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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曾在别处讲到我是在怎样的情况下认识安德列·布列东[15](A.Breton)的。那是在一艘开往马提尼克的船上。在漫长的航程中,我们讨论起艺术作品的本质问题,借以消除旅途中的烦闷和不适,起先是通过书面方式,然后是面谈。

首先是我把一份笔记交给了安德列·布列东。他作了回答,我珍藏了他的回信。很幸运,很久以后,我在整理旧材料时又发现了自己的笔记,也许是布列东还给我的。

下面便是这份笔记,附上安德列·布列东的未发表的文章,我十分感谢艾利莎·布列东(E.Breton)夫人和奥布·艾莱乌埃夫人同意我发表这篇文章。

有关艺术作品和资料关系的笔记

1941年3月

写于保尔·勒梅尔船长号上并交给安德列·布列东

安·布列东在《超现实主义宣言》中,认为艺术创作是精神的绝对自发活动;这样一种活动可被视为系统训练和有条理的运用某些手法的结果;然而,艺术作品的定义——独一无二的定义——是它的完全自由的特征。似乎,安·布列东在这一点上明显地修改了他的观点(《物的超现实主义境遇》中的观点)。但是,他认为,艺术作品和资料之间的关系并不是很清晰的。如果说一切艺术作品确实都是资料的话,那么人们可认为——正如他这篇文章所作的带有根本性的阐述所包含的意思——一切资料同样也是艺术作品?若以《超现实主义宣言》的观点为依据,实际上可作出三种解释。

1.作品的美学价值仅仅取决于作品的或多或少的自发性,因为最有价值的艺术作品(假定如此)是由创作的绝对自由所决定的。任何人,经过适当的训练都可能达到这种完全的表达自由,因而诗的创作是为所有的人敞开的。作品的资料性价值同它的美学价值是分不开的;最优秀的资料(根据其创作自发性的程度,假定为如此)也是最美的诗作;从道理上讲,若不从事实上说,最美的诗不仅能被人理解,同样也可以被任何人创作出来。人们可设想人类社会的全体成员,经过某种陶冶方法的训练,都可以是诗人。

这样一种阐述有可能会铲除至今为止以才华这词概而言之的所有一切具有选择性的特权;若这种阐述不否认艺术创作中勤奋和劳作的作用的话,至少,它把勤奋和劳作放到了从确切意义上说的创作阶段之前的某阶段,即艰难地探索和采用各种方法激发自由思想的那个阶段。

2.上述的阐释既然成立,人们事后却会发现,许多个人所获得的资料,若从资料的角度来看,可把它们视为同等的(即真正的和自发的精神活动的结果);从艺术的角度来看却并非如此,它们之中有一些给人以享受,其他的却不能。由于人们依然把艺术作品确定为资料(精神活动的未经加工的产品),那就会接受二者的区别,而并不设法去解释这种区别(而且也无作解释的辩证可能性)。人们会看到作为诗人的个人的存在,而另一些人则并不是诗人,尽管他们各自创作的条件完全相同。一切艺术作品始终是一种资料,但是在这些资料中,有必要区分出是艺术作品的资料和仅是资料的资料。但由于这一类和那一类一直被视作未经加工的产品,这种区分——事后产生的——在其自身被看成是原始材料,在其本质上是无法作阐释的。艺术作品的特性得到人们公认但不可能表述出来。这种特性构成一种“秘密”。

3.最后,第三种阐述坚持艺术创作具有不可变更的非理性和自发性特点的基本原则,同时又对作为精神活动未经加工的产品——资料和始终需要作第二次制作的艺术创作加以区分。然而,十分明显,这种制作不可能是理性的和批判性的作品;这种可能性应彻底排除。但是,人们会认为自发的和非理性的思想在某些条件下,在某些个人中可能会自动变成有意识的,并且真正地成为自省的,当然这种自省是根据它所特有的准则来进行的,这些准则正如它们所适用的材料一样,是无法作理性分析的。这种“非理性的觉悟”引起了对未加工素材的某些制作,它表现在根据结构的绝对要求进行挑选、选择、排除和安排。若说一切艺术作品始终是资料,那么它却超越了资料的范围,这不仅表现在未加工的素材所显示的质量上,而且还显现在第二次制作的价值上,之所以称为“第二次”,仅是相对于本初的自动性,但对于批判的、理性的思想来说,它表现出同那些自动性本身一样的不可变更性和原始性的特征。

第一种阐释同事实不符;第二种使艺术创作问题脱离理论分析;而第三种阐释似乎是唯一可能避免某些混乱的,在美学上有价值的东西和无价值的东西之间,在价值大与价值小之间,超现实主义似乎并不总是摆脱得了这些混乱。一切资料并不必然是艺术作品,而构成断裂的这一切对心理学家或超现实主义的活动分子来说也可能是有价值的,对诗人来说则不然,即使诗人是活动分子也罢。精神低能者的作品具有同洛特莱阿蒙[16](Lautréamont)的作品同样大的资料性意义,它可能具有高超的论战效力,但洛特莱阿蒙的作品是艺术作品,而另一种则不是,必须拥有辩证手段来阐述差异,以及阐述可能性,即毕加索是一位比布拉克[17](Braque)更伟大的画家,阿波利奈尔[18](Apollinaire)是一位伟大诗人,而罗塞尔[19](R.Roussel)则不是,萨尔瓦多·达里[20](S.Dali)是一位伟大的画家也是一个拙劣的作家,这些看法只是举例说明而已[21],但是这种形式的看法依然是诗人和理论家的辩证法的绝对必要的用语,尽管这些与众不同或相反。

由于资料和艺术作品的创作的基本条件被确认为是一致的,这些根本区别只有在把分析从制作移到产品,从作者移到作品才可能取得。

今天,重读这份笔记手稿时,我为思想的笨拙和表述的累赘感到窘迫。这不足以表示歉意。很清楚,这篇文章是一气呵成的(仅仅划掉两个词)。我本想把它完全忘却的。但这样做会有损于布列东作为回答而给我的那篇重要文章。若没有我这篇文章,读者会不明白他的文章的目的。

在布列东的手稿中,有十来个词或句中成分被仔细地涂掉而无法辨识,他在行间作了新的修改,还有一些补充。最后几行的修改,涂抹得很多,无法得知布列东倘若不忙于收尾,是否会在语法结构上另作选择,或者他是断然地删除句子。

安德列·布列东的答复

我并没有疏漏您所指出的基本矛盾:尽管我和其他一些人尽力来减小这种矛盾,矛盾却依然存在(但它并没有使我不安,也不会使我窘困,因为我知道,使超现实主义得以持续的那种前进运动的秘诀正寓于这矛盾中)。不错,我的观点自第一篇宣言发表以来已有明显地变化。在这类纲领式的文章中,不许可有任何保留、疑虑的说法,文章在本质上所具有的进犯性质排除了一切细微差别,当然,我的思想倾向于采用极生硬的,甚至简单化的表达手段,我内心对此却并不熟悉。

使您感到震惊的这个矛盾,我想,也正是加罗瓦(Caillois)曾严厉地指出的那个矛盾。我曾试图在一篇名为《美将是痉挛的》(《人身牛头》杂志第5期)文章中替自己作解释,后又放在《疯狂的爱》之首。我正逐步地向两种绝然不同的驱使在让步(为什么不呢?并不是只有我一人):第一种驱使使我在艺术作品中去寻求享受(这是唯一正确的词,您使用了它,因为对我身上这种感情作分析,只给我提供了近乎色情的因素);第二种驱使表现在独立于或不独立于第一种驱使中,它使我根据对知识的一般所需来作阐释。这两种驱使,我在纸上作区分,实际上并不总能区别得开(在《地狱一季》中的好几段中往往混淆)。

不用说,如果说一切艺术作品都可以从资料的角度来看待,反之却并不能站得住。

逐点研究了您的三种阐释,我可以毫不犹豫地对您说,我觉得只能赞同最后一种阐释。对于前两条,还要说几句。

1.我并不能肯定,作品的美学价值取决于它的或多或少的自发性。过去我更为看重作品的真实性而不是它的美,1924年所作的定义可以为证:“听从于思想……除了对美学的和道德的关注之外。”您不会不注意到,若省略了句子的这最后成分,就会剥夺自然而成的文章的作者一部分自由。应当开始时就使他免受这一类的评判,倘若想避免让他一开始就受约束并随之继续下去的话。可惜,这并没完全得以避免(最小程度地把自然而成的文章当诗处理:我在致洛朗·德·勒纳维尔(R.de Reneville)的信中曾为之叹惜,该信发表在《天明》中,但是很容易考虑到这种担心并把有关作品抽象化)。

2.在可得到的各式各样的自发文章中存在着非常大的质的差别,对此,我不像您那样肯定。我一直觉得,能够介入的主要的平庸因素是源于许多人处在无法使自己置身在对经验来说是必要的条件之中。他们满足于记录不连贯的言论,那样东拉西扯的话,怪念头使他们产生不切实际的想法,但从一些很容易察觉出来的迹象中,人们可看到他们并没有真正地“投入水中”,这就足以排除他们的所谓作证。——如果我说我并不像您那样肯定,这主要是因为我不知道自身(对所有的人都适用)在人之间是如何分配的(平等地,或是,若不平等地分配,又在何种程度上?)。只有系统的调查,并暂时把艺术家置于一边,才可能在这问题上有所获。我对将超现实主义的作品划分等级并不太感兴趣(同阿拉贡相反,他过去曾说:“如果您以纯超现实主义手法写令人凄伤的蠢事,这将是令人凄伤的蠢事”);正如我已经说过的,对浪漫派或象征派的作品划分等级我也持同样看法。我对象征派作品的分类同现时流行的分类迥然有别,尤其是,我对这些分类持异议,它们使我们无视这些运动的深刻的历史性意义。

3.艺术作品始终要求这种第二次制作吗?是的,当然如此,只不过是在您所理解的极广的意义上:“非理性的觉悟”,还有,这种制作是在何种意识层次上进行的?总之,我们可能只处在先意识中。处于激昂状态的海伦·斯密特(H.Smith)的创作能被看作艺术作品吗?倘若人们能说明韩波的某些诗纯粹是白日梦幻,您会觉得它们索然无趣吗?您会把它们当作“资料”存放吗?我仍然觉得鉴别是专断的。当您把诗人阿波利奈尔和非诗人罗塞尔对立,或把画家达里同作家达里对立时,这种区分在我看来成了似是而非的了。您能肯定这些看法中的第一条不太因袭传统,过分重视“诗的陈旧观点”吗?我并不把达里看作伟大的“画家”,这样说的理由是十分充分的,即他的技巧明显是倒退的。在他身上,真正使我感兴趣的是人,及他对世界的诗意的阐释。对您的结论,我不能苟同(这一点,您已经知道)。另外一些更强烈的理由使我不能接受他。这些理由,我需强调,属于实践性质的(附和历史唯物主义)。减轻心理责任对于取得一切所依附的原初态来说是必要的,但是心理和道德责任却不止于此:具有意识的我,同其固化(词不达意)的整体之间的同一性,固化的整体被视为具有意识的我在那里创造、再创造的舞台,乐趣原则和现实原则综合的倾向(请原谅,在这个问题上,仍旧停留在我思考的边缘);不惜代价做到极度艺术行为和作品之间的一致:反瓦莱里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