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8:设备机房通风系统设计不合理

问题 18:设备机房通风系统设计不合理

【规范规定】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

6.3.7 设备机房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备机房应保持良好的通风,无自然通风条件时,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设备有特殊要求时,其通风应满足设备工艺要求。

2.制冷机房的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制冷机房设备间排风系统宜独立设置且应直接排向室外。冬季室内温度不宜低于10℃,夏季不宜高于35℃,冬季值班温度不应低于5℃。

2)机械排风宜按制冷剂的种类确定事故排风口的高度。当设于地下制冷机房,且泄漏气体密度大于空气时,排风口应上、下分别设置。

3)氟制冷机房应分别计算通风量和事故通风量。当机房内设备放热量的数据不全时,通风量可取(4~6)次/h。事故通风量不应小于12次/h。事故排风口上沿距室内地坪的距离不应大于1.2m。

4)氨冷冻站应设置机械排风和事故通风排风系统。通风量不应小于3次/h,事故通风量宜按183m3/(m2·h)进行计算,且最小排风量不应小于34000m3/h。事故排风机应选用防爆型,排风口应位于侧墙高处或屋顶。

5)直燃溴化锂制冷机房宜设置独立的送、排风系统。燃气直燃溴化锂制冷机房的通风量不应小于6次/h,事故通风量不应小于12次/h。燃油直燃溴化锂制冷机房的通风量不应小于3次/h,事故通风量不应小于6次/h。机房的送风量应为排风量与燃烧所需的空气量之和。

3.柴油发电机房宜设置独立的送、排风系统。其送风量应为排风量与发电机组燃烧所需的空气量之和。

4.变配电室宜设置独立的送、排风系统。设在地下的变配电室送风气流宜从高低压配电区流向变压器区,从变压器区排至室外。排风温度不宜高于40℃。当通风无法保障变配电室设备工作要求时,宜设置空调降温系统。

5.泵房、热力机房、中水处理机房、电梯机房等采用机械通风时,换气次数可按表6.3.7选用。

6.3.7 部分设备机房机械通风换气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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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1)机房设备会产生大量余热、余湿、泄露的制冷剂或可燃气体等,靠自然通风往往不能满足使用和安全要求,因此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并尽量利用室外空气为自然冷源排除余热、余湿。不同的季节应采取不同的运行策略,实现系统节能。

(2)制冷设备的可靠性不好会导致制冷剂的泄露带来安全隐患,制冷机房在工作过程中会产生余热,良好的自然通风设计能够较好地利用自然冷量消除余热,稀释室内泄露制冷剂,达到提高安全保障并且节能的目的。制冷机房采用自然通风时,机房通风所需要的自由开口面积可按下式计算:

F=0.138G0.5(2-9)

式中 F——自由开口面积(m2);

G——机房中最大制冷系统灌注的制冷工质量(kg)。

制冷机房可能存在制冷剂的泄漏,对于泄漏气体密度大于空气时,设置下部排风口更能有效排除泄漏气体。

氨是可燃气体,其爆炸极限为16%~27%,当氨气大量泄漏而又得不到吹散稀释的情况下,如遇明火或电气火花,则将引起燃烧爆炸。因此应采取可靠的机械通风形式来保障安全。

连续通风量按每平方米机房面积9m3/h和消除余热(余热温升不大于10℃)计算,取二者最大值。事故通风的通风量按排走机房内由于工质泄露或系统破坏散发的制冷工质确定,根据工程经验,可按下式计算:

L=247.8G0.5(2-10)

式中 L——连续通风量(m3/h);

G——机房最大制冷系统灌注的制冷工质量(kg)。

吸收式制冷机在运行中属真空设备,无爆炸可能性,但它是以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为热源燃料,它的火灾危险性主要来自这些有爆炸危险的易燃燃料以及因设备控制失灵,管道阀门泄漏以及机件损坏时的燃气泄漏,机房因液体蒸汽、可燃气体与空气形成爆炸混合物,遇明火或热源产生燃烧和爆炸,因此应保证良好的通风。

(3)制冷机房、柴油发电机房及变配电室由于使用功能、季节等特殊性,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能有效保障系统运行效果和节能。对于大、中型建筑更为重要。柴油发电机的通风量和燃烧空气量一般可在其样本中查得。柴油发电机燃烧空气量,可按柴油发电机额定功率7m3/(kW·h)计算。

(4)变配电室通常由高、低压器配电室及变压器组成,其中的电器设备散发一定的热量,尤以变压器的发热量为大。若变配电器室内温度太高,会影响设备工作效率。

(5)根据工程经验,表6.3.7中所列设备用房的通风换气量可以满足通风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