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中投保机构的定位与职责
(一)特别代表人诉讼中投保机构的法律定位
根据新《证券法》、《若干规定》及相关配套规则的规定,目前,仅投服中心和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保基金)两家投保机构可以担任特别代表人诉讼中的代表人。事实上,投服中心和投保基金作为具有公益属性的机构,自成立以来,一直活跃于投资者保护的实践前沿,在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2005年6月,证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同意设立国有独资的投保基金;2005年8月,投保基金注册成立,归口证监会管理。投保基金最初设立目的在于应对处置证券公司及公募基金管理人破产风险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经过多年实践,投保基金在监控客户资金安全、监测证券公司风险、担任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证券期货纠纷调解、中小投资者保护状况调查评价等方面均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因欺诈发行对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投保基金在先行赔付投资者方面起到积极的作用。
2014年,证监会批复成立投服中心,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又添“利器”。投服中心作为公益性机构,持有全国所有上市公司的1手股票(100股),以股东和投资者的身份知权、行权、维权。投服中心的主要职责包括:向投资者开展公益性教育,以股东身份或证券持有人身份行权,提供调解等纠纷解决服务,为投资者提供公益性诉讼支持等。曾有学者这样形象地比喻投保基金和投服中心的关系:“投服中心是动手的,主要侧重于投资者保护的事前、事中的活动,比如持股行权、纠纷调解、支持诉讼活动;投保基金是动钱的,主要侧重于投资者保护的赔偿性安排,是一种‘善后’的活动,比如对风险处置所涉及的对投资者的赔付、对欺诈发行所涉及的先行赔付等。”[5]
此次新《证券法》规定由投保机构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集团诉讼的代表人,《投服中心业务规则》进一步明确投服中心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证券民事诉讼,该等制度设计与投服中心公益属性的定位完全契合,彰显了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价值理念。这是我国的特别代表人诉讼区别于域外集团诉讼的特征之一,极具鲜明的中国特色,也具有极强的价值引领意义。具体到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实施,现阶段主要由投服中心负责具体参加代表人诉讼,同时,投保基金将主要着力于数据分析、损失计算、协助分配等工作,与投服中心形成优势互补,共同配合做好参与特别代表人诉讼工作。
(二)特别代表人诉讼中投保机构的职责
就程序性事项而言,首先,投服中心要接受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当然通常理解这里的“委托”既可以是被动的(投资者上门找到投服中心),也可以是主动的(投服中心主动找到投资者,投资者再对其委托)。其次,投服中心要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履行代为登记职责。法院发出权利登记公告之后,投服中心依据公告确定的权利人的范围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调取权利人名单,并向法院代为登记。之后的诉讼活动中,投服中心负责代为收发诉讼文书、提供证据、参加开庭审理等,其还可以视情况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就实体性事项而言,投服中心凭借特别授权可以变更或者放弃诉讼请求、承认对方当事人诉讼请求、决定撤诉、决定上诉等,但是投服中心需要履行通知义务,将前述事项通知全体原告。此外,投服中心还可以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草案,若有原告提出异议,投服中心还应解释回应异议原告提出的内容和理由。
投服中心的上述职能解决了证券诉讼实践中“代表人诉讼启动难”“权利登记难”“代表人推选难”三个方面的问题,极大地便利了投资者通过民事诉讼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