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公法的衰变
“一战”之后,德意志民族主义者的切肤之痛,是凡尔赛体系对于德国的体系性压制。德国自认为欧洲头等列强之一,但在巴黎和会上受到了公开的羞辱:不仅巴黎和会的协商拒斥德国代表的参与,甚至《凡尔赛和约》都是由协约国通过宣战,强迫德国接受的。由于英法之间对于欧洲均势的意见出现分歧,和约并没有对德国造成毁灭性的打击,但相比于1815年诸王朝国家对于法国大革命策源国法国的处置,却是极其苛刻的:德国失去了战前领土的13.1%,1910年统计的全国人口的10%,军事与经济上受到严格限制;《凡尔赛和约》禁止德国加入国际联盟,禁止德奥政治联盟,要求德国政府将发动和领导战争的政治与军事领导人移交国际法庭审判。为了保证军事条款的履行,协约国占领莱茵兰地区十五年,并保证该地区的永久性非军事化。萨尔地区被从莱茵兰分离出来,由国际联盟管理十五年,之后由公民投票决定归属,而法国对该地区拥有经济控制权。(22)
而施米特对于《凡尔赛和约》与国联体系的根本批评是这样的:德国在“一战”中的所作所为,并没有越出欧洲列强原来共同接受的欧洲近代经典国际公法,然而,包括美国在内的战胜国却单方面改变了游戏规则,将一套新的游戏规则,强加给德国。但这套新的游戏规则从根本上具有帝国主义——干涉主义的性质,它缺乏一个同质性的政治空间作为其基础,并不可能带来真正的和平。
首先,《凡尔赛和约》第231条确定战争责任,提出了所谓“战争罪”的概念,并将德皇威廉二世列为战犯,要求对其进行审判。而这就违反了近代经典欧洲公法的精神。施米特认为经典的欧洲近代公法试图限制战争,而不是消灭战争,其战争法承认,只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发动并依据既定规则进行战争行为,交战双方就是正当的敌人,他们彼此之间没有法律上的过错,对整个世界而言也没有法律上的过错,并不存在一方是正义使者,另一方是可耻的罪犯的情况。19世纪的实证法学家们更是把战争视为道德上中立的现象,(23)克劳斯维茨(Carl Von Clausewitz)在1832年出版的《战争论》中称战争是一种实行国家政策的工具,这一观念在19世纪影响深远。在这种战争观下,“侵略”(aggression)不可能成为一个核心的法律概念。所谓的战争罪,针对的是战争期间一方违反战争法的行为(如攻击平民、滥杀战俘),但追究的并不是侵略战争的发动者。
在经典欧洲公法体系之下,宣战的程序尤为重要,因为它可以清晰地区分出中立国与敌国,使得中立(neutrality)成为可能。因为双方都可以是正当的敌人,第三方的中立在道德上成为可能。而战争结束之后所签订的条约中,往往也包含了大赦条款(amnesty provision),双方互相赦免对方战斗人员给予己方带来的任何伤害,以免这些伤害成为未来争端的源头。(24)《凡尔赛和约》要求移交和审判发动战争的个人,有违古典国际法中的大赦制度。(25)
其次,在施米特看来,协约国与国联对于莱茵兰地区的处理,也严重偏离了经典的欧洲公法。协约国对莱茵兰地区占领十五年,旨在德法之间制造一个非军事化的缓冲区。这既不是在经典的欧洲公法之下设立“中立国”(如比利时)的做法,也不是经典的欧洲公法所规定的暂时的军事占领,后者只是一种纯粹临时和事实性的对土地及其上的财产的占有,对其上的人民临时性和事实性的征服,它既不发生领土变更,也不发生政权更迭和宪法变更,然而协约国以国联的名义来管理莱茵兰地区,使后者与德国主体部分具有不同的国际法与宪法地位,在德国内部制造了一个“国中之国”。
对莱茵兰地区的处置更不涉及领土的割让。在经典的欧洲公法之下,在占领敌方土地涉及主权变更的情况之下,会发生“国家继承”:前一个国家政权的义务由后一个国家政权来继承,哪怕这两个国家处于敌对状态,由此保持了社会秩序的稳定性。一个重要的例子就是拿破仑控制下的威斯特法伦王国(Königreich Westphalen)在被消灭之后,原黑森-卡塞尔伯国(Landgrafschaft Hessen-Kassel)复国为黑森选侯国(Kurfürstentum Hessen),其君主威廉一世不得不对威斯特法伦王国进行“国家继承”,继续履行其所承担的义务。(26)被占领土之上的居民将成为占领国的公民,占领国还需要承担前任国的某些义务,如全部或部分债务。领土的割让是残酷的,但它也使得被割让领土之上的居民能够自动获得另一个国家的公民权,从而避免成为国际政治上的纯粹客体。
然而,更重要的是,在施米特看来,《凡尔赛和约》打破了经典国际法中对于欧洲与非欧洲政治空间的划分,把通常被用来针对“半文明国家”与“野蛮国家”的手段,用到一个欧洲“文明国家”身上。经典的欧洲国际法基于欧洲列强的这样一种共识:欧洲的土地与非欧洲的土地之间有着清晰的内外之分,宗主国与殖民地不可混淆。这不仅是一个法律上的区分,同时也是基于文明等级论的空间区分。殖民宗主国所坐落的欧洲,被视为世界文明的中心,国际法是这个文明中心的产物,同时也只有在这个文明的中心才会得到完整的实施。在这个中心之外,除了美国等欧洲后裔所建立的国家,剩下的就是半文明(semi-civilized)国家和野蛮(savage)部落,它们不具有完整的主权,或根本没有主权。(27)而殖民的使命是将所谓文明的教化布于世界各地。只有符合欧洲列强文明标准的国家,才能够被承认为列强俱乐部的一员,获得完整的主权。这种文明等级论确保了列强俱乐部本身具有同质性(Homogenität)。在施米特看来,《凡尔赛和约》没有给予德国作为一个欧洲列强应有的尊严,而是将德国与诸多非欧洲国家相混淆,这不啻为欧洲的自我沦丧。
具体到莱茵兰问题上,施米特在1925年的评论《作为国际政治客体的莱茵兰》指出:“使一片国土和一部分人民变成国际政治客体的形式与方法已经变了,不同于19世纪了。”(28)19世纪经典的欧洲国际公法实行“客体化”的方式是兼并领土,历史上围绕着阿尔萨斯——洛林的拉锯战,其背后就是经典的国际法公法。旧王朝国家渴望获得领土和人口,认为人口的增长就等于国力的增长。(29)但随着民族的原则的分量超过王朝的原则,一个强调民族同质性的国家,对于并非同一个民族的居民会有拒斥态度,不愿意将从帝国扩张中获得的利益,与这些非同质的居民共享,更不要说承担更多的由“国家继承”而来的义务了。既然外族人被当作包袱而非资源,那么国际法上也需要发明相应的规则,在不给予外族人公民权的同时,保持对他们所居住的土地的实质控制。
欧洲列强先是建立对于“半文明”国家的“保护国”(protectorate)制度——保持后者形式上的内政独立性,但控制其外交。但到了20世纪,连“保护国”制度也显得过时了,最新的实践是给予这些弱势国家以外交上的自主权,甚至给予主权的标志,但在“监督”的名义下,“通过占据关键地点,通过经济上的剥削或者特殊的投资权利确保统治”。(30)英国对埃及,美国对古巴、海地、多米尼加、巴拿马等拉美国家采取的,就是这样一种新的支配方式。“一战”之后,德国的海外殖民地被国联“托管”,而“托管”也避免了公开的政治兼并与合并。这些非欧洲族群处于这样一种支配形式之下——在形式上具有一定独立性,但被置于监管他们的列强的干预权力之下,又不可能按照经典的欧洲国际法的“国家继承”原则,成为列强的公民,因而更有可能沦为实质的国际政治的“客体”。(https://www.daowen.com)
传统上,这些支配形式原本只是针对非欧洲的“半文明”和“野蛮”民族。第一次世界大战打破了这种文野之分,欧洲列强纷纷带来它们在殖民地的有色人种军队,在欧洲大陆上互相厮杀。施米特认为,《凡尔赛和约》将传统上欧洲人对待非欧洲“半文明”族群的手段,用来对付德国,进一步毁坏了经典国际法中欧洲所占据的优越地位。这就类似让农奴参与贵族的决斗,破坏了贵族决斗的规矩。施米特认为,《凡尔赛和约》里“包含着一些危险、可能成为经常性干预的基础的不确定概念”,如制裁、赔款、调查、占领,其解释权掌握在战胜国的手里,这就使得德国的命运处于高度不确定的状态。(31)战胜国禁止德国在莱茵河左岸和右岸河流以东50公里内设置防御工事,禁止在这一地区常驻或暂时驻扎或集结武装力量,禁止任何军事演习或任何可以被视为动员准备的措施。(32)协约国将政治法律化,用国际法的形式,将对于德国的惩罚固定下来。
然而对德国的这种惩罚,与19世纪的神圣同盟所确保的秩序相比,其正当性原则是模糊不清的。神圣同盟将君主制——王朝主义原则作为欧洲秩序的基础,并为此建立“大国协调”体系,相互担保防止新的类似于法国大革命的苗头出现,这里存在着非常清晰的敌友区分的标准,其政治原则是非常清晰的。拿破仑战争的策源地法国并没有在维也纳会议上受到严厉惩罚,而是在波旁王朝复辟之后,被接纳为“五强共治”(Pentarchy)俱乐部的一员。但战胜国对德国的惩罚只是将一种具有根本缺陷的暂时的稳定状态,用国际法固定下来,从根本上缺乏可以与维也纳体系相提并论的、清晰的正当性原则。
经典的欧洲公法,是否仅仅在“一战”之后,才发生如此剧变?在施米特看来,“一战”后的剧变只不过是一个漫长的衰变过程的重要环节而已。19世纪,作为欧洲公法基础的文明等级论,本身就在受到挑战。在西半球,美国经历过内战和镀金时代,凭借着庞大的领土空间和人口规模,工业突飞猛进,并且逐渐突破1823年的“门罗主义”,越出其在美洲的“大空间”,争夺全球霸权。在亚洲,日本经历过中日甲午战争和日俄战争之后,被承认为列强俱乐部“民族大家庭”(the family of nations)的一员,而英国与日本在1902年缔结了形式上平等的盟约。与美国一样,日本也带来了自身的区域秩序想象,试图在亚洲确立自身霸权。美国与日本两个非欧洲强权的崛起,都对欧洲土地、空间与文明的优越性,构成了严峻的挑战。欧洲人一向将欧洲的国际公法视为欧洲文明的产物,而现在其欧洲文明的属性,必将遭到稀释。
但挑战并非仅仅来自外部。施米特指出,欧洲人自己也在有意无意地模糊欧洲与殖民地之间的界限。施米特尤其重视欧洲列强对于刚果问题的处置。比利时国王利奥波德二世(Leopold II)是欧洲殖民刚果的先锋,而比利时在欧洲是一个由列强共同担保的中立国。由于比利时政府缺乏对外殖民的动力,国王利奥波德二世就以私人的名义,成立了“刚果国际交流协会”(The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the Congo),并通过该协会在非洲开展殖民活动,尤其是从非洲本地酋长们的手中巧取豪夺,聚敛土地。而英国、法国、葡萄牙也在刚果展开殖民活动,数方的利益发生了一定冲突,于是就有了1884年德国首相俾斯麦召集十四国召开柏林会议(又名“刚果会议”)进行“大国协调”的事件。
柏林会议给人留下的最大印象是对非洲的瓜分。但施米特认为列强对刚果的处置带来的后果最为严重。在柏林会议之前和过程之中,利奥波德二世下了很大功夫来游说各国精英,给他们制造出他正在刚果推动“文明进步”的印象。利奥波德二世的游说极其成功,柏林会议的主席国德国承认了刚果国际交流协会对“刚果自由邦”的主权(这是施米特叙事似乎刻意忽略的);美国并没有参加柏林会议,但在会议前却承认了利奥波德二世控制的刚果国际交流协会对其所控制的刚果土地的主权,开创了在非洲土地上承认新国家的先例。施米特指出,美国对柏林会议表现出了一种“混合了原则上的缺席和实际上的在场的态度”,与其后来对待国联的态度,如出一辙。(33)在柏林会议的讨论中,法国与葡萄牙的代表提出了将海外领土和殖民地与欧洲宗主国的国家领土同等看待。而柏林会议列强所签订的《柏林会议总议定书》,在施米特看来更是开了一个危险的先例,那就是使得在欧洲的土地与非欧洲的殖民地之间的界限变得模糊。(34)列强承认利奥波德二世以个人名义占有并统治刚果河流域,其统治下的“刚果自由邦”(Kongo-Freistaat)是一个享有主权的中立国,直至1908年比利时从利奥波德二世手中接管刚果。
如果说柏林会议打破了欧洲土地与殖民地土地之间的质的区别,施米特进一步强调,实证主义法学的盛行使问题变得更加糟糕。1885年的比利时法学家仍然承认刚果自由邦是欧洲列强共同承认的结果,这至少还有一种欧洲文明的认同在其中发挥作用。然而随着20世纪的到来,比利时的法学家们在重述刚果自由邦的法律基础之时,已经忘记了刚果自由邦得以成立的政治空间划分前提,而是将“有效占领”作为取得“空地”的唯一合法条件。在他们看来,刚果自由邦的基础,既不在于欧洲列强的共同承认,也不在于殖民者与当地酋长们所签订的数百个协议,而在于“有效占领”。而施米特以嘲讽的笔调写道,这些诉诸“有效占领”的法学家们对于比利时统治下的刚果人口的估计是1400万到3000万,这是多么“有效”的“占领”!(35)
问题的症结在于,“随着19世纪走向尾声,欧洲大国及欧洲国际法学家们不仅不再明白自家国际法的空间预设,而且丧失了一切政治直觉,丧失了共同维护自身空间结构和共同约束战争框架的力量”。(36)欧洲列强之间通过均势与协调,维护着既定的政治空间划分方案,这是欧洲国际公法得以有效运作的前提。而当每个列强都诉诸“有效占领”,各行其是的时候,这个基于“均势”与“协调”的秩序,一个具有一定同质性的政治空间,也就处于瓦解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