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违法责任
1.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实施)(2014修订)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8实施)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