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基本概念及特征
地质灾害是在地球发展演化过程中,由各种自然地质作用和人类活动所形成的灾害性地质事件。地质灾害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分布及变化规律,既受制于自然环境,又与人类活动有关,后者往往是人类与地质环境相互作用的结果。一般认为,地质灾害是指由于地质作用(自然的、人为的或综合的)使地质环境产生突发的或渐进的破坏,并造成人类生命财产损失的现象或事件。地质灾害与气象灾害、生物灾害等都属于自然灾害的一个主要类型,具有突发性、多发性、群发性和渐变性等特点。由于地质灾害往往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巨大的经济损失,所以在各种自然灾害中占有突出的地位。
由地质灾害的定义可知,地质灾害的内涵包括两个方面,即致灾的动力条件和灾害事件的后果。地质灾害是由地质作用产生的,包括内动力地质作用和外动力地质作用。随着人类活动规模的不断扩展,人类活动对地球表面形态和物质组成正在产生愈来愈大的影响。因此,在形成地质灾害的动力中还包括人为活动对地球表层系统的作用,即人为地质作用。
需要强调的是,只有对人类生命财产和生存环境产生影响或破坏的地质事件才能称为地质灾害。如果某种地质过程仅仅是使地质环境恶化,并没有破坏人类生命财产或影响生产、生活环境,只能称之为灾变。例如,发生在荒无人烟地区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等,不会造成人类生命财产的损毁,故这类地质事件属于灾变;如果这些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事件发生在社会经济发达地区,并造成不同程度的人员伤亡和(或)财产损失,则可称之为地质灾害。
由地质作用引起或地质条件恶化导致的自然灾害都可以划归为地质灾害,主要包括地震、火山、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沉降、地裂缝、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海水入侵、部分洪水灾害、海岸浸蚀、地下水污染、地下水水位升降、地方病、矿井突水溃沙、岩爆、煤与瓦斯突出、煤层自燃、冻土冻融、水库淤积、水库及河湖塌岸、特殊岩土地质灾害等。
复杂的地质条件、频繁的构造活动,以及东部季风气候带来的充沛降雨,使得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缝、地面沉降、地面塌陷等灾害在我国分布广泛。特别是近年来受极端天气、地震、工程建设等因素影响,地质灾害多发、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地质灾害已经成为我国除偶发特大地震外的第一大自然灾害。
我国地质灾害种类多、分布广、频次高、强度大、灾情严重,是世界上地质灾害最严重、受威胁人口最多的国家之一。根据自然资源部地质灾害技术指导中心发布的全国地质灾害通报:2019年全国共发生地质灾害6181起,其中滑坡4220起、崩塌1238起、泥石流599起、地面塌陷121起、地裂缝1起和地面沉降2起,分别占地质灾害总数的68.27%、20.03%、9.69%、1.96%、0.02%和0.03%(图5-10),共造成211人死亡、13人失踪、7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7.7亿元。与2018年相比,地质灾害发生数量、造成的死亡失踪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分别增加108.4%、100.0%和88.4%(表5-7)。在2019年全国6181起地质灾害中,自然因素引发的有5904起,占总数的95.5%;人为因素引发的有277起,占总数的4.5%。自然因素主要为降雨等;人为因素主要为采矿和切坡等。
图5-10 2019年全国地质灾害类型构成
与前5年平均值相比,地质灾害发生数量、造成的死亡失踪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均有所减少,分别减少21.4%、28.2%和14.2%。
表5-7 2018—2019年地质灾害基本情况对比表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条对地质灾害灾情分级的规定,2019年全国特大型地质灾害有25起,造成44人死亡、9人失踪、1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3.4亿元;大型地质灾害有37起,造成26人死亡、1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2亿元;中型地质灾害有262起,造成65人死亡、2人失踪、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0亿元;小型地质灾害有5857起,造成76人死亡、2人失踪、4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7.1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