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官二

天官二

小宰之職,掌建邦之宮刑,以治王宮之政令,凡宮之糾禁。

小宰治王宮之政令,而內宰治王內之政令。王內,后宮也。內宰治后宮之政令,故小宰獨治王宮之政令。至于后宮之糾禁,則小宰兼之,故曰“凡宮之糾禁”也。

掌邦之六典、八灋、八則之貳,以逆邦國、都鄙、官府之治,執邦之九貢、九賦、九式之貳,以均財、節邦用。

操縱之權,上之所專,故于六典、八灋、八則之貳則曰掌。出納之正,下之所守,故于九貢、九賦、九式之貳則曰執。執則固矣,掌則掌之而已。六典、八灋、八則之書,大宰與大史作而立之,故大宰曰“掌建邦之六典,以佐王治邦國,以八灋治官府,以八則治都鄙”。大史亦曰“掌建邦之六典,以逆邦國之治;掌法,以逆官府之治;掌則,以逆都鄙之治”。夫皆作而立之也,乃獨於六典言建,則舉大以知小故也。司書則正掌其書者也,故司書曰“掌邦之六典、八灋、八則”。小宰、司會則副掌其書者也,故小宰、司會皆曰“掌六典、八法、八則之貳,以逆邦國、都鄙、官府之治”也。逆者,有所治正也。有所治正,則逆之矣。所治在大史,則大史之所逆也。所治在司會,则司會之所逆也。所治在小宰,則小宰之所逆也。非大史、司會、小宰所逆,然後大宰以典、法、則待之。其言六典、八法、八則,皆以六[1]典為先,八法次之,八則為後者,以應大宰所治之序也。其言[2]邦國、都鄙、官府,則以邦國為先,都鄙次之,官府為後者,以應大宰所待之序也。至其言九貢、九賦、九式,小宰、司會所[3]序先後,皆與大宰不同,則大宰以道佐王揆事,使邦國服,然後致[4]其貢物,故序九貢在九式之後;小宰、司會則以貢賦之法受其入,以式法出之而已;所以致其貢之序,則非所豫也。故以九貢為先,九賦次之,九式為後。

以官府之六敘正羣吏:一曰以敘正其位,二曰以敘進其治,三曰以敘作其事,四曰以敘制其食,五曰以敘受其會,六曰以敘聽其情。

敘,敘其倫之先後也。“以敘正其位”者,以其人之敘正之。“以敘進其治”者,以其位之敘進之。謂治[5]目有功進使治凡也。“以敘作其事”者,以其位治[6]之敘作之。“以敘制其食”者,以其治事之敘制之。“以敘受其會”者,以其治事與食之敘受之。“以敘聽其情”者,自會以上不得其情,則皆有訟,訟則各以其敘聽之。

以官府之六屬舉邦治:一曰天官,其屬六十,掌邦治,大事則從其長,小事則專達;二曰地官,其屬六十,掌邦教,大事則從其長,小事則專達;三曰春官,其屬六十,掌邦禮,大事則從其長,小事則專達;四曰夏官,其屬六十,掌邦政,大事則從其長,小事則專達;五曰秋官,其屬六十,掌邦刑,大事則從其長,小事則專達;六曰冬官,其屬六十,掌邦事,大事則從其長,小事則專達。

天地、四時之官,各以象類名之,其義甚衆,非言之所能盡。觀乎天地、四時,則知名官之意矣。蓋治所不能及,然後教;教所不能化,然後禮;禮所不能服,然後政;政所不能正,然後刑;刑所不能勝,則有事焉;刑之而能勝,則無事矣。事終則有始,不可窮也,故以邦事終焉。

以官府之六職辨邦治:一曰治職,以平邦國,以均萬民,以節財用;二曰教職,以安邦國,以寧萬民,以懷賓客;三曰禮職,以和邦國,以諧萬民,以事鬼神;四曰政職,以服邦國,以正萬民,以聚百物;五曰刑職,以詰邦國,以糾萬民,以除盜賊;六曰事職,以富邦國,以養萬民,以生百物。

所謂“節財用”者,非特節邦之財用而已。邦國不敢專利以過制,萬民不敢擅財而自侈,然後財用可節也。故“治職以平邦國,以均萬民”,然後“以節財用”。邦國不安,萬民不寧,雖其封域之內,散蕩離析而不能守也,又安能使賓客懷之?故“教職以安邦國,以寧萬民”,然後“以懷賓客”。邦國不和,則無與事其先王;萬民不諧,則無與致[7]其禋祀,故“禮職以和邦國,以諧萬民”,然後“以事鬼神”。聚百物,則將求之邦國萬民而已。不能服之、正之,則其財豈肯供上之所求?故“政職以服邦國,以正萬民”,然後“以聚百物”。除盜賊,則令糾守、比追胥而已。邦國不可詰,則無以令糾守;萬民不可糾,則無以比追胥矣;故“刑職以詰邦國,以糾萬民”,然後“以除盜賊”。生百物,則將任之邦國萬民而已。不能富之、養之,則其力[8]豈能勝上之所任,故“事職以富邦國,以養萬民”,然後“以生百物”。六職終于以生百物,則事者,物之所成終始也。

以官府之六聯合邦治:一曰祭祀之聯事,二曰賓客之聯事,三曰喪荒之聯事,四曰軍旅之聯事,五曰田役之聯事,六曰斂弛之聯事。凡小事皆有聯。

祭祀在所尊,賓客在所敬,喪荒在所恤,三者人治之大也。為人亂之也,故有軍旅之事。軍旅以用衆也,田則簡衆而已,役則任衆而已。斂弛之事,比田役為小,故“一曰祭祀之聯事,二曰賓客之聯事,三曰喪荒之聯事,四曰軍旅之聯事,五曰田役之聯事,六曰斂弛之聯事。”

以官府之八成經邦治:一曰聽政役以比居,二曰聽師田以簡稽,三曰聽閭里以版圖,四曰聽稱責以傅別,五曰聽祿位以禮命,六曰聽取予以書契,七曰聽賣買以質劑,八曰聽出入以要會。

“聽政役以比居”者,比謂國比,居謂民居。聽政役者,欲知其可任與施舍而已,故以國比正之。以國比正之而不服,則又以民居正之。以國比正之,則若後世以五等簿差役也。以民居正之,則若後世以簿差役不服,則檢視屋產矣。“聽師田以簡稽”者,簡謂閱而選之,稽謂攷而計[9],簡稽則皆有書焉。聽師田者,欲知其車徒之所任、財器之所出而已,故以簡稽聽之也。“聽閭里以版圖”者,版謂人民之版,圖謂土地之圖,閭則六鄉所謂五比為閭,里則六遂所謂五鄰為里;聽[10]閭里者,欲知其地域所守、人民所屬而已,故以版圖聽之也。“聽稱責以傅別”者,傅,朝士所謂地傅也;責[11]傅其事者,若今責契立保也;別,朝士所謂判書也;判書稱責之要也;別,謂人執其一;人執其一,則書其所予之數,使責者執之;書其所償之數,使稱者執之;以其償責或不能一而足故也。“聽祿位以禮命”者,禮有數,命有等,祿位視此制之故也。“聽取予以書契”者,書,簡牘而已;契,則取予之要也;契,謂人執其一;予者執左,取者執右,合而驗之也;別也,契也,皆要也;稱責爲[12]之別,則其用以別為主;取予謂之契,則其用以合[13]為主。“聽賣買以質劑”者,質人“大市則以質,小市則以劑”;質則有質其事者,若人[14]市契立見也;劑則為要書而已。“聽出入以要會”者,月計謂之要,歲計謂之會。八成所序先後[15],蓋或以事之大小,或以治之多寡。

以聽官府之六計,弊羣吏之治:一曰廉善,二曰廉能,三曰廉敬,四曰廉正,五曰廉灋,六曰廉辨。

治汙謂之汙,治荒謂之荒,治亂謂之亂,治擾謂之擾,則治弊謂之弊矣。所謂“弊羣吏之治”者,治弊之謂也。善其行謂之善,善其事謂之能,能直內謂之敬,能正直謂之正,能守法謂之法,能辨事謂之辨。廉者,察也。聽官府弊吏治,察此而已。欲善其事,必先善其行。善行宜以德,不宜以偽。直內則所以為德也。直而不正,非所以成德。正然後能守法,守法則將以行之,行之則宜辨事,辨事則吏治所成終始也。故“一曰廉善,二曰廉能,三曰廉敬,四曰廉正,五曰廉法,六曰廉辨”。此人之行能謂之六計者,察其吏治而知其所以治者,行能如此。此聽[16]官府弊吏治之數也,故謂之六計焉。

以灋掌祭祀、朝覲、會同、賓客之戒具。軍旅、田役、喪荒亦如之。七事者,令百官府共其財用,治其施舍,聽其治訟。

小宰掌戒而不掌誓,掌具而不掌修,蓋誓聽于一,而修則有所加損。戒與衆共,而具則具之而已。又言以法,則亦不豫道揆故也。施惠焉謂之施,舍政役焉謂之舍,理其事謂之治,爭其事謂之訟。財用出于官府,施舍加于人民,治訟則或以財用之不共,或以施舍之不治,故先言共其財用,次言治其施舍,後言聽其治訟。

凡祭祀,贊玉、幣、爵之事,祼將之事。凡賓客,贊祼,凡受爵之事,凡受幣之事。喪荒,受其含、襚、幣、玉之事。

宗廟之祼,求神于陰。賓客之祼,則若今禮飲賓客祭酒也。祼將,祼而將瓚也。喪荒有幣玉,則賻贈、賙委之物也。

月終,則以官府之敘受羣吏之要。贊冢宰受歲會,歲終,則令羣吏致事。正歲,帥治官之屬而觀治象之灋,徇以木鐸,曰:“不用灋者,國有常刑。”乃退,以宮刑憲禁于王宮。令于百官府曰:“各修乃職,攷乃灋,待乃事,以聽王命。其有不共,則國有大刑。”

徇以木鐸,文事故也。文事奮木鐸,尚仁故也。武事奮木[17]鐸,尚義故也。有令焉必徇鐸奮之者,蓋將以禁人,則宜使之皆知,不使之不知也。及犯令而刑之,則是罔人而已。大司徒令於教官曰:“各共爾職,修乃事,以聽王命。其有不正,則國有常刑。”小宰令於百官府曰:“各修乃職,攷乃灋,待乃事,以聽王命。其有不共,則國有大刑”者,大司徒令於教官,則所謂修乃事者,自其教官之職事也;小宰以宮刑憲禁令,攷乃灋,則所以避禁也令[18];待乃事,則其事有待乎王宮之政令焉故也。共所以事上,正所以臨下。在宮則戒以不共,在府則戒以不正,亦各其所也。為宮刑而令獨曰“國有大刑”,則以宮刑宜嚴于官府。今律,宮殿中所坐比常法有加,亦是意也。小宰先正羣吏,然後可以舉邦治;其舉邦治也,欲人分致[19]其事,故分職以辨之;為其辨之有不能舉也,故又聯事以合之;有辨有合,則官府之治無不舉矣,於是聽萬民之治。所謂羣吏之治者,以聽萬民之治為主;聽萬民之治矣,于是弊羣吏之治焉。若夫以法掌戒具、贊幣爵、祼將、含襚、弊[20]玉之事,則皆其分職聯事所治也。至于受羣吏之要,贊冢宰受歲會,令羣吏致事,則所治終焉。觀治象以宮刑憲禁,則所謂終則有始也。

宰夫之職掌治朝之灋,以正王及三公、六卿、大夫、羣吏之位,掌其禁令。

治以致其事者,吏也。謂之“三公、六卿、大夫、羣吏之位”,則比[21]羣吏非大夫以上也。小宰掌“王宮之政令,凡宮之糾禁”;而宰夫掌“治朝之灋”,則所謂政也。以正王及三公、六卿、大夫、羣吏之位,掌其禁令,不言政及糾者,正治朝之位,則所謂政也。以法正之,則糾在其中矣。

敘羣吏之治,以待賓客之令、諸臣之復、萬民之逆。

下有事則治乎上,上有事則令乎下。大宰尊于賓客,故大宰以禮待賓客之治。賓客尊于羣吏,故小宰敘羣吏之治,以待賓客之令。復,有報乎上也。逆,有言乎上也。上言而令之,下聽而行之,所謂順也。下有言乎上,則逆矣。

掌百官府之徵令,辨其八職:一曰正,掌官灋以治要;二曰師,掌官成以治凡;三曰司,掌官灋以治目;四曰旅,掌官常以治數;五曰府,掌官契以治藏;六曰史,掌官書以贊治;七曰胥,掌官敘以治敘;八曰徒,掌官令以徵令。

“掌百官府之徵令、辨其八職”者,有官府則有所徵令矣,有徵令則其[22]所掌治,不可以不辨也。正,其屬所取正者也。師,則教其屬者也。司,則各自[23]司其職事而已。旅,則衆而有所從焉。數,一、二、三、四是也。合衆數而為目,合衆目而為凡,合衆凡而為要。要則月計,凡則旬計,目則日計。旬計則宰夫所謂“旬終正日成”是也。一、二、三、四之數,府史之所掌也,而旅治之。目則旅之所掌也,而司治之。凡則司之所掌也,而師治之。要則師之所掌也,而正治之。此官府之八職也,故治至于要而止。若夫會,則正之所掌也,而王治之矣。故大宰受百官府之會,而詔王廢置。廢置在王,則王治之矣。王省惟歲,亦謂此也。凡治官府,以法為主,成則以待萬民之治,常則聽官治而已。故正掌官灋,師掌官成,旅掌官常。司亦掌官灋者,正掌官灋,以正其屬;司掌官灋,則貳焉而已。

掌治灋以攷百官府、羣都、縣鄙之治,乘其財用之出入。凡失財用物、辟名者,以官刑詔冢宰而誅之;其足用、長財、善物者,賞之。

不言“以法”而言“掌治法”者,宰夫所攷雖及百官府、羣都、縣鄙之治,然其事則治官之事,其法則治官之法而已。五官所掌[24]攷,則弗預也。所謂縣者,縣師所掌閒田之縣也。宰夫所攷及于百官府、羣都、縣鄙,則大宰、小宰所謂官府、都鄙,其為百官府、羣都、縣鄙可知矣。不言“會其財用”而曰“乘”者,以二、三、四[25]乘之則謂之乘。總會其數,則謂之會。欲知其總數,則宜言會;欲知其別數,則宜言乘。今此欲知其失財用物、辟名、足用、長財,故言“乘其財用之出入”也[26]。失其所藏之貨賄,則謂之失財。非所用而用焉,則謂之失用。所失之物非貨賄也,則謂之失物。辟名,則其出入名不正而已。足用者,用無不足而已。長財,則所藏[27]又有餘焉。善物,則所作、所受又無不善。夫物有不可謂之財而財亦有物也。言失財用物,則失物非財,以其既言失財故也。言善物,則財亦物也,以其未嘗言善財故也。所誅非特治官之屬也,故曰“以官刑詔冢宰而誅之”。誅以詔冢宰,則賞可知矣。

以式灋掌祭祀之戒具與其薦羞,從大宰而眡滌濯。

具與薦羞,則以式掌之。戒與滌濯,則以灋掌之。

凡禮事,贊小宰比官府之具。

小宰“以灋掌祭祀、朝覲、會同、賓客之戒具,軍旅、田役、喪荒亦如之。七事者,令百官府共其財用”;所謂“官府之具”者,此也。祭祀則吉禮之事也,軍旅、田役則軍禮之事也,喪荒則凶禮之事也;所謂“凡禮事”者,此也。

凡朝覲、會同、賓客,以牢禮之灋,掌其牢禮、委積、膳獻、飲食、賓賜之飧牽,與其陳數。凡邦之弔事,掌其戒令,與其幣器財用,凡所共者。

牛、羊、豕謂之牢。米、禾、薪、芻謂之委積。夕食謂之飧。牢生可牽謂之牽。牢禮則大行人掌客[28]牢禮之等數是也,牢禮之法則其掌之又有法焉。委積則上公五積之屬是也。膳則飲[29]膳大牢之屬是也。獻則上介有禽獸之屬是也。飲則壺四十之屬是也。食則食四十之屬是也。飧則飧五牢之屬是也。賓之飧牢[30]則有司所共。賜之飧牽則王所好賜。陳數則以爵等為之牢禮之陳數是也。

大喪、小喪,掌小官之戒令,帥執事以[31]治之。三公、六卿之喪,與職喪帥官有司而治之。凡諸大夫之喪,使其旅帥有司而治之。

與職喪帥官有司而治之,則帥宰夫、職喪之屬官與其府、史治之。使其旅帥有司而治之,則使宰旅帥其府、史治之。

歲終則令羣吏正歲會,月終則令正月要,旬終則令正日成,而以攷其治。治不以時舉者,以告而誅之。

告,或以告于上,或以告于下,故不言所詔而曰“以告而誅之”。“以告而誅之”者,不待三歲大計而誅之者也。

正歲則以灋警戒羣吏,令修宮中之職事。書其能者與其良者而以告于上。

宮正稽其功緒、糾其德行,歲終會其行[32],然後宰夫得以攷其會。而正歲書其能者、良者以告于上。良者書之,賢可知矣。

[1]六:經苑本、墨海本、文津閣本無。

[2]言:經苑本、墨海本無。

[3]所:墨海本作“两”。

[4]致:經苑本、墨海本、文津閣本作“治”。

[5]治:經苑本、墨海本、文津閣本無。

[6]位治:文津閣本作“治位”。

[7]致:經苑本、墨海本、文津閣本作“治”。

[8]其力:經苑本、墨海本、文津閣本無。

[9]計:經苑本、墨海本、文津閣本作“計之”。

[10]聽:經苑本、墨海本作“凡聽”。

[11]責:經苑本作“責有”。

[12]爲:經苑本、墨海本作“謂”。

[13]合:經苑本作“契”。

[14]人:經苑本、墨海本作“今”。

[15]先後:經苑本、墨海本作“後先”。

[16]聽:經苑本作“總”。

[17]木:經苑本、墨海本、文津閣本作“金”。

[18]也令:經苑本、墨海本、文津閣本作“令也”。

[19]分致:經苑本、墨海本、文津閣本作“各職”。

[20]弊:經苑本、墨海本作“幣”。

[21]比:經苑本、墨海本作“此”。

[22]其:經苑本、墨海本作“有”。

[23]各自:經苑本、墨海本作“自各”。

[24]掌:經苑本作“自”。

[25]二、三、四:經苑本作“一、二、三、四”。

[26]也:經苑本無。

[27]藏:經苑本、墨海本、文津閣本作“藏者”。

[28]客:經苑本作“各”。

[29]飲:經苑本、墨海本、文津閣本作“殷”。

[30]飧牢:經苑本、墨海本、文津閣本作“飧牽”。

[31]以:經苑本、墨海本、文津閣本作“而”。

[32]行:經苑本、墨海本、文津閣本作“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