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概要

一、修订概要

新《证券法》第58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第195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前述两条规定实质上是分别对《证券法》(2014年修正)(以下简称2014年《证券法》)第80条、第208条第1款进行了修改(见附表1)。修改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扩大了禁止出借证券账户的主体,即将“法人”扩大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二是完善了此类违法行为模式,即从“出借”修改为“出借或借用”;三是改变行政处罚方式及提高了金钱罚额力度,即从“区分情形+最高罚额30万元”的处罚模式修改为“一刀切不容忍+最高罚额50万元”的模式。

证券账户实名制体现为开立实名制和交易实名制两方面。证券法至今进行过5次修正或修订,新《证券法》之前,对于证券账户的实名开立和使用均已有相应规定。但是,在证券账户使用环节,新《证券法》之前,个人并未纳入法律层面的“禁止出借/借用证券账户”条款的规制对象。

事实上,早在2006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由证监会发布的《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办法》)第22条早已规定“投资者不得将本人的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的投资者禁止出借证券账户条款,且在2009年、2017年、2018年3次修订中该等投资者禁止出借证券账户条款从未修改或删除。除此之外,在2015年“股灾”后,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意见》(以下简称《整顿意见》)中亦强调“证券投资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证券账户实名制要求开立证券账户。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不得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证券”。2018年6月15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发布《关于对证券违法案件中违反账户实名制行为加强自律管理的通知》,其更是首次提出对账户出借人采取限制新开户的自律管理措施。

因此,从规定层面来说,禁止个人出借、借用证券账户并不是一个全新的内容,此次新《证券法》的修订是将此类可能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危及证券市场平稳运行的行为提高到了法律层面上进行禁止规定,是对证券交易实名制要求的进一步强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