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论自杀

20.论自杀[1]

哲学带来的一大好处是,能为迷信与错误的信仰提供最有效的药方。对于这类膏肓之症,其他一切疗法都无济于事,至少不那么可靠。人的一般的判断力以及现实生活的实践,都只能服务于人生的大多数目的,在这里也是无效的。在历史上,以及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屡见不鲜的是,那些生意场与情场上的强者,终其一生却蜷缩在显然的迷信的奴役之下。一个人纵然天生一副乐观和人的好性情,能为受伤的人涂上止痛的香膏,对于这种夺命剧毒,也无计可施。我们特别注意到,女性尽管常常拥有大自然慷慨馈赠的好脾气,却感到自己的多数欢乐已经因这种恼人的侵蚀而枯竭了。但是,一旦健康的哲学占据人的心灵,迷信就会被根除。人们就有把握说,女性轻而易举地战胜这一敌人,胜过战胜大多数人性的缺陷与邪恶。爱或怒、野心或贪婪的根源在于人的性情和情感,连最具理性的人也难以完全根除。但迷信是建立在错误的观点基础之上,一旦真正的哲学激起人们强有力的、更加正直的情操,迷信就立即破灭。在这场斗争中,双方你死我活,不亚于重病与医疗。只要后者不沦为谬误,不过于深奥,没有什么能阻止其显现最终的效力。

这里我们无需再多说那邪恶的害人属性,以衬托哲学医治人类心灵的益处。图利[2]说,但凡迷信之人,在任何地方、遇到任何事情,都让人觉得可悲可叹。睡眠本来是一件能平息不幸之人忘却一切忧愁的事情,但对于迷信之人而言,却意味着新的恐惧。迷信之人醒来之后,会审视自己的梦境,从暗夜的各种幻影中,找出未来的凶兆。这里,我还可以说,死亡可以使人的苦难一了百了,迷信之人却不敢遁入这一避难所,而是出于一种徒然的忧惧,在苦难的生活里苟延残喘——他担心自己若使用仁慈的造物主赋予自己的死亡权利,会构成对造物主的冒犯。那位残忍的敌人夺走了上帝和自然对我们的赠礼。尽管只需一小步,我们就能跨出痛苦与悲伤的境地,但是,恐惧的威胁一直束缚着我们,使我们的生命变得可憎。恐惧本身对我们的主要意义,就在于加深我们的痛苦。

我们发现,生活的苦难可能会使一些人不得已采取这一毁灭性的疗方;但是,这种可能性是可以降低的。如果那些人的自杀动机被朋友们无意中注意到,结果自杀未遂,他们就很少会再次自杀,也没有勇气再走上死亡之路了。我们对死亡是如此恐惧,虽然我们竭力不去想它,但只要一想起来,不论是哪种形式的死亡,都会给我们带来恐惧,打消我们本来就不强的勇气。迷信的威胁一旦与我们天生的怯弱联手,很快就会剥夺我们生活下去的力量,因为我们所倾心渴望的很多幸福与欢乐,都被这位野蛮的暴君撕得粉碎。这里,让我们尽量恢复人的自由天性,考察各种反对自杀的常见观点,以便证明,根据所有古代哲学家的观点,自杀行为都不应该被视为有罪而遭到谴责。

如果自杀是有罪的,那么它一定是违背了我们对上帝、对邻人,或者对我们自己的责任。

下面这番话或许有助于证明自杀何以没有违背我们对上帝的责任。为统治这个物质世界,万能的造物主树立了普遍的、不可变更的法则。一切物体,从最大的星球到最小的尘埃,都必须保持自己的恰当位置,发挥自己的恰当作用。为统治动物世界,造物主赋予一切活物以肉体的和精神的力量,以及思想、感情、爱好、记忆力和判断力;有了这些,它们在整个生命过程中,被驱使、被规训着走向自己的归宿。物质世界与动物世界这两种鲜明的法则,不断地相互侵蚀对方的作用范围,相互延缓或促进对方的作用。人与其他一切动物的力量都受到周围物体的属性和品质的制约和引导,而周围物体的变化与运动又不断受到所有动物的影响。地球上的河流阻碍着人们穿越,但是如果人们能够恰当地疏导河流,就可以用它们的力量去推动机器,服务于人类。但是,物质世界与动物世界的力量并不能截然分开,在造物主那里,它们本没有任何冲突与混乱;相反,在无生命的物体与有生命的造物之间,有一种混合、联盟和对应的关系,这种关系导致惊人的和谐与均衡,这有力地证明了造物主的最高智慧。

神性并非直接显现于一切过程之中,神自时间之初就树立了普遍的、不可更改的法则,统治一切事物。在某种意义上,任何事情都可以说宣示了万能之主的作用——任何事情的发生都源于造物主赋予其造物的力量。一座房屋由于自身的力量坍塌了,这并不说明天意大于人力,也不说明人的技巧不敌运动与重力的法则。当激情发挥作用时,当人的判断力发布指令时,当人的肢体听众那指令时,都是由于上帝的操作。凭借这些加之于有机体以及无机体上的法则,上帝建立起对宇宙的统治。

那无限的存在者,只需一眼就能望尽最浩渺的空间、最遥远的时间;在他的眼中,一切事物都同样重要。任何事情,无论在我们看来多么重要,都不能免于遵守那支配宇宙的普遍法则,也不会被他留下来另作处理。一个人最微小的奇思或激情,可能引发王国或帝国里的革命。空气或食物、阳光或气温的些微变化,可能缩短或延长一个人的寿命。自然的进程与运作生生不息,即便神曾打破过普遍法则,其方式也完全不为人所觉察。大千世界里的各种元素以及无生命的物质自行运作,不会顾及人的利益与处境。因此,在各种问题面前,人被要求运用自己的判断力和鉴察力,同时还可以自己调用被赋予的各种本领,使自己得以平安、幸福与生存。

如果一个人厌倦了生命,因苦难而遍体鳞伤,结果勇敢地克服了对死亡的一切天生恐惧,成功地逃离了那一悲惨境域,这样的人,可以说是侵犯了神意的领域,扰乱了宇宙的秩序,将招致其创造者的愤怒。这时,那一法则的意义是什么呢?我们是否可以说,万能之主以特殊的方式,将处置生命的权利留给了人类自己,而没有将这类事件置于那支配宇宙的普遍法则之下?这样说显然是错误的。人的生命与其他动物的生命遵从同样的法则,而那些法则又受制于物质和运动的普遍法则。一座塔倒下来,或者将毒药混入杯中,会使人与最卑微的生物同样毙命。洪水不加区别地冲走一切,狂涛所至,无一幸存。既然人的生命永远遵从物质与运动的普遍法则,既然僭越这些法则,或扰乱它们的运作,就是有罪的;那么,人自行处置自己的生命是否是有罪的呢?这么说似乎很荒谬。一切动物都可以在这个世界上运用自己的审慎与技巧,并且完全有权在自己力量范围内改变自然的一切运作。不运用这种力量,他们就一刻也无法存在。人的每一个行为,每一个运动,都改变了某些事物的秩序,改变了普遍运动法则的一般运作过程。因此,综合这些结论,我们发现,人的生命取决于物质与运动的普遍法则,而打乱或改变这些普遍法则也并非对神意的僭越。由此说来,难道每个人真的无权处置自己的生命吗?难道每个人都不可以合法地调用自然赋予他的那一权力吗?

要驳倒这种观点,我们必须找出理由,证明支持它的证据都只是一些特例。是否因为人的生命如此重要,人擅自处置自己的生命才变成狂妄的行为?对宇宙来说,人的生命并不比牡蛎重要。如果人的生命真的那么重要,大自然必定要求我们谨慎处理,并且在紧要关头,要求我们做出生死抉择。

处置人的生命的权利如果真是这样为万能之主所专有,以至于人类如果自行处置自己的生命将构成对万能之主的权利的僭越,那么,人类采取措施延长自己的生命,将与采取措施摧毁它一样,都是有罪的。如果一块石头正掉到我的头上,我闪身躲过,那么我就打乱了自然的进程,我就侵犯了万能之主的特权——我延长了我的生命,但我的生命期限是万能之主根据普遍的物质与运动法则早就决定了的。

人有着顽强的生命力,但不管人的生命多么重要,一根头发、一只苍蝇、一只虫子都可能将其毁灭。设想一下,人的生命居然有赖于如此微不足道的事物,而审慎的人类还要恪守法则去处理它,这岂不滑稽?

如果我能做到,我会改变尼罗河或者多瑙河的航道——这绝不是犯罪。那么,如果我让那些人的血管里流出几点血液,又何罪之有?

如果我了断自己的生命,因为再延续下去只会增加我的痛苦,你是否会认为我是在悖逆神意,诅咒上天不该将自己带到这个世界上?我绝无此意。我只相信一个事实,你或许也知道,人生可能是不幸的,苟延残喘是没有意义的。但我感谢神恩,不仅因为他让我感受到了美好的事物,而且因为他赋予了我力量,使我能够逃避灾难的威胁。[3]在你看来,这可能是悖逆神意,你可能认为,我没有这种权利,我必须延长这可憎的生命,即便它充满痛苦和疾病,充满羞辱和贫困。

你是否要教导我,当不幸来临,即便它来自于我的敌人,我也必须听天由命?人不管做什么,都像无生命的物质一样,都是万能之主的安排?因此,当我倒在自己的刺刀上,我所接受的死亡,同样是来自于神意,就像被狮子吃掉、葬身悬崖,或者发热而死一样?

你要我无论什么灾祸临头,都要顺从天意;但这种顺从并不排除人的技巧和努力。如果可能的话,通过这些技巧与努力,我可以制止或者逃避灾难的来临。我为什么不能运用这样或那样的方式去自救呢?

如果我的生命不为我自己所有,那么将其置于危境,或者将其终结,就是我的罪过。一个人为了光荣与友谊,置身于最危险的境地,这个人配不上英雄的称号;一个人出于同样的原因,结束自己的生命,这个人也不该被骂为小人或者懦夫。

没有哪个生命所拥有的力量或能力不是来自于其造物主,也没有谁能够用如此不合规则的行为去僭越神意的安排,打破宇宙的秩序。那些力量或能力的发挥,与其众多的破坏结果一样,都是神意的作品。不管哪条法则占据上风,我们都可以由此得出结论说,这正是上帝所最愿意看到的。不论是有生命体还是无生命体,不论有理性还是无理性,概莫能外:其力量始终源于最高的造物主,并且同样被包含在神意的秩序之中。当对痛苦的恐惧压倒了对生命的热爱,当自愿的行为达到了盲目冲动的效果,都只是上帝植于其造物身上的力量与法则的结果。这时,神意依然未被冒犯,依然处于人的伤害所远不能企及之地。

古罗马人有一种迷信,认为使河流改道就是在冒犯自然界的特权,是对神的亵渎。[4]法国人也有一种迷信,认为接种牛痘就是在主动地制造瘟疫和疾病,是在包揽上天的事情,也是对神的亵渎。现代欧洲人的迷信是,结束自己的生命,就是对造物主的悖逆,因而是对神恩的亵渎。那么我要问:为什么建造房屋、耕种土地、航行出海不是对神恩的亵渎?在所有这些活动中,我们动用了智力和体力,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自然的进程;没有这些力量,我们什么也做不了。因此,这些活动是一样的,要么都是无辜的,要么都是有罪的。

但是,由于神意,你被安置在一个特定的岗位上,犹如一个哨兵。如果你不经召唤擅离职守,你就是有罪的,你违背了你的万能之主,招致其不快。我要问:为什么你说神意将我安置在那个位置上?在我看来,我发现,我的出生有一长串的原因,其中多数原因甚至主要原因都属于人的自愿行为。但是神意引导着一切原因,没有神的认可与合作,宇宙中什么也不会发生。倘若如此,没有他的认可,无论我愿望多么强烈,我的死也不会发生;而无论何时,当我的痛苦与悲伤大大超过了我的忍耐力,使我厌倦了生命,我就可以说,上帝正在用最清晰、最准确的语言,将我从岗位上召回。

的确,此时此刻,神将我安置在这斗室之间。但是,在我认为合适的时候,我能否离开,而不必负担擅离岗位的罪名呢?我也难免一死;在我死后,我身体的主要部分依然存在于这个宇宙之中,发挥着其经天纬地的作用,就像它当初构成我的身体一样。这前后的差别,并不比我置身于斗室之内与置身户外之间的差别更大。这种变化对我的意义比对别人要大,但对于整个宇宙来说,意义就没那么大了。

认为任何造物都可以搅乱世界的秩序、涉足神意的领域,这也是一种亵渎。有人认为,生命所拥有的力量与能力不是得自于造物主,也不必听从他的管辖与权威。毫无疑问,一个人可能会破坏社会,招致万能之主的愤怒。但是,统治整个世界远不为其能力与暴行所及。那么,上帝对败坏社会的行为的愤怒,又是如何表现出来的呢?那就是,他通过将那些法则植入人性之中,使人们在觉察到自己有这类罪过时,内心会激起一种自责;当人们看到他人有这类罪过时,人们的内心也会产生一种谴责和反感之情。现在,让我们根据这种推理,考察一下自杀是否属于这类罪过,是否是背弃了我们对邻人、对社会的责任。

一个人若放弃了自己的生命,对社会并不构成伤害。他只是不再做有益之事,如果这也是伤害的话,那也是最轻微的伤害。

我们应该做有益于社会的事情,但这似乎暗含了某种互惠的成分。我受益于社会,因此我应当努力增进社会的利益。但是,当我完全退出了社会之后,我还有这种义务吗?

即便报效社会是我们的一项永久的责任,那也应该是有限度的。我为社会作出哪怕最小的贡献,也不应该以对自己的最大伤害为代价。那么,我为什么要延长自己这可悲的生命,只是为了让公众从我这里得到微不足道的益处?如果我由于年老体弱,可以合法地放弃我的公职,使有生之年得以摆脱这类苦差的纠缠,并且尽可能地减轻未来的悲痛;那么,如果我采取某种行动,缩短这些苦难,为什么不能不再受到社会的偏见呢?

但是,设想一下,我已无力促进社会的公益;设想一下,我已经成为社会的负担;设想一下,我的生命已经阻碍他人为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在这些情况下,我放弃自己的生命不仅不是有罪的,而且是值得称许的。大多数人,当心怀绝世之念时,都如临此境。而那些拥有健康、力量与权利的人,通常更有理由在这个世界上活下去,并且活得更好。

一个人若秘密从事为争取公共利益的斗争,结果被当作嫌疑犯逮捕,受到严刑拷打,他知道自己的弱点,知道自己可能保守不住秘密;这是,他能不能结束自己备受折磨的生命,以保全公共的利益呢?当年那位著名的佛罗伦萨勇士斯特罗就是这样做的。[5]

此外,设想一下,一个罪犯被公正地判处一种很不体面的死刑,我们有什么理由认为,不该让他想到大难临头,不该让他因想到死期将至而痛苦不堪?他的死僭越了天意。但行刑的长官同样也僭越了天意。他的死对社会有益,因为社会少了一个有害的人。

自杀可以说是与我们自身的利益、自身的责任是相连的;我们不会否认,年龄、疾病或者不幸都会使生命成为负担,使人感到生不如死。我相信,当生命值得留恋时,没有人会轻生。对死亡的恐惧是人的天性,我们不会因微不足道的事情就贸然去死。有时,一个人的健康或者财富状况还不至于使他想一死了之,他的自杀似乎也找不到什么理由,这时我们至少可以相信,他一定是深陷某种堕落或者沮丧的心情不能自拔,失去了一切的欢乐,陷入了极大的痛苦,生命对他来说仿佛最惨痛的负担一般。

若说自杀是有罪的,那是因为我们因怯弱而自杀。如果它不是有罪的,那是因为,当生命成为重负时,审慎和勇气驱使我们立即了断此生。我们为社会树立了榜样,人们效仿它,要么留下幸福生活的机会,要么有效地摆脱一切苦难;正因为如此,我们才是对社会有益的。[6]

[1][休谟曾将本文与《论灵魂不朽》一起送给自己的出版商安德鲁·米尔(Andrew Millar),那可能是在1755年,它们被包含在《论文五篇》中。其他三篇是《宗教的自然史》(“The Natural History of Religion”)、《论激情》(“of the Passions”)与《论悲剧》(“Of Tragedy”)。米尔刊印了这部著作,而在正式出版之前,已有几卷刊行于世。然而由于面临教会的谴责甚至官方的起诉,在朋友的敦促下,休谟决定,不出版关于自杀与不朽的两篇文章是明智的。于是,这两篇文章被米尔撤下,换上《论趣味的标准》,这就是1757年的《论文四篇》。尽管休谟十分谨慎,威廉·沃伯顿(William Warburtun)等教会批评家还是知道了这两篇被查禁的文章,并不时影射它们。1770年,这两篇文章出现在法文译本中。显然,休谟本人对此事并不知晓。去世前不久,休谟立下遗嘱,希望威廉·斯特拉恩(William Strahan)能在自己去世后两年之内的任何时间出版自己的《关于自然宗教的对话》(Dialogues concerning Natural Religion)一书,并且“只要他觉得合适,可以加进此前已经刊印但未出版的那两篇文章”。(参见J.Y.T.Greig,ed.,The Letters of David Hume,Oxford:Clarendon Press,1932,2:453)1777年,《论自杀》与《论灵魂不朽》得以出版,但出版商可能不是斯特拉恩,书名为《论文两篇》,作者名与出版商名都未见于书名页。关于这两篇文章受压制以及后来得以出版的细节,在Green and Grose编撰的休谟《道德、政治与文学论文集》(Essays,Moral,Polittcal,and Literary“New Edition”;London:Longmans,Green,and Co.,1889,pp.60-72)中类似于序言的部分里,以及在Mossner的《大卫·休谟的一生》(The Life of David Hume,Edinburgh:Nelson,1954,pp.319-335)中,有充分的介绍。
本篇《论自杀》根据苏格兰国家图书馆版权所有的1755年校验本授权翻印而来。这个校验本中有20处休谟本人的亲笔修改。休谟去世后,1777年版没能加进这些修改,在分段、标点、大小写及少数单词上与早期版本不同。Green与Grose没找到1755年版的《论自杀》,他们依据的是1777年版,同时加进了自己的改编。我们无法判定1777年版在多大程度上反映了休谟的意愿,我们就只能选择校对过的1755年版《论自杀》。编者在此特别感谢苏格兰图书馆信托委员会,他们提供了《论自杀》以及《论灵魂不朽》的1755年校验本的影印件,并允许我们重印这两篇文章。]

[2][参见Die Divin,lib.ⅱ.Cicero,On Divinatton,2.72(150).]

[3]原文为拉丁文:Agamus Deo gratiasquod nemo in vita teneri potest.Seneca,Eptst.ⅹⅱ.[“让我们感谢上帝吧,因为任何人都不能永保自己的生命。”见塞涅卡《书信集》,Seneca,Epistles,no.12:“On Old Age”,sec.10.]

[4]Tadt.Ann,lib.ⅰ.[见塔西佗《编年史》卷一,第79章。元老院就是否应当使台伯河改道而辩论。塔西佗认为,不论是因为居民的反对,还是因为这项工程的艰难,还是因为人们由于迷信而不愿意改变大自然为这些河流设定的航道,元老院最终还是作出了“一切不可改变”的决定。]

[5][菲利波·斯特罗(Filippo Strozz,1489-1538),佛罗伦萨银行家,一生的大多数时间都支持佛罗伦萨以及罗马教皇宫廷中的美第奇家族。但后人更记得的是他反对佛罗伦萨的美第奇公爵阿莱桑德罗(Alessandro)和柯西莫(Cosimo)。1533年,菲利波与他的儿子被阿莱桑德罗逐出佛罗伦萨,成为佛罗伦萨流放者的领袖。1537年,阿莱桑德罗被杀,菲利波率领一支流放者队伍进攻佛罗伦萨,遭到忠诚于阿莱桑德罗的后继者柯西莫的士兵的抵抗,结果战败。菲利波被俘,受尽酷刑,但始终未供出其他同谋者。1538年12月,在被囚禁了17个月之后,他结束了自己的生命。菲利波是一位颇有造诣的古典学者,他的自杀效仿的是小加图。他留下墓志铭,其中写道:“由是,自由女神不再与他同在,自由女神万念俱灰,诅咒人世,要求与他合葬。哦,过往的行人啊,若你对佛罗伦萨一念尚存,就请为他洒泪吧,因为佛罗伦萨再也见不到如此高尚的公民了。他信奉的是:为国家而死,任何死法都是甜蜜的。”引自Melissa Meriam Bullard,Filippo Strozzi and the Medici(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0),pp.176-177.]

[6][很容易证明,对于基督徒来说,自杀是上天的豁免。它是合法的,就像对异教徒来说一样。没有哪段经文说要禁止自杀。那伟大的、绝对正确的法则,指导着人的信仰与实践,支配着所有的哲学和人的理性;在自杀这个问题上,它将我们交给自己的自由天性。实际上,经文里的确提倡顺从天意;但是,那只意味着顺从不可避免的疾患,而不意味着顺从可以靠人的审慎和勇气治愈的疾患。“不可杀戮”显然是指不可杀害他人,因为我们无权剥夺他人的生命。这条戒律与《圣经》里的大多数戒律一样,需要用理性和常识来重新思考。这一点从法官判案就很容易看出来:虽然有这条戒律,法官还是会判处罪犯死刑。即便这条戒律真是反对自杀,今天也没什么权威可言了。摩西的戒律若不是根据自然法而树立,大可全部废止;我们也已经证明,自然法并不禁止自杀。无论在什么情况下,基督徒和异教徒的立足点都是一样的,如果加图和布鲁图斯、阿丽亚(Arria)和波西娅(Portia)的行为是英勇的,今天那些效仿他们的人就应当受到同样的赞赏。普林尼将勇于自杀的力量看做人的一种长处,连神也不及。普林尼说:“即便神愿意,他也无法自杀;自杀是他给人各种处罚的同时所赐予人的最高恩惠。”](原文为拉丁文:Deus non sibi potest mortem consdsceresi velitquod homini dedit optimum in tantis viœe pœnis.Lib.ⅱ.Cap.7;Loeb版,H.Rackham英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