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试用期的次数
2026年03月05日
二、
试用期的次数
1.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第十九条: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2.解读:
(1)在试用期内,无论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还是劳动者自己辞职,如用人单位再次招用该劳动者时,不得约定试用期。
(2)已经经过试用期,但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岗位发生变化(晋升、转岗、降职)的,不得再次约定试用期。
比如:很多企业的做法是:一个由专员晋升到主管,在人事任免中往往加上一个试用期,其实这个试用期不成立的,不能因此不符合岗位要求而解除劳动合同。其实企业担心的是把一个人晋升到不适合自己的岗位,薪资又加上去了,加大用工风险和成本,那保险的做法可以把一个人先晋升岗位,如符合岗位要求再加薪,双方沟通一致就可以,也要让员工明白企业的用意。不要因为沟通不畅,而产生企业和员工的误解,避免员工产生什么样的薪水做什么样的事。其实什么样的薪水做什么样的事这种心态,很多时候是断送了自己锻炼和成长的机会。
(3)已经经过试用期,但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解除了劳动合同(不管是用人单位解除,还是劳动者自己辞职)。如用人单位再次招用该劳动者的,不得再次约定试用期。
(4)已经经过试用期,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再次续订劳动合同的,对该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再次约定试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