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的确定
《民法典》第1133条第1—3款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基于遗嘱自由原则,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对其个人合法持有的财产在其死亡后的分配予以安排和处置。若指定接受遗产的人是遗嘱人的法定继承人则为遗嘱继承;若指定接受遗产的人不是法定继承人则为遗赠。通常情况下,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由遗嘱人依个人意愿确定,但实践中仍存在一些特殊情形,应予以注意。(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