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尔赛体系的结构性缺陷
在施米特看来,《凡尔赛和约》本身就标志着经典的欧洲公法秩序的堕落。1919年的巴黎和会不是“欧洲决定世界的秩序”,而是“世界决定欧洲的秩序”。(37)当然,后一个“世界”,强调的是欧洲之外的列强,尤其是美国与日本所起的作用。虽然“一战”后建立的国联仍然由英国与法国这两个欧洲国家主导,但它已经无力维持欧洲的平衡,更谈不上全球范围的和平秩序了。
“一战”后国际公法的标志性变化就是战争法的转型。1919年的《国际联盟盟约》没有完全抛弃古典的欧洲国际战争法。(38)其第10—17条规定,那些未事先遵循特定程序就发动战争的国家会被视为和平的破坏者,国联其他成员国可以通过财政、经济和军事的措施来制裁破坏和平的行为。但是《国联盟约》并没有对战争进行犯罪化。施米特评论:“建立在主权平等基础上的所有国家权利平等的观念在1919年仍然强势,所以《国联盟约》中只能以含蓄的方式规定了对战争的刑法性禁令。”(39)然而1924年国联第五次会议上讨论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议定书》(又称《日内瓦议定书》)即迈出了重要的一步,规定侵略战争与侵略行为是一种国际犯罪,而被认定为犯罪主体的是国家,而非个人;对于进行侵略而又不服从国联仲裁的国家,将依据国联盟约第16条,对该国进行经济、财政和军事制裁。
施米特认为这一议定书体现了美国人的主张。(40)这一判断是有历史依据的。1890年美国政府在华盛顿召集的首届泛美会议曾经讨论过一项将强制仲裁与禁止征服结合起来的方案,规定在仲裁条约持续期间,在战争威胁或武装部队存在的情况下做出的强制领土割让为无效,相关割让行为应当提交仲裁;任何在战争威胁或武装部队存在之下放弃仲裁的权利,皆为无效。(41)至于仲裁,自从1794年与英国签订《杰伊条约》以来,一直是美国政府较为常用的解决国际纠纷的手段。当然,首届泛美会议提出的禁止征服方案最终未能形成有效的国际条约。《日内瓦议定书》试图在全球范围推进美国在拉丁美洲尝试过的事业,然而1925年英国重新执政的保守党政府对议定书表示拒绝,随后主要西方国家将之束之高阁。
但美国人的战争观念在1928年8月签订的《凯洛格-白里安公约》中卷土重来。至1933年,共有六十三个国家批准或加入该公约,其中包括苏联、土耳其等当时尚未加入国联的国家。施米特评论称:“西半球开始登上世界舞台,并决定战争意义的进一步转变。”(42)公约第1条规定:“缔约各方以它们各自人民的名义郑重声明,它们拒斥用战争来解决国际纠纷,并在它们的相互关系上,废弃战争作为实行国家政策的工具。”(43)本条直接拒斥了克劳斯维茨在1832年出版的《战争论》中表达的古典战争法观点,即战争是一种实行国家政策的工具。条约规定,缔约国之间的一切争端或冲突,不论其性质和起因,只能用和平方法加以解决。不过,公约并没有规定如何判定和制止公约禁止的行为,其倡导国美国还在公约的解释中为其在拉丁美洲推行“门罗主义”留出自由空间。(44)
然而,究竟如何才能界定“战争”与“侵略”呢?在施米特看来,这本身就是一件极其困难的事情,它在现实中导致了一种形式主义的、以维持领土现状为起点的界定方法,而不问这种领土现状究竟是如何造成的。而这种定义在现实之中很容易被滥用。比如说,强国通过军事行动攫取弱国的领土,造成某种领土现状,而如果以此现状为基点,弱国的反抗反而变成“侵略”了。施米特对这一点的敏感与德国自身的境遇有关——在巴黎和会上,德国失去了大片领土,莱茵兰地区也被划定为非武装区,而如果以这一时刻为基点,德国的任何光复旧土和主张国土完整主权的行动,就会被认定为“侵略”。(45)
在作于1932年的《现代帝国主义的国际法形式》中,施米特进一步指出,《巴黎非战公约》的要害就在于美国这个非国联成员国在其中的主导作用,公约无法被并入国联的章程,而美国可以利用公约的模糊性(尤其是在“战争”定义上的模糊性),来决定何谓“战争”。美国善于利用一般的、尚无定义的概念发挥自身的主导作用,这在施米特看来就是“帝国主义”的表现。(46)
在今天来看,《巴黎非战公约》事实上并没有发挥施米特所担心的那种作用。在日军1932年1月3日占领锦州之后,美国国务卿史汀生(Henry Lewis Stimson)于1月7日照会中日两国政府,提出凡违反1922年华盛顿会议签订的《九国公约》以及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损害美国条约上之权利,包括中国之主权独立或领土与行政完整以及“门户开放”政策者,美国政府皆不予承认。史汀生发表此照会之前,曾试图说服英、法支持,但两国对此反应冷淡。美国无法获得足够的国际支持来对日本施加压力。《巴黎非战公约》诞生不久,即绊倒在“九·一八”事变带来的国际纷争上。原因在于,在经历1919—1920年威尔逊主义的高潮之后,美国向以西半球为基础的国际思维方式退却,它当然希望在东半球获得更多的利益,但不愿意承担刚性责任。
在1929—1933年世界经济危机的背景下,列强纷纷向外转移国内矛盾,军备竞赛愈演愈烈。在国联主持下,1932—1934年召开了世界裁军会议,但德国与法国在会上分歧严重,德国要求平等的武装权利,法国要求只有在获得足够的安全保障的前提下才能裁军,英美却并没有准备好为法国提供足够的安全保障。而长期被列强围困的苏联主张普遍、全面与立即进行的裁军,在1933年7月的伦敦会议上,苏联提出的侵略与侵略者定义对大会讨论产生了重大影响。施米特评论称:“来自东方和西方的大国根本改变了欧洲国际法之战争概念,它们已不需理会那些自身难保的欧洲国家。”(47)当然,美苏两国的推动并没有马上产生重大成果。1933年10月,德国退出裁军会议,裁军会议虽然继续召开了一段时间,但无果而终。
凡尔赛——华盛顿体系下,消灭战争的努力并没有成功;但这种努力也没有因为这一国际体系的终结而终结。在施米特看来,1945年8月8日,苏、美、英、法四国签署的《伦敦协定》(即《关于控诉和惩处欧洲轴心国主要战犯的协定》),标志着东方和西方终于走在一起,战争的罪刑化进程从此起步。从这一视角来看,1945年开始的纽伦堡审判和1946年开始的东京审判不过是十多年前的“非战”思路的延续。但施米特怀疑,当敌人被贬低为罪犯,第三方有一种道德义务加入对“罪犯”的惩罚,真正的中立制度就变得不可能,战争的规模就很容易变得不可控。(https://www.daowen.com)
在两次大战之间,施米特对于国际联盟的批评是一贯的。早在1926年——德国获准加入国际联盟的一年,施米特即撰文《日内瓦国际联盟的两张面孔》提醒德国舆论界,国联在某个西方大国(在此应该指美国)面前是谦卑的、小心翼翼的;但在弱势的、被解除武装的国家(在此指向德国)前则摆出一副严格执法的庄严面孔。国联在没有明确原则和既定规范的情况下以法律的名义裁决最可怕的冲突,带来的巨大风险是,它可能会激发巨大的国际政治对立。(48)1928年,施米特在《国际联盟与欧洲》中批评国联既不是一个真正的欧洲组织,也不是真正的普世性联盟。(49)1936年,施米特又撰文《国际联盟的第七次变化》,批判一个国联成员国(意大利)吞并另一个成员国(阿比西尼亚)的乱象。两篇评论指出,国联的根本问题,在于它徒具普世表象,但其成员却缺乏最基本的同质性,尤其是列强对于彼此之间的政治空间边界,缺乏基本的认同。没有清晰的政治空间划分方案,即便有各种纸面上的国际法规则,也不可能解决那些涉及列强的政治冲突。
国际联盟为何无法有效维持国际秩序呢?1814—1815年维也纳会议能够创设一个有效的欧洲秩序的前提是,它将欧洲真正有影响力的列强包括进来,形成了一个关于欧洲空间的共识。国联试图创设一个和平的全球秩序,按照同样的原理,它应当包含全球有影响力的列强,形成一种关于全球秩序的共识。然而,国联将战败国德国与挑战资本主义秩序的苏俄排除在外,作为倡导者的美国,最后却没有加入国联。这就使一种新的、稳定的政治空间安排变得不可能,一切真正重要的事务,都无法在国联这里得到一个实质性的决断。(50)而如果进一步观察世界主要列强与国联的关系,我们可以看到一幅极其复杂的图景:
第一,美国没有加入国联,却能在实质上操纵国联的许多事务,但无须承担责任。国联将对“门罗主义”的承认写入了其盟约第21条,而这意味着国联对美洲国家之间的关系,或者一个非美洲国家与美洲国家之间的关系放弃了实质的管辖权。由于美国参议院对国联盟约方案的否决,美国最终没有按照威尔逊总统的设想加入国联,但一系列美洲国家是国联的成员国,美国可以从实质上对这些国家的外交政策进行操纵。由此,美国与国联的关系,成为一种神奇的“缺席”与“出席”的混合。施米特指出,在国联时代的一系列条约的签订中,都有美国公民的参与,但他们却不是美国政府的官方代表。(51)美国人所习惯的在政治与经济之间的分离,也起了很大的作用(52),他们可以通过自身的经济力量影响国联的诸多事务,但又不需要在政治上承担责任。在国联体制中,美国一直在战胜国与战败国之间扮演着一个仲裁者的角色,而国联却深陷于某些国家的自我中心主义,不能扮演仲裁者的角色,也说不上有真正的普世性。(53)
第二,虽然日本参与了国联的创设并担任了常任理事国,但其对国联持一种很强的机会主义态度,合则用,不合则去。在19世纪70年代,日本的执政精英们就从外务省聘请的顾问、法裔美国人李仙得那里了解到了美国“门罗主义”的话语与实践手法,李仙得建议日本执政精英推行一种日本版本的“门罗主义”,以防止欧洲以扩张的名义来主导亚洲。(54)1905年日俄战争结束后,美国总统西奥多·罗斯福也曾诱导日本外交代表、枢密顾问金子坚太郎推行“亚洲门罗主义”。(55)日本在朝鲜半岛以及中国东北的扩张,背后都有一些日式“门罗主义”的思潮在发挥作用。在“一战”期间,日本利用欧洲列强无暇东顾的时机,在中国进一步扩张自身的势力范围,并获得美国在1917年11月2日签订的《蓝辛——石井协定》中承认日本“在中国享有特殊利益”。1919年威尔逊争取到将美国在西半球的“门罗主义”政策写入国联盟约第21条(56),也让一些日本精英认为该条也应当适用于日本在亚洲的势力范围。然而,1922年华盛顿会议签订的《九国公约》加强了列强对中国的共同支配,抑制日本对中国的“特殊利益”追求。在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日本在中国东北策划建立伪满洲国,引发了美国与国联的反对。在日本官方看来,国联盟约允许美国在美洲推行“门罗主义”,却不允许日本在亚洲推行类似的做法,这完全是不平等的。最终,日本退出国联,更为旗帜鲜明地打出“亚洲门罗主义”旗号。
第三,国联在结构上的不稳定,还体现在它的核心领导成员法国和英国对于欧洲秩序的安排,同样存在着极为严重的分歧。施米特指出,英国拥有一种全球视野的以海洋为中心的“保持现状”概念,在处理欧陆国家边界问题上更有弹性——这里实际说的是,英国在“一战”之后仍试图以德国来牵制法国,因此对严厉报复德国持保留态度。但法国作为欧陆国家,在更为逼仄的空间里,对于“保持现状”的理解与英国就非常不同。在巴黎和会上,正是法国最为强烈地主张严厉惩罚德国。基于陆地的秩序观念与基于海洋的秩序观念在国联之中只是被勉强地捏合在一起,然而它们之间的紧张关系从来没有消除。(57)
施米特在1936年专门撰文《国际联盟的第七次变化》论述过意大利对国联成员阿比西尼亚的吞并。针对这一吞并事件,施米特尖锐地指出,国联缺乏任何共同体本质,迄今为止,实质上已经有七个国际联盟:第一个是威尔逊倡导的国联;第二个是1920年美国未能加入,由英、法、意、日担任常任理事国的国联;第三个是1926年德国加入之后的国联;第四个是1933年日本退出之后的国联;第五个是1933年德国退出之后的国联;第六个是1934年苏联加入并成为常任理事国的国联;第七个就是1936年允许意大利吞并另一个成员国阿比西尼亚的国联。施米特评论说:“没有任何一个真正的世界组织能够在差异无比巨大的成员如此退出和参加的情况下存在。如此进进出出,让人想到的是饭店,而非一个联盟,或者任何一个持久的政治秩序和组织。”(58)国联仅仅在名义上保持为同一个联盟,但其从精神实质上缺乏同质性和连续性。
意大利在1936年提出的挑战是,它使用19世纪的文明等级论话语,论证阿比西尼亚只是一系列野蛮部落的集合,根本不具有主权国家的资格,国联允许其加入是一个错误。而国联理事国英国让各成员国自行决定是否承认意大利的吞并行为,并率先做出了承认。而这就提出了一个尖锐的问题——国联究竟是基于何种标准决定成员的资格的?施米特批判国联缺乏“同质性”,用的是Homogenität一词,而这正是他在解释卢梭的人民主权论时所用的词。(59)在施米特看来,人民之所以能够结合成一个政治共同体,关键就在于他们具备某种“同质性”。将同样的原理放到国际层面,一个稳固的联盟,同样也需要确立成员之间的某种“同质性”。而19世纪维也纳体系的经验可以表明,这种同质性需要对共同的空间秩序的认同,需要一种共享的文明话语。但在一家流动性很大的“饭店”,每个旅客都带来自己的秩序观与文明观,这就不可能产生一个有效的具体秩序。
从“一战”结束到“二战”爆发,欧洲没有确定的空间秩序,只有许多模糊不清、相互冲突的国际公法规则。欧洲列强在不同的秩序方案之间,没有形成真正的共识。其结果是实证主义法学的虚假繁荣。法律人经常会从其职业本位主义出发,推动形式上的规则体系的自我繁衍。他们对诸多国际条约展开解释,看起来十分敬业,然而对于现实,却没有产生多少真正的积极影响,反而遮蔽了国际秩序面临的深重的危机。在施米特看来,法律人经常忘记,实证法需要奠基于一种更为基础的法(nomos)之上,而后者的根本意义在于对政治空间形成稳定的划分。在国际层面,政治空间安排的稳定性依赖于大国之间客观上的力量均衡与主观层面的某种秩序共识。如果列强之间无法产生一种稳定的权力结构,如果实证法规则并非奠基于这一稳定的权力结构,那么,各方对规则的法律解释,不过是其权力斗争的延续。熟谙霍布斯的施米特分享了前者对于人类语言的高度不信任——如果没有对解释权力的稳定配置,解释活动本身无法产生一个具体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