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监护权
2026年03月10日
第一节 监护权
“监护”这一法律术语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民事权益进行保护与监督的法律制度。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多为未成年人或因疾病等因素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由于其无法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难以自主进行有效的法律行为决策,故需要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保护其利益的角度出发,代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并监管财产,监护制度应运而生。正因为监护的重要性,我国法律规定了一套兼具法定监护、指定监护、遗嘱监护、意定监护等形式的多层次监护制度,无论已失效的《民法总则》还是已正式施行的《民法典》均以专节规定了监护制度。
原《民法总则》在“监护”一节用14个条文完善了《民法通则》在“监护”一节仅4个条文的相关规定,加入了诸如父母的遗嘱监护、成年人的意定监护、监护权的撤销及恢复情形等。《民法典》与《民法总则》一脉相承,为监护权的提前筹划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