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2:通风与空调系统振动级不符合标准规定
2025年09月26日
问题
2:通风与空调系统振动级不符合标准规定
【规范规定】《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
10.1.3 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的振动传播至使用房间和周围环境的振动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 10070—1988)
3.1.1 城市各类区域铅垂向Z振级标准值见表3.1.1。
表3.1.1 城市各类区域铅垂向Z振级标准值 (单位:dB)
注:1.“特殊住宅区”是指特别需要安宁的住宅区。
2.“居民、文教区”是指纯居民和文教、机关区。
3.“混合区”是指一般商业与居民混合区;工业、商业、少量交通与居民混合区。
4.“商业中心区”是指商业集中的繁华地区。
5.“工业集中区”是指在一个城市或区域内规划明确确定的工业区。
6.“交通干线道路两侧”是指车流量每小时100辆以上的道路两侧。
7.“铁路干线两侧”是指距每日车流量不少于20列的铁道外轨30m外两侧的住宅区。
【解析】
振动对人体健康的危害是很严重的,在暖通空调系统中振动问题也是相当严重的。规范规定了振动控制设计应满足国家现行《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 10070—1988)等标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