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涉及境外继承案件的承认(认可)和执行
基于国家司法主权原则,一国法院的判决仅具有域内效力,我国自然也不例外,基于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考量,外国法院的判决在我国并不当然地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需要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由当事人或外国法院经法定程序,请求人民法院承认相关判决效力,在当事人不愿自动履行时,根据法律规定强制执行。[22]
《民事诉讼法》第282条规定,人民法院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对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申请或请求进行审查。据此,对于外国法院的判决,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依据有两点:一是中国加入的外国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公约或中国签署的民商事司法协助协定;二是互惠原则。就后者而言,在家事领域,几乎未见依据互惠原则对外国法院的家事裁判予以承认和执行的先例,而就前者而言,可大致归纳如下。(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