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券法》对投资者保护相关规范的制度创新

三、新《证券法》对投资者保护相关规范的制度创新

新《证券法》制度创新的另一重点是促进证券市场发展,顺应市场创新发展,满足不同层次投资者的需求。

首先,在注册制推行中投资者保护制度创新。新《证券法》在降低门槛,使发行条件更加灵活、包容、多元化的同时,也注重维护投资者权益:一是注册制的审核,由交易所等国务院规定的机构担当发行审核责任,主要采取问询的方式审核,证券监管部门退至后台起监督作用;二是发行过程规范、透明、有效,注册制下全程实行电子化,更加清晰可监督;三是强化发行人主体责任,规定了欺诈发行责任人的责令回购、高额行政处罚的责任,以及完善市场退出机制的配套;四是加重发行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的义务与责任。

其次,扩大了证券法适用的证券范围。除股票、公司债券、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外,将存托凭证明确规定为法定证券,将资产支持证券和资产管理产品写入证券法,授权国务院按照证券法的原则制定其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有利于依法保护投资存托凭证、资产管理产品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投资者。

再次,为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奠定法律基础。将证券交易场所划分为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等三个层次;规定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可以依法设立不同的市场层次(板块);明确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可以在经国务院批准的交易场所转让;授权国务院制定有关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区域性股权市场的管理办法等。丰富的多层次市场体系,可以满足不同层次的投融资需求。

最后,完善新证券交易方式的规范。新《证券法》在为金融业交叉经营与未来的混业经营预留了法律空间的同时,规定证券交易停复牌制度和程序化交易制度,完善证券交易所防控市场风险、维护交易秩序和投资者保护的手段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