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中投资者保护机构的法律定位和职责研究

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中投资者保护机构的法律定位和职责研究

黄江东[3] 施蕾[4]

2020年是我国资本市场建立30周年,也是新《证券法》施行的开局之年。此次《证券法》修订突出强调投资者权益保护,特设投资者保护专章,作出了许多颇有亮点的制度安排,具有非常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尤其是新《证券法》第95条第3款创设性地规定了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投保机构)主导的“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集团诉讼制度(我国司法语境下的“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为及时高效地赔偿中小投资者损失、震慑资本市场违法行为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是一项新生制度,其落地生根需要更为细化的制度支撑,该制度的实施效果也有待实践案例进行检验,在这个过程中,如何在法律框架下充分发挥投保机构的主导作用十分关键。基于此,本文对特别代表人诉讼中投保机构的法律定位和职责进行研究,并结合域外集团诉讼的实践经验,对我国特别代表人诉讼中的若干问题展开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