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营利性民办
学校的产权流动
中国证券网2015年12月21日报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的《教育法律一揽子修正案(草案)》明确,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草案指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配。营利性民办学校在存在的合法性上虽已无异议,但围绕营利性民办学校相关配套制度的改革才逐步展开。对于营利性民办学校产权流动来讲,主要参照《公司法》《证券法》相关制度规定,笔者认为有以下几项制度值得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