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代位继承
无论《民法典》还是原《继承法》,法定继承人不包括孙子女、外孙子女,但同时又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直系卑亲属有权“代为”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直系尊亲属的遗产。此为代位继承制度,主要规定于《民法典》第1128条。[1]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兄弟姐妹的子女(被继承人的侄子女、外甥子女)代位继承死者的应继份额,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2]《民法典》扩大了代位继承的范围,将被代位继承人扩大至第二顺位法定继承人中的兄弟姐妹,即赋予被继承人的侄子女、外甥子女代位继承权。(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