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结语

本章结语

本章主要向读者介绍了继承中非常重要的两项制度:代位继承制度和转继承制度。这两项制度在原《继承法》和《继承法意见》中有所规定,《民法典》在充分采纳的基础上,对转继承制度新增一款,规定遗嘱可以另作安排,这也从侧面反映出订立遗嘱财富定向传承的重要意义。本章还向读者介绍了后位继承制度,虽然该项制度并未在《民法典》和原《继承法》中有所规定,但《民法典》第1152条中规定的“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之但书与后位继承制度存在一定的相似及关联之处。


[1]《民法典》第1128条基本吸收了原《继承法》第11条规定,新增一款关于侄子女、外甥子女享有代位继承权的规定,详见下文。

[2]《民法典》第1128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3]参见《民法典》第1127条。

[4]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12—13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15条基本吸收了原《继承法意见》第26条的内容,无重大变化。

[6]参见《民法典》第1111条。

[7]详见(2019)鄂民申3676号判决书。

[8]详见(2018)鲁02民终4171号判决书。

[9]详见(2020)沪02民申238号判决书。

[10]参见《民法典》第112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18条。

[11]参见《上海高院继承意见》第7条,作为参考。

[12]参见《民法典》第1141条。

[13]参见《上海高院继承意见》第9条,作为参考。(https://www.daowen.com)

[14]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17条。

[15]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16条。

[16]《民法典》第1124条第1款基本吸收了原《继承法》第25条第1款的内容,明确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17]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民事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民法典继承编条文理解与司法适用[M].北京:法律出版社,2020:195.

[18]详见(2018)京03民终12686号判决书。

[19]需要说明的是,该案中,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均未将转继承的遗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0]肖丽娟.转继承中的代位继承问题探讨[J].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0(8).

[21]朱宁宁.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分组审议民法典继承编草案时建议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调整继承顺序[EB/OL].[2019-06-28].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1906/392c4096f6784ee6b106c9489772ba5f.shtml.

[22]卓冬青等.婚姻家庭法[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16:352.

[23]详见(2014)穗中法少民终字第121号判决书。

[24]详见(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3413号判决书。

[25]学理上,关于前位继承人在条件未成就或期限未到来时是否享有对遗产的所有权,是后位继承制度中的争议点之一。有人认为前位继承人并非所有权人而应属于用益物权人,因为前位继承人享有的是“有限的所有权”;也有人认为从本质上来说,在期限未到来或条件未成就时,前位继承人对遗产是享有所有权的,只是基于其自愿负有对后位继承人的债务而不进行遗产的处分。

[26]杨震,孙毅.论后位继承制度的立法选择及法的构成[J].求是学刊,2002(5).

[27]周枏.罗马法原论(下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618.

[28]参见《民法典》第1141、1144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