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案例引入

一、从一起案例引入

代表案例】 我国香港地区遗产管理人无权直接“继承”遗产,转而通过系列诉讼实际取得被继承人公司的股权[8]

我国香港地区居民翁甲生前立有遗嘱,委任翁乙、翁丙和翁丁以及蔡某为翁甲在A公司的80%股份的遗嘱执行人(以信托方式进行管理)。翁甲死亡后,公司其他股东拒绝配合4人办理股权变更登记,4人遂起诉要求先行继承登记在翁甲名下的A公司80%的股份,再由其依遗嘱进行处分、分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佛山顺德法院)在4人不同意追加有关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要求直接适用《继承法》相关规定处理的情况下,驳回起诉,认为法律没有规定遗嘱执行人可先行继承遗产后再依遗嘱进行分配。4人不服一审裁定,上诉至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佛山中院),佛山中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重审。后4人撤回起诉,另行向佛山中院提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之诉,法院予以支持,判决公司协助办理变更登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翁甲遗嘱中提及的4名遗嘱受益人(可能是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此处统一称为“遗嘱受益人”)认为前述判决在未通知他们的情况下作出,向佛山中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法院驳回诉请,广东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广东高院认为:①本案涉及动产的遗嘱继承,根据相关规定,适用中国香港地区法律,遗嘱已经中国香港地区高等法院进行认证,合法有效,遗嘱赋予了4人遗产管理人的身份及相应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国香港地区法律规定,遗产管理人享有收集、管理及分配遗产的权利,且享有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相关遗产管理的诉权,故作为4名遗产共同管理人有权持有A公司登记于翁甲名下80%的股份。②根据遗产管理的法律适用规定,A公司是设立在中国内地的有限责任公司,因此适用中国内地法律。根据《公司法》和A公司章程,4人有权向A公司主张该股权的继承事宜,A公司应当法定期限内履行变更股东登记手续的义务。(https://www.daowen.com)

4名遗嘱受益人不服第三人撤销之诉二审判决,提起再审,后由最高院提审。最高院于2020年年底作出判决,驳回再审申请,为长达10年的遗产管理纠纷暂时画上了句号。有关翁甲遗产系列诉讼详见图7-1。

图示

图7-1 翁甲遗产系列诉讼概览

该案遗嘱的特殊之处在于,遗嘱人未将股权直接分配给继承人、受遗赠人,而是通过委托部分继承人、案外人作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的方式对股权进行管理,再由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将收益分配给相应的继承人、受遗赠人。这种类似信托的遗产管理方式具有一定的优势,可将公司的经营管理权与收益权相分离,集中股权,确保公司控制权掌握在具有专业能力的小部分人手里,同时定期或在特定条件下给予遗嘱受益人收益,保障遗嘱受益人的利益。然而,在遗嘱受益人不配合的情况下,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如何获得案涉股权成为该系列案件的难点与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