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水文地质测绘的一般规定
2025年09月17日
二、供水水文地质测绘的一般规定
(1)水文地质测绘,宜在比例尺大于或等于测绘比例尺的地形地质图基础上进行。如:
1)沿垂直岩层(或岩浆岩体)、构造线走向。
2)沿地貌变化显著方向。
3)沿河谷、沟谷和地下水露头多的地带。
4)沿含水层(带)走向。
(2)水文地质测绘的观测点,宜布置在下列地点:
1)地层界线、断层线、褶皱轴线、岩浆岩与围岩接触带、标志层、典型露头和岩性、岩相变化带等。
2)地貌分界线和自然地质现象发育处。
3)井、泉、钻孔、矿井、坎儿井、地表塌陷、岩溶水点(如暗河出入口、落水洞、地下湖)和地表水体等。
在进行水文地质测绘时,可利用现有遥感影像资料进行判释与填图,减少野外工作量和提高图件的精度。
(3)遥感影像资料的选用及要求。遥感影像资料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航片的比例尺与填图的比例尺接近;陆地卫星影像选用不同时间各个波段的1∶500000或1∶250000的黑白相片以及彩色合成或其他增强处理的图像;热红外图像的比例尺不小于1∶50000。
遥感影像填图的野外工作应包括下列工作内容:检验判释标志、检验判释结果、检验外推结果,对室内判释难以获得的资料,应进行野外补充。
遥感影像填图的野外工作每平方千米观测点数和路线长度可按下列规定执行:地质观测点数宜为水文地质测绘地质观测点数的30%~50%;水文地质观测点数宜为水文地质测绘水文地质观测点数的70%~100%;观测路线长度宜为水文地质测绘观测路线长度的40%~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