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规定

(一)法律规定

1.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实施)(2014修订)的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发布的招用人员简章或招聘广告,不得包含歧视性内容。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8实施)第三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第二十七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

第二十九条: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通常在企业的招聘中还是存在一些歧视,比如下面某企业的招聘的岗位要求,就存在了性别、婚姻、年龄、学历、残疾人及身高的歧视。

前台文员(https://www.daowen.com)

一、岗位要求

1.女,未婚,20~28岁,大专以上学历,身材苗条,五官端正,无残疾,身高160CM以上;

2.工作细心,认真,服从管理;

3.打字速度快,能熟悉office办公软件。

二、工作职责

1.负责公司前台接待及电话接转;

2.公司公司来访的接待和引见工作及快递收发并做好登记;

3.每月考勤登记、统计,考勤卡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4.实时更新公司通讯录,负责名片制作和更新工作;

5.安排公司就餐的登记和报餐工作,月底汇总用餐情况;

6、组织并协调各部门进行招聘,汇总招聘情况;7.协助上级管理员工人事信息及员工档案的维护;8.完成领导临时交代的其他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