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券法》背景下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制度设计

一、新《证券法》背景下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制度设计

新《证券法》第95条第3款是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的法律依据,该款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前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由此可见,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的特别之处在于“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制度安排,以及投保机构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的特别设计。

2020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若干规定》的出台,有助于推动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付诸实践,对于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惩治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若干规定》细化了新《证券法》第95条的相关规定,确立了高效、透明、便捷、低成本的审理原则,整体分为传统“加入制”的普通代表人诉讼和声明“退出制”的特别代表人诉讼,系统规定了代表人诉讼中的立案登记、先行审查、代表人选定、调解协议确认、诉讼审理与判决、上诉制度、效力扩张、执行与分配等各项重要操作流程内容。其中,对各界普遍关注的特别代表人诉讼的集中管辖、启动程序、权利登记、当事人声明退出、投保机构诉讼义务、诉讼费用、财产保全等进行了专门规定,解决了特别代表人诉讼中诸多实践难题,有助于推动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集团诉讼的真正落地。

为保障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实施,证监会也于2020年7月31日专门发布《关于做好投资者保护机构参加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相关工作的通知》,对投保机构、登记结算机构等参加特别代表人诉讼行为进行规范,重点对证监会系统中投保机构的范围、参与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原则、工作保障机制、协调合作机制、工作纪律等进行规定。证监会表示,相关单位将按照新《证券法》及《若干规定》等规定,对典型重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个案,依法及时启动证券集团诉讼。同日,投服中心发布《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特别代表人诉讼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投服中心业务规则》),具体指引投资者参与特别代表人诉讼。《投服中心业务规则》重点就案件选择机制、诉讼代表人和投资者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诉讼活动重要环节规范等内容进行规定。

从新《证券法》第95条第3款到《若干规定》及配套规则的陆续出台,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逐渐从抽象到具体、落地生根。良好的制度是实践的基础,可以期待,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将成为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制度利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