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设定录用条件

六、明确设定录用条件

1.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解读(https://www.daowen.com)

在招聘录用章节已叙述招聘条件不等于录用条件,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须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否则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赔偿金,故在试用期内须制定出完整的,操作性强的录用条件写进劳动合同里,这样才具有法律效力。

录用条件的设定应遵守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否则极有可能被视为无效条款,承担法律责任;录用条件可以包含试用期内的员工工作表现、考勤、业绩纪律、提供虚假信息,并明确考核方式、考核等级、考核部门、考核程序等,对试用期内的员工,随时按录用条件进行考核,保留相应证据,在试用期内掌握了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后,就可解除劳动合同,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要注意的是解除劳动合同一定要在试用期内,避免过了试用期才解除。

因为根据《对〈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6号)的规定: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则企业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