏,以待刑殺。

掌囚凡囚皆守焉,而特言盜賊者,盜賊必囚而守之故也。梏在脰,桎在足,拲在手,《左氏傳》“子蕩以弓梏華弱于朝”,則梏在脰明矣。明梏著其于[22]罪梏,猶明刑也。

掌戮掌斬殺賊諜而搏之。凡殺其親者,焚之;殺王之親者,辜之。凡殺人者,踣諸市,肆之三日。刑盜于市。凡罪之麗於法者,亦如之。唯王之同族與有爵者,殺之于甸師氏。凡軍旅、田役、斬殺、刑戮亦如之。

“斬殺賊諜而搏之”者,已得則斬殺之,未得則搏之。“凡殺其親者、焚之”者,賊仁莫甚焉故也。“殺王之親者、辜之”者,賊義莫甚焉故也。“刑盜于市,凡罪之麗于法者亦如之”者,所謂刑人于市,非特于衆棄之,亦以人之犯刑,皆以趨利為本,正以趨利犯刑,則唯盜而已,故特言刑盜于市也。

墨者使守門,劓者使守關,宮者使守內,刖者使守囿,髡者使守積。

墨者使守門,劓者使守關,皆無妨無禁禦[23]故也。劓罪重,故遠之。刖者使守囿,則妨於禁禦,可使牧禽獸而已。髡者使守積,則王族無宮,髡之而已;使守積,積在隱故也。

司隸掌五隸之法,辨其物而掌其政令。帥其民而搏盜賊,役國中之辱事,為百官積任器,凡囚執人之事。邦有祭祀、賓客、喪紀之事,則役其煩辱之事。掌帥四翟之隸,使之各服其邦之服,執其邦之兵,守王宮與野舍之厲禁。

罪隸掌役百官府與凡有守者,掌使令之小事。凡封國若家,牛助為牽徬。其守王宮與其厲禁者,如蠻隸之事。

蠻隸掌役校人養馬。其在王宮者,執其國之兵以守王宮,在野外則守厲禁。

閩隸掌役畜養鳥而阜蕃教擾之,掌子則取隸焉。

掌役畜養鳥,役於掌畜也。

夷隸掌役牧人養牛馬,與鳥言。其守王宮者與其守厲禁者,如蠻隸之事。

貉隸掌役服不氏而養獸而教擾之,掌與獸言。其守王宮者,與其守厲禁者,如蠻隸之事。

不言阜蕃,猛獸非阜蕃之物。

布憲掌憲邦之刑禁。正月之吉,執旌節以宣布于四方,而憲邦之刑禁,以詰四方邦國及其都鄙,達于四海。凡邦之大事合衆庶,則以刑禁號令。

“宣布于四方”者,以宣布故言四方,與《詩》“四方于宣”同義。以詰四方邦國及其都鄙,則詰及邦國之都鄙,非特邦國而已。達於四海,則四方之遠,極于四海。凡邦之大事合衆庶,則以刑禁號令,謂于邦有大事,鄉合州、黨、族、閭、比之聯,與其民人之什伍,則以刑禁號令焉。

禁殺戮掌司斬殺戮者。凡傷人見血而不以告者,攘獄者,遏訟者,以告而誅之。

掌司斬殺戮者,謂非以法斬殺戮者司之,以告而誅之也。傷人見血而不以告者,攘獄者,遏訟者,謂有司宜告而不以告,宜授而攘遏之。見傷而不自言,與獄訟而見攘遏,非善良[24]則窮弱,侵善良,抑窮弱,刑禁所為設也。

禁暴氏掌禁庶民之亂暴力正者,撟誣犯禁者,作言語而不信者,以告而誅之。凡國聚衆庶,則戮其犯禁者以徇。凡奚隸聚而出入者,則司牧之,戮其犯禁者。

力正,謂人言不可聽、不可從,以力正之,使聽而從焉;《士昏禮》曰“父西面戒之,必有正焉”,與此正同義。政之不明也,以下之難知;政之不行也,以下之難制;撟誣作言語而不信,下之難知者也;暴亂力正犯禁,下之難制者也;上之所誅,於是為急。誅庶民如此,則自上可知矣。

野廬氏掌達國道路至於四畿,比國郊及野之道路、宿息、井、樹。若有賓客,則令守涂地之人聚img之,有相翔者誅之。凡道路之舟車轚互者,敘而行之。凡有節者及有爵者至,則為之辟。禁野之橫行徑踰者。凡國之大事,比修除道路者。掌凡道禁。邦之大師,則令掃道路,且以幾禁行作不時者、不物者。

三十里有宿,宿有路室,所謂宿也。十里有廬,廬有飮食,所謂息也。橫行,謂不由道徑。徑踰,謂不由橋梁。國之大事,則在國中而已。邦之大師,則通國野焉。

蜡氏掌除骴。凡國之大祭祀,令州里除不蠲,禁刑者、任人及凶服者,以及郊野。大師、大賓客,亦如之。若有死於道路者,則令埋而置楬焉,書其日月焉,縣其衣服任器於有地之官,以待其人。掌凡國之骴禁。

任人謂司圜任之以事之人。大賓客,亦令州里除不蠲,禁刑者、任人及凶服者,以及郊野,則承事如祭,有齊敬之心焉。

雍氏掌溝、瀆、澮、池之禁,凡害于國稼者。春令為阱、擭、溝、瀆之利於民者,秋令塞阱杜擭。

害於國稼,謂害國及稼。不言野而言稼,蓋野之禁唯稼而已。

禁山之為苑,澤之沈者。

沈,酖也。禁山之為苑,不使民專利。禁澤之沈者,惡其所害衆。

萍氏掌國之水禁。幾酒,謹酒,禁川游者。

幾酒,微察其不節也。謹酒,謹制其無度也。

司寤氏掌夜時,以星分夜,以詔夜士夜禁。禦晨行者,禁宵行者、夜遊者。

《詩》曰“肅肅宵征,抱衾與稠”,則宵非中夜矣。《詩》曰[25]“夜如何其,夜鄉晨”,則自宵以至於晨,皆所謂夜時。禦晨行者,則禦使須明而行。禁宵行者,則禁之使止也。禁夜遊者,則遊非其時,雖不行亦禁焉。

司烜氏掌以夫遂取明火於日,以鑒取明水於月,以共祭祀之明齍、明燭,共明水。凡邦之大事,共墳燭、庭燎。中春,以木鐸修火禁于國中。軍旅,修火禁。邦若屋誅,則為明竁焉。

明燭,以明火為燭。明齍,以明水為齍。鄭氏謂“取火于日,取水於月,欲得陰陽之潔氣也”。墳燭,大燭。屋誅,蓋舉家得罪而誅者也。明竁,蓋楬其罪於竁上,若明刑、明梏。

條狼氏掌執鞭以趨辟。王出入則八人夾道,公則六人,侯伯則四人,子、男則二人。凡誓,執鞭以趨於前,且命之。誓僕右曰殺;誓馭曰車轘;誓大夫曰敢不關,鞭五百;誓師曰三百;誓邦之大史曰殺;誓小史曰墨。

“掌執鞭趨以[26]辟”者,趨而避也。條狼主誓者,掌辟之官以禁止為事故也。“誓僕右”者,為僕為右誓其屬也。“誓馭”者,為馭誓其屬也。僕右曰殺,馭曰車轘,則軍旅之事,僕右之政當如此。誓大夫曰敢不關,鞭五百,則大夫不掌軍政,當豫聞而已,故誓之事曰敢不關,誓之刑曰鞭五百。師誓其屬曰三百,則所誓樂人而已。大史曰殺,則大軍旅抱天時從焉,誓其屬不可以不嚴。小史曰墨,則佐大史而已。於大史曰邦之大史,則明此所為誓皆王宮[27]。于史稱邦,則師以上皆可知也。

修閭氏掌比國中宿互img者與其國粥,而比其追胥者而賞罰之。禁徑踰者,與以兵革趨行者,與馳騁於國中者。邦有故,則令守其閭互,唯執節者不幾。

國粥,謂行粥物于國中者,市官所不治,故修閭氏比之。不言禁橫行,則國中故也。

冥氏掌設弧、張。為阱、擭以攻猛獸,以靈鼓敺之。若得其獸,則獻其皮、革、齒、須備。

設弧以射之,設張以伺之,為阱、擭以陷之,以靈鼓敺之,則使趨所陷焉。

庶氏掌除毒蠱,以攻說禬之,嘉草攻之。凡敺蠱,則令之比之。

以攻說禬之,則用祝焉。以嘉草攻之,則用藥焉。

穴氏掌攻蟄獸,各以其物火之。以時獻其珍異皮革。

翨氏掌攻猛鳥,各以其物為媒而椅[28]之。以時獻其羽翮。

“各以其物為媒而椅[29]之”者,媒之以其類也。攻猛鳥以除人物之害焉,非特利其羽翮而已。《孟子》曰“鳥獸之害人者消,然後人得平土而居之”。

柞氏掌攻草木及林麓。夏日至,令刊陽木而火之。冬日至,令剝陰木而水之。若欲其化也,則春秋變其水火。凡攻木者,掌其政令。

薙氏掌殺草。春始生而萌之,夏日至而夷之,秋繩而芟之,冬日至而耜之。若欲其化也,則以水火變之。掌凡殺草之政令。

春始生而萌之,則始生而夷之,不能使其[30]不生,故萌之而弗治焉。夏日至而夷之,則生氣極矣,於是乎可夷。秋繩而芟之,則夷而又生,生而芟之也。冬日至,則生氣復之時,於是耜之,則不復生矣。“若欲其化也,則以水火變之”者,《月令》所謂“燒薙行水也,於是草化焉”,鄭氏謂“含實曰繩”,蓋繩為。

硩蔟氏掌覆夭鳥之巢。以方書十日之號,十有二辰之號,十有二月之號,十有二歲之號,二十有八星之號,縣其巢上,則去之。

蓋日、辰、月、歲星之神,凡有氣形者制焉,故書其號焉,可以勝夭。

翦氏掌除蠹物,以攻禜攻之,以莽草熏之,凡庶蠱之事。

赤犮氏掌除牆屋,以蜃炭攻之,以灰灑毒之。凡隙屋,除其貍蟲。

“貍蠱[31]亦有害人”者,故除之。

蟈氏掌去鼃黽,焚牡蘜,以灰灑之則死。以其煙被之,則凡水蟲無聲。

去鼃黽使水蟲無聲,亦置官者,養至尊,具官備物焉;且先王之齋[32],去樂以致一,方是時也,蟲之怒鳴,安可以弗除?除則宜有掌之者矣。

壺涿氏掌除水蟲,以炮土之鼓敺之,以焚石投之。若欲殺其神,則以牡橭午貫象齒而沈之,則其神死,淵為陵。

除水蟲,殺淵神,為其有害人者,今南方有所謂淵神者,民犯之,能出為祟。

庭氏掌射國中之夭鳥。若不見其鳥獸,則以救日之弓與救月之矢射[33]之。若神也,則以大陰之弓與枉矢射之。

鳥獸言夜射,則神以晝射矣。嘗用此救日月焉,故其精氣足以勝夭。鄭氏謂“大陰之弓,救月者也;枉矢,救日者也”。

銜枚氏掌司囂。國之大祭祀,令禁無囂。軍旅、田役,令銜枚。禁嘂呼歎鳴[34]于國中者,行歌哭於國中之道者。

伊耆氏掌國之大祭祀,共其杖咸。軍旅,授有爵者杖。共王之齒杖。

杖咸,鄭氏謂“去杖,以函盛之,既事乃受”。共王之齒杖,鄭氏謂“王所以賜老者之杖”。唯大祭祀共杖函,蓋非大祭祀,則杖於朝者弗豫焉。

[1]分掌:經苑本作“各主”。

[2]戒令:經苑本、文津閣本、墨海本作“戒令焉”。

[3]又:經苑本、文津閣本、墨海本無。

[4]鄉:文津閣本作“卿”。

[5]而:經苑本、文津閣本、墨海本作“面”。

[6]建外朝:經苑本作“建外邦”,墨海本作“建邦外朝”。

[7]虜:文津閣本、墨海本作“擄”。

[8]獲:經苑本無。

[9]則亦市之為治:經苑本、文津閣本、墨海本作“民無私焉,則亦市之為治”。

[10]利:經苑本、文津閣本、墨海本作“力”。

[11]以:墨海本無。

[12]其:經苑本、文津閣本、墨海本作“人”。

[13]列:墨海本作“刺”。

[14]矣:墨海本無。

[15]士:經苑本、墨海本作“七”。

[16]若:經苑本“若衛”。

[17]取於相土之東都:經苑本作“取於有閻之土,以共王職,取於相土之東都”。

[18]王蒐:經苑本作“王之東蒐”。

[19]之:經苑本作“服”。

[20]明神:經苑本、文津閣本、墨海本作“神明”。

[21]七十者:經苑本作“與七十者”。

[22]于:經苑本、文津閣本、墨海本無。

[23]無妨無禁禦:經苑本作“無妨禁禦”,墨海本作“無妨於禁禦”。

[24]善良:經苑本、文津閣本作“良善”。

[25]曰:經苑本、文津閣本、墨海本無。

[26]趨以:經苑本、墨海本作“以趨”。

[27]宮:經苑本、文津閣本、墨海本作“官”。

[28]椅:經苑本、文津閣本、墨海本作“掎”。

[29]椅:經苑本、文津閣本、墨海本作“掎”。

[30]其:經苑本、文津閣本、墨海本作“之”。

[31]蠱:經苑本、文津閣本、墨海本作“蟲”。

[32]齋:墨海本作“齊”。

[33]射:經苑本作“夜射”。

[34]鳴:經苑本、文津閣本、墨海本作“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