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20:危险性厂房内采用循环空气

问题 20:危险性厂房内采用循环空气

【规范规定】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03)

5.3.6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应采用循环空气。

1.甲、乙类生产厂房,以及含有甲、乙类物质的其他厂房。

2.丙类生产厂房,如空气中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的粉尘、纤维,含尘浓度大于或等于其爆炸下限的25%时。

3.含有难闻气味以及含有危险浓度的致病细菌或病毒的房间。

4.对排除含尘空气的局部排风系统,当排风经净化后,其含尘浓度仍大于或等于工作区容许浓度的30%时。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10.1.2 甲、乙类厂房中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粉尘、纤维的丙类厂房中的空气,在循环使用前应经净化处理,并应使空气中的含尘浓度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5%。

10.1.4 民用建筑内空气中含有容易起火或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或独立的机械通风设施,且其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

6.1.5.1 下列三种情况不宜采用循环空气:

1.空气中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的粉尘、纤维,含尘浓度大于或等于其爆炸下限的25%时。

2.对于局部通风除尘、排毒系统,在排风经净化后,循环空气中粉尘、有害气体浓度大于或等于其职业接触限值的30%时。

3.空气中含有病原体、恶臭物质及有害物质浓度可能突然增高的工作场所。

【解析】

甲、乙类物质易挥发出可燃蒸气,可燃气体易泄漏,会形成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混合物,随着时间的增长,火灾危险性也越来越大。许多火灾事例说明,含甲、乙类物质的空气再循环使用,不仅卫生上不许可,而且火灾危险性增大。因此,含甲、乙类物质的厂房应有良好的通风换气,室内空气应及时排至室外,不应循环使用。

含丙类物质的房间内的空气以及含有有害物质、容易起火或有爆炸危险物质的粉尘、纤维的房间内的空气,应在通风机前设过滤器,对空气进行净化,使空气中的粉尘、纤维含量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5%,不再有燃烧爆炸的危险并符合卫生条件才能循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