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结语

本章结语

本章主要介绍了一份有效的遗嘱应当具备的条件,以及在实践中一些特殊形式的遗嘱的效力认定及实践争议,意在提示当事人在订立遗嘱前,应当对现行法律规定和遗嘱形式进行了解,并慎重确定遗嘱的内容,避免遗嘱效力受损而无法实现遗愿的情况发生。


[1]沈志先.婚姻家庭案件审判精要[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304.

[2]中华遗嘱库白皮书(2020年度)[EB/OL].[2021-05-06].http://will.org.cn/portal.php?aid=19178&mod=view.

[3]资料来源:中华遗嘱库白皮书(2020年度)[EB/OL].[2021-05-06].http://will.org.cn/portal.php?aid=19178&mod=view.

[4]资料来源:中华遗嘱库白皮书(2020年度)[EB/OL].[2021-05-06].http://will.org.cn/portal.php?aid=19178&mod=view.

[5]本书为表达方便,以“必留份”进行表述。

[6]详见(2019)沪0115民初66067号判决书。

[7]详见(2016)鄂08民终814号判决书。

[8]《民法典》第1141条基本吸收了原《继承法》第19条的内容,无重大变化。

[9]《上海高院继承意见》第12条规定:“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应视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但在遗产处理时,原有劳动能力或有生活来源的健康人,因情况变化而确实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应从实际出发,分给适当遗产。”虽然《继承法意见》已失效,但截至本书出版时,《上海高院继承意见》未被废止,其中涉及上海高院对于“必留份”的细化规定,可作参考。

[10]这既是基于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也是被继承人应当履行的抚养义务的体现。

[11]详见(2018)鄂0105民初1754号判决书。

[12]详见(2019)沪02民终4491号判决书。

[13]详见(2001)泸民一终字第621号判决书。

[14]详见(2015)朝民初字第19569号判决书。

[15]详见(2018)沪01民终11181号判决书。

[16]详见(2017)陕01民终8872号判决书。

[17]详见(2019)京民申5693号判决书。

[18]详见(2020)京民申353号判决书。

[19]详见(2018)桂民再54号判决书。

[20]详见(2018)冀民申8339号判决书。

[21]详见(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5960号判决书。

[22]《北京高院继承疑难问题解答》(2018年6月11日)第18条打印遗嘱的性质与效力:继承案件中当事人以打印遗嘱系被继承人自己制作为由请求确认打印遗嘱为有效自书遗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确有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程度的证据表明打印遗嘱由被继承人全程制作完成,并具备自书遗嘱形式要件的,可认定为有效自书遗嘱。截至本书出版时,《北京高院继承疑难问题解答》仍有效,其中涉及北京高院对于打印遗嘱的相关规定,可作参考。

[23]参见《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第2、3条。

[24]沈志先.婚姻家庭案件审判精要[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311.

[25]截至本书出版时,《遗嘱公证细则》仍有效,其中涉及共同遗嘱的相关规定可作参考。

[26]详见(2013)朝民初字第11488号判决书。

[27]详见(2015)沪高民一(民)再提字第13号判决书。

[28]详见(2018)京民申3981号判决书。

[29]详见(2016)冀民申4568号判决书。

[30]详见(2018)沪01民申155号判决书。

[31]详见(2018)沪01民终1885号判决书。(https://www.daowen.com)

[32]《民法典》第1142条源于《继承法》第20条,在该条中,《民法典》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

[33]详见(2015)沪高民一(民)申字第1954号判决书。

[34]详见(2015)川民申字第124号判决书。

[35]详见(2016)沪02民终4931号判决书。

[36]王葆莳.共同遗嘱中“关联性处分”的法律效力[J].法商研究,2015(6).

[37]详见(2018)桂民再54号判决书。

[38]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为我国婚姻相关法律的基本原则。《民法典》第1042条吸收了《婚姻法》第3条。

[39]详见(2020)沪02民终228号判决书。

[40]详见(2016)渝民再158号判决书。

[41]详见(2016)京民申1834号判决书。

[42]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3条:“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

[43]参见原《继承法》第31条:“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民法典》第1158条基本吸收了原《继承法》第31条的内容。

[44]详见(2018)内民申1662号判决书。

[45]参见《民法典》第1124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民法典》基本吸收了原《继承法》第25条的规定,但将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法定期限从“两个月”改为“六十日”。

[46]详见(2019)沪02民终8056号判决书。

[47]郑倩,房绍坤.公证遗嘱优先效力论争[J].政法论丛,2016(2).

[48]详见(2016)京02民终7619号判决书。

[49]详见(2011)沪高民一(民)再终字第6号判决书。

[50]详见(2016)闽民申1938号判决书。

[51]详见(2014)沪二中民一(民)申字第78号判决书。

[52]详见(2016)渝民再102号判决书。

[53]详见(2014)沪二中民一(民)申字第78号、(2016)渝民再102号判决书。

[54]详见(2017)粤01民再129号判决书。

[55]详见(2015)沪高民一(民)申字第2014号等系列判决书、裁定书。

[56]参见《民法典》第464条第2款。

[57]规定于原《继承法意见》第42条、原《继承法》第20条,现已失效。

[58]郑倩,房绍坤.公证遗嘱优先效力论争[J].政法论丛,2016(2).

[59]参见《民事诉讼法》第69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60]王葆莳.共同遗嘱中“关联性处分”的法律效力[J].法商研究,2015(6).

[6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未就遗嘱内容的撤回、变更作出相关细化规定。

[62]参见《民法典》第658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民法典》第663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63]详见(2018)沪01民终4081号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