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民办学校的出资人或举办者的个人出资与民办学校法人财产的边界不清、产权界定不明是导致民办学校难以真正享有独立法人财产权的重要原因。无论是学界还是立法,对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法律性质认识上的缺陷也是导致这一问题的关键要素。笔者认为,应尽快明确民办学校对其财产的所有者身份,将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的法律性质界定为法人所有权。这不仅有其存在的合法性基础,也对民办学校产权相关问题的解决非常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