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签署的民商事司法协助协定

二、中国签署的民商事司法协助协定

中国与诸多国家签署并实施了双边民商事司法协助协定,就其中承认和执行继承相关判决的规定主要可分为以下四种。

(一)明确排除遗嘱和继承

例如中国与突尼斯、秘鲁、阿尔及利亚等国签署的司法协助协定中,明确将“遗嘱和继承”排除在相互承认和执行的裁判文书之外。

(二)依据被请求国法律,审查作出判决国法院是否享有管辖权

例如中国与阿根廷、巴西、保加利亚、波兰等国签署的司法协助协定约定,被请求方法院不予承认与执行的理由之一是根据被请求的缔约一方法律,作出相关判决的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https://www.daowen.com)

(三)依据被请求国法律,审查被请求方法院是否有专属管辖权

例如中国与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乌克兰等国签署的司法协助协定约定,被请求方法院不予承认与执行的理由之一是根据被请求的缔约一方法律,被请求方法院对案件具有专属管辖权。

(四)列举请求方法院对继承案件具有管辖权的标准,同时规定不能违反被请求方法院的专属管辖

例如中国与越南、意大利、西班牙、老挝等国签署的司法协助协定约定,在继承案件中,被继承人死亡时其住所或者主要遗产不在作出判决国的境内的,作出判决国法院对该继承案件无管辖权,被请求方法院可拒绝承认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