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生效并非必然产生物权效力

80.合同生效并非必然产生物权效力

举一个例子,甲将同一套房屋分别卖给了乙和丙。在法律上,这两份房屋买卖合同都是合法有效的合同,但房子只有一套,甲方只能向一方交付房屋,向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两份合同都合法有效成立,具有合同效力,但只有依据合同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一方,才实现了房屋买卖的物权效力。(https://www.daowen.com)

即使买受房屋的一方依据合同已经实际占有了该房屋,只要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双方的房屋买卖就没有产生物权效力,没有从物权上“取得”该房屋。事实上,“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不是一回事,判断“合同效力”的主要依据是《合同法》,而判断“物权效力”的主要依据是《物权法》和《担保法》。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所获得的仅仅是“请求权”——即请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办理房屋过户、交付质押的动产、办理权利质押登记、办理抵押登记,只有在上述行为履行后,才产生相应的物权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