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力授权令

武力授权令

在使用武力方面,日益严重的问题主要是制定规则的一方又在破坏规则。2013年9月,关于是否对叙利亚使用杀伤性化学武器进行惩罚性空袭的辩论,再次出现类似问题。英国首相戴维·卡梅伦(David Cameron)政府强调建立一个基于规则的国际体系。然而,面对俄罗斯一票否决权的威胁,卡梅伦找出理由搁置规则。他坚称,联合国安理会的军事行动决议是“将英国的外交政策和道德标准寄托于俄罗斯可能作出的否决”17,“将会是一个误入歧途的错误做法”。这意味着,一些国家有权为了更大的利益单方面中止规则,反映了国际秩序内部存在的冲突。正如一些人所观察到的那样,美国未经授权对叙利亚发动攻击,“或许还会维护不使用化武的准则”,但这一行为必定会破坏未经联合国安理会授权禁止国家间使用武力(除自卫外)的准则。18如果非大西洋国家行使同样的自由裁量权,通过违反规则来维护人道主义准则,卡梅伦会支持他们吗?如果不会,那么他就是在宣称拥有特权,表明规则并非至高无上。

并不是所有的秩序实践者都会如此不厌其烦地为规则豁免建立理论基础。10年前,美国第25任国防部长阿什顿·卡特曾援引“基于规则的秩序”之名,19与第19任国防部长威廉·J.佩里(William J.Perry)一起主张轰炸朝鲜的核设施,以“在对美国安全构成致命威胁之前”,打乱朝鲜在平壤进行弹道导弹试验的计划,20这已经超出了一般意义上谨慎的“先发制人”的范畴。在没有其他侵略迹象的情况下,一枚静止的朝鲜核弹头导弹本身并不足以构成迫在眉睫的威胁,也达不到国际法所规定的实施“预防性自卫”(anticipatory self-defence)的条件。他们两位主张进行预防性攻击,以摧毁一个遥远的威胁。依照1837年“卡罗林”号案和《联合国宪章》(United Nations Charter),这就是一种非法侵略行为。卡特和佩里不加说明地直言超级大国有权抛弃规则,以消除不可接受的威胁。但他们绝对不会允许包括朝鲜在内的其他主权国家行使这一特权。这些治安官保留着任意攻击的授权令。

传统主义者们对于建立多边体系感到欣喜,但却受挫于那些持有否决权的成员,因此,他们试图寻求替代性的理论和制度来授权霸权行动。曾任美国国务院政策规划主任的安妮-玛丽·斯劳特(Anne-Marie Slaughter)与约翰·伊肯伯里共同主持了普林斯顿计划,斯劳特主张建立一个“法治之下的自由世界”21。然而,基于美国在未取得联合国安理会授权的情况下分别于1999年和2003年对叙利亚和伊拉克施加武力的两个案例,斯劳特为良性治安政策提出了所谓“非法,但是正当”(illegal but legitimate)的原则。22斯劳特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依旧坚持形式上的合法性可能会产生适得其反的效果,尽管后来她也抨击小布什政府拒绝条约、藐视规则和全球治理准则。在塞尔维亚问题上,她提出的原则赋予了北约这一集体安全体系可以取代联合国的权力。在伊拉克问题上,她希望战争的胜利能赋予其行动以合法性,只要能彻底征服,过程就变得不那么重要了。这种权宜之计就为放宽规则临时拼凑出了一个理由。普林斯顿计划提议建立一个民主国家协调机制,“替代多边论坛,让自由民主国家授权集体行动,包括通过绝对多数投票批准使用武力”。如果国际体系不能赋予美国行动合法性或允许其采取行动,这个超级大国也不应就此屈服,而应创造其他权威席位和新的规则来达到目的。当现有制度对美国所要采取的行动产生威胁时,那些支持未经授权采取行动的人就会提出替代性理论,在不同的制度中“挑挑拣拣”,或者干脆压倒性推进,暗中争取一种无需解释的特权。

这并不意味着美国不重视国际体系。相反,美国在维护和运作国际体系上投入了大量精力。制度和规则所存在的目标不是对霸权形成约束,而是使霸权的利益偏好合法化。战后实践的模式是,其他国家力图将美国与制度捆绑在一起,美国有保留地接受了大多数制度,但随后却拒绝在行为上受到约束。无论这些制度发挥任何作用,它们都“被美国政策制定者用来投射和增强美国的单边力量”。23从1947年拒绝签署《国际贸易组织条约》(International Trade Organization Treaty),到应对核问题上的灵活姿态,再到布雷顿森林金融体系(the Bretton Woods financial system)的终结,美国一再反对那些可能会在其采取单边行动时制约其权力的制度。(https://www.daowen.com)

因此,国际秩序并非“基于”规则。它像一张蜘蛛网,强大得足以困住弱者,但又软弱得无法桎梏强者。规则虽存在,但无法定义体系。对于强大的国家来说,只有当规则符合它们自我界定的利益,且只有当其付出的代价在可接受的范围之内时,它们才会遵守这些规则。242019年3月,国际刑事法院受理了15起案件,所有的被告人都是非洲人。这表明,国际秩序中存在大国豁免权是不争的事实。相比之下,“当美国上士罗伯特·贝尔斯(Robert Bales)涉嫌在阿富汗枪杀了16名当地平民,其中包括9名儿童时,尽管阿富汗总统哈米德·卡尔扎伊(Hamid Karzai)要求在屠杀发生的国家对其进行审判,但贝尔斯依旧被暗中转移到美国的一所军事监狱中。”25每个大国都曾严重违反国际法,拒绝国际法院的裁决,或者否认国际法院的权威。法国希拉克(Jacques Chirac)政府,同德国施罗德(Gerhard Schroeder)政府一样,都曾反对以维护联合国安理会权威的名义入侵伊拉克。然而,就在1999年,法国无视同一规则,以拯救科索沃阿尔巴尼亚人免于种族灭绝之名,加入了北约在未经联合国安理会授权的情况下对塞尔维亚展开的轰炸。1985年,两名法国特工击沉了绿色和平组织(Greenpeace)的“彩虹勇士”号船,之后,法国政府虽然同意进行仲裁,但却拒绝向国际刑事法院提交证据。20世纪80年代,尼加拉瓜就其港口的采矿问题在国际法院(ICJ)起诉美国并胜诉后,美国拒绝支付赔款,也不承认该法院的权威。时任美国驻联合国大使珍妮·柯克帕特里克(Jeane Kirkpatrick)确切指出,国际法院是一个“半合法”的机构,“各国有时承认,有时不承认”。26

因此,大国违反规则而免受惩罚。面对这个简单的事实,自由秩序的支持者们用诡辩的方式掩盖事实。有人解释说,至少这些国家为其违法行为提供了公开的法律依据,这反映了自由秩序包含的规范性力量。27由于这些回应大多是些不费唇舌的言论,其作出的安慰就像一杯清茶一样寡淡无味。另一些人则提供了保护性条款:“自由的国际秩序是建立在开放的、至少是松散的、基于规则的关系……(以及)普遍性原则和安排之上的,而不是围绕区域性集团、势力范围或帝国疆域。”28如果规则只是关系的“松散”基础,那么大国可以随意抛弃它们,它们也确实如此行事。其他人则采用更简单的测试方法,将正式和官方行为作为衡量自由秩序健康状况的标准。例如,兰德公司的一项研究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决议的频率作为自由秩序的衡量标准。29这忽略了采用“秘密否决权”的事件,即常任理事国私下威胁使用否决权来限制联合国安理会的议程,扼杀对它们不利的决议,从而阻止对禁忌问题的讨论。由于否决权隐含的威胁,联合国安理会从未讨论过阿尔及利亚战争或印巴分治,未能将发生在卢旺达的暴行定性为种族灭绝,并拒绝将越南、阿富汗或车臣境内发生的事件定性为武装冲突。还有一些人只是降低了标准,声称“基于规则”只是意味着“自由主义规范是否会影响国家和国家行为体的行为”。30但是,除了规则之外,还有很多因素也会对国家行为产生影响,比如贪婪,或者实现权力最大化的欲望。如果规则只是在各种变量中零星地发挥作用,那么这一体系就称不上以规则为“基础”。为了接受大国违反规则这一令人不快的事实,对于基于规则的秩序的主张需要补充如此之多的警告和说明,致使其逐渐淹没、消解在各种限制性条件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