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实施)(2014修订)的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实施)(2012修订)的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