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结语
2026年03月10日
本章结语
《民法典》中新增遗产管理人制度实乃一大创举,该制度设立的初衷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但《民法典》中的规定较为原则化,目前也并未见进一步的细化规定。若被继承人未订立遗嘱,或者虽订立遗嘱但未在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则遗产管理人的担任及相应的权利与义务仍将在实践层面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因此,遗产管理人制度设立的初衷能否实现仍有待社会各界的努力来推动制度的落实。就目前而言,被继承人应考虑提早订立遗嘱,并在遗嘱中指定自己信任的人或者专业权威的第三方机构和团队来担任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
[1]参见原《继承法》第16、23、24条。
[2]侯某遗产案庭审纪实[EB/OL].[2021-04-09].http://news.cntv.cn/law/20110319/102780.shtml.
[3]龚某遗产争夺事件[EB/OL].[2021-04-09].https://baike.baidu.com/item/%E9%BE%9A%E5%A6%82%E5%BF%83%E9%81%97%E4%BA%A7%E4%BA%89%E5%A4%BA%E4%BA%8B%E4%BB%B6/19252935?fr=aladdin.
[4]参见《民法典》第1148条。(https://www.daowen.com)
[5]详见(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598号判决书。
[6]详见(2017)沪02民终4308号判决书。
[7]详见(2018)沪0115民初37394号判决书。
[8]详见(2017)最高法民申5065号等系列判决书。
[9]详见(2019)沪02民终1307号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