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券法》对投资者保护基本规范的制度创新

二、新《证券法》对投资者保护基本规范的制度创新

新《证券法》与时俱进,反映时代需求,对保护投资者的基本规范予以全面制度创新,不仅体现在体系化的专章规定上,更体现在各项制度的具体规则中,着力夯实保护机制。

第一,投资者保护基础性制度。一是适当性义务,以法律形式明确证券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提供服务时,要履行充分了解投资者,如实说明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与投资者风险匹配的义务。二是投资者分类,即根据投资者的财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等将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以便保护分类施策,对普通投资者加大保护力度。例如,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纠纷时,举证责任倒置由证券公司提出证据;普通投资者要求调解的,证券公司不得拒绝。

第二,投资者权利行使保障制度。一是公开征集投票权,适格征集人自行或委托其他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监督制约上市公司行为。二是现金股利分配权,要求上市公司在章程中明确股利分配安排和决策程序,在当年实现盈余后要及时按照章程分配股利,以解决上市公司有盈利而长期不分配投资者股利的问题。

第三,投资者维权、救济制度。一是先行赔付,在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时,通过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证券公司与投资者协商达成协议,就投资者的损失予以先行赔付。二是投资者保护机构深度介入投资者保护,包括依申请介入调解、支持诉讼、持股行权等。三是集体诉讼,其中又分为投资者明示参与、默示退出的一般代表人诉讼,和投资者默示参与、明示退出的由投资者保护机构受委托作为代表人的诉讼。

第四,专章系统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一是扩大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围,强化其信息披露责任。二是完善信息披露的内容,强调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等,规范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自愿披露行为。三是强化交易所一线监管信息披露力度。

第五,加强对侵害投资者行为查处。一是大幅度增强处罚和赔偿力度,提高违法侵权成本,如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从原来最高可处60万元罚款,提高至1000万元;明确了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中的过错推定、连带赔偿责任等。二是强化监管执法,增强证监会依法监测防范、处置市场风险的职责,扩大证监会执法手段、权限,增加了行政和解、诚信档案制度。三是压实中介机构市场“看门人”职责,明确保荐人、承销商及其直接责任人员未履行职责时对受害投资者所应承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