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违法责任

(二)违法责任

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实施)(2014修订)的第六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