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空间秩序与新国际法

四 大空间秩序与新国际法

但如何革新“一战”后被“帝国主义”浸染的国际法呢?在1928年发表的《莱茵地区的国际法问题》之中,施米特预感到,当代世界正在发生深刻的政治重组,现代技术的发展正在使以往时代的某些政治组合和界限徒有其名,“地球正在变小”,与之相应的是,国家和国家体系必然将变大,“几个巨大的综合体将依然存在,按照人之常理推算,可企盼的时代也许将享受到一种预想不到的、立足于崭新技术能力之上的人间幸福。某些较小的实体将在某一个富裕的巨人的荫庇之下获得自己的安全”。(60)施米特呼吁他的德国读者考虑,德国究竟是要成为能够在未来继续存活下去的世界大国,还是在心理上和道德上消沉下去。

1928年评论中出现的思想火花,在1939—1941年发展成了一团火焰。我们在此转向施米特在1941年夏天出版的《禁止外国势力干涉的国际法大空间秩序》第四版,探讨施米特如何从美国的“门罗主义”话语中萃取核心要素,转用于德国的新国际秩序建构。

施米特声明,他的主张并不是要将“门罗主义”移植到德国,而是要发掘这一先例中所包含的核心思想,并思考如何将其用于不同的生存空间与历史处境。移植“门罗主义”的困难,首先在于它的规范性内容的不确定性。从19世纪到20世纪,“门罗主义”已经从一项具有明确空间限定的不干涉和抵制空间外政府干涉的原则,变成了一项为美帝国主义辩护的原则。美国政府对“门罗主义”的解释具有高度的灵活性,给人的感觉是,只要形势需要,可以从中读出任何需要的东西。既有的任何国际法教科书都不会去探讨“门罗主义”是否属于一项国际法原则,面对其内涵的高度不确定性,实证法学家们无所适从。(61)

然而,施米特话锋一转,指出:这种内涵的不确定性,可以被转化成为一种决断主义式的确定性。在此,施米特引用了1923年美国国务卿休斯对“门罗主义”的“真实”内涵的探讨:只有美国政府才能够定义、解释和批准“门罗主义”的意义。这在施米特看来,是极其经典的决断主义(Dezisionismus)的范例(62)德语中的Dezisionismus源于拉丁语decidere(切断),后者又源于caedere(劈,砍),因此,决断意味着切断对话与辩论。(63)在涉及“门罗主义”定义的国际事务中,美国政府像一个罗马独裁官(dictator)一样行事,人们不确定它会说什么,可以确定的是,它拥有切断对话和辩论的力量。这就是所谓“决断主义式的确定性”。

由于“门罗主义”在历史上引发的种种大相径庭的解释,笼统地探讨“门罗主义”无疑会造成极大的歧义。施米特将自己的理论提炼的对象,限定在真实与原初的“门罗主义”,也就是1823年门罗总统所提出的那种“门罗主义”。它的对立面,是欧洲神圣同盟的君主制——王朝主义的正当性原则。在维也纳会议之后,欧洲的王朝国家将王朝正统主义原则提升到国际秩序准则的地位,为列强对共和革命的干涉提供依据。这一国际体系原则用到美洲,也必然会带来欧洲君主制国家对于美洲革命的干涉。然而美洲殖民地人民在政治上觉醒,意识到自己所处的美洲,具有不同于欧洲君主制国家的政治理念,需要排除外部干涉。由此,美洲由共和国构成的区域秩序中出现了不同于欧洲的“同质性”。施米特提炼出政治上觉醒的民族、政治理念与受此理念统治的“大空间”之间的有机关联,认为这种关联可以被转用于世界上的其他空间、历史处境与敌我区分之中。(64)

从笔者有限的阅读来看,施米特未必知道1903年美国外交家怀特劳·里德对于三种“门罗主义”的想象。如前所述,怀特劳·里德在耶鲁大学法学院的演讲中,以美国的“门罗主义”建构方式为经验基础,设想欧洲列强在非洲殖民地主张一种以君主立宪制为原则的“欧洲门罗主义”,以及俄国与中国在亚洲主张一种以君主专制为原则的“亚洲门罗主义”,二者都可以对美国的扩张起到某种排斥作用。(65)里德的思考非常符合施米特文本中关于“同质性”与敌对关系的原理。而美洲、欧洲——非洲、亚洲三个“大空间”三足鼎立,也接近施米特对于多极世界秩序的想象。只是里德没有想清楚的是,政体原则作为区域“同质性”的基础,恐怕是在比较独特的历史条件下才有可能。“神圣同盟”激发了美洲共和国在政体原则方面的自我意识,然而神圣同盟所确认的“同质性”——君主制与王朝主义的原则,却随着欧洲各国民族主义的上升而出现不断地衰变。当各国的王朝与贵族致力于论证自己与本地民族的同质性,而不是强调全欧洲的跨国贵族家族与他们所统治的中下层民众的差异的时候,君主制与王朝主义原则作为“同质性”基础的地位,就被大大削弱了。

为了阐明真实与原初的“门罗主义”具有的特征,施米特将其与大英帝国的空间意识进行对比。英国的基本原则是不列颠世界帝国交通线的安全。这一原则与原初的“门罗主义”原则毫无共同之处。“门罗主义”针对的是一块连续的空间,即美洲大陆,而大英帝国并不是连续的空间,而只是散布在各大洲的许多互不相邻的属地之间的政治联合;原初的“门罗主义”试图通过排除空间之外的列强干涉,针对诸多保守现状的列强而捍卫一种新的政治理念,而大英帝国捍卫帝国交通线安全的原则,只是对一种既得利益秩序的捍卫,缺乏政治理念的实质内核。

大英帝国的思维方式并不指向一块连续的政治空间,而是聚焦于连接其诸多不同属地之间的通道的安全。因此,它经常会以“人类”的名义来论证它的主张。比如说,1936年8月2日签订的英国——埃及条约第8条规定,“尽管苏伊士运河是埃及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考虑到它是普遍的交通要道,同时也是大英帝国不同部分重要的交通要道”,英国将接管对苏伊士运河的保护,直到埃及自身有能力这么做。这就将大英帝国的利益与全人类的利益关联在一起,而这正是英国常用的论证方式。英国在能够做到的时候,就直接控制交通枢纽;如果无法控制,就寻求其国际化与中立化。在美洲,英国试图控制巴拿马运河,但遭到美国“门罗主义”的抵制,后者以本区域空间为基础,发挥了更大的力量;“一战”之后,英国又试图将基尔运河国际化与中立化。

在施米特看来,英国以自然法色彩十足的“海洋自由”理念来将自己的主张变成国际法,然而所谓“达达尼尔海峡的自由”实际的含义是,英国军舰可以毫无障碍地利用土耳其的达达尼尔海峡,对俄罗斯帝国发动攻击。在施米特看来,英国用自由导向的、人道主义的、普遍主义的论证方式来捍卫自己属地互不接壤的帝国,不能仅仅用伪善和欺骗来解释,毋宁说,这表明了特定的政治存在方式与特定的国际法思维方式之间不可避免的关联。(66)

英国也曾经直接诉诸“门罗主义”先例提出自己的主张。1928年,英国在签署法美两国发起的《巴黎非战公约》的时候,做出了一个保留:1928年5月19日英国外交部给美国驻英大使的照会中称“世界上有一些区域,其福利与完整性,对于我国的和平与安全而言,构成一种特殊的和关键的利益”。(67)照会明确地将美国的“门罗主义”作为先例来对待,论证英国提出类似的要求也是正当的,这经常被称为“英国门罗主义”。然而施米特指出,虽然英国所用的词有相似之处,它所涉及的空间思维与原初“门罗主义”的空间思维截然不同,因为大英帝国的空间形态与1823年美国作为一个大陆国家的空间形态,截然不同。(68)

因此,从起源而言,美国“门罗主义”涉及的空间思维,与英国的世界帝国思维大相径庭。然而随着美国的崛起,“门罗主义”的解释却日益与英国式的思维趋同。在施米特看来,美国从“真正意义上的门罗主义”转向普世帝国主义的重要转折点就是西奥多·罗斯福。老罗斯福滥用“门罗主义”,推行自由资本主义的“金元外交”,但原初的“门罗主义”与自由资本主义的原则和方法毫无关系。在此,施米特提到1905年美国总统西奥多·罗斯福鼓励日本外交代表金子坚太郎将“门罗主义”转用于亚洲。1939年发表的《以大空间对抗普世主义》比施米特1941年的论述对美国的批评更为激烈,施米特认为罗斯福的出发点在于“从经济上为美国资本开放东亚”,这种东亚“门罗主义”的用意,在于将中国变成英国与美国的殖民地。(69)

而当日本试图模仿美国在美洲的“门罗主义”实践时,欧美各路理论家就披挂上阵,要么论证当初的“门罗主义”实践已经过时,要么论证日本没有资格按照美国当初的“门罗主义”先例来行事——这就好比说,日本抱着“和尚摸得,我摸不得?”的心态论证自己在东亚应当享有霸权,迎来的是美国的一巴掌:“你也配姓赵?”而施米特则对美国的反应持批判态度。这就表明,在1939年,他将日本的“亚洲门罗主义”视为英美普世帝国主义的反面,并暗示德国式的“门罗主义”可以引以为同盟。(70)

在批判西奥多·罗斯福的基础之上,施米特进而严厉批判威尔逊:“当威尔逊总统在1917年1月22日庄严宣布门罗主义必将成为世界主义的时候,作伪之工已达到登峰造极。他对世界主义的理解,并不是将真正的门罗主义所包含的不干涉的地区思想转用于其他地区,而是相反,将自由民主的原则无地区差别和无界线限制地推延到整个地球和全人类。”由此,美国就可以大规模干涉与它无关的区域事务。真正的“门罗主义”拥有空间边界意识,但威尔逊主义没有这种意识。二者之间的对立,是“一种明确的、建立在外空间国家不干涉原则之上的空间秩序和一种将整个地球变成进行干涉的战场、阻碍有活力的民族每一种自然增长的普世主义意识形态的对立”。(71)

施米特认为,在美洲“大空间”发展壮大的自由民主——资本主义的正统原则,已经取代了19世纪的君主制——王朝主义正统原则,成为干涉主义的正当性原则。甚至第一次世界大战都可以被解释为这种干涉主义的运动。在今天,这种自由民主——资本主义的正统原则已经成为维护既得利益格局的基本原则,压抑着新的政治理念的实施。在这里,施米特将德国代入了当年美国所占据的反抗的位置,将自己所主张的“大空间”理论,代入了美国“门罗主义”当年在美洲“大空间”中所占据的位置。在施米特眼中,国际联盟就是一种干涉主义机制。在《以大空间对抗普世主义》中,施米特举出的例子是,1931年德国人非常期待的德国——奥地利关税同盟,就是被常设国际法院中的一个古巴法官搅黄的(72)——实际上,正是关税同盟的失败,给魏玛民国带来了一场政治危机,从而促成了纳粹党的上台。但更重要的是,普世主义为不属于本地区的大国的干涉,提供了借口和机会。在此,施米特再次将批判的矛头指向了美国。

因此,“大空间”指向相邻的、连续的广阔空间,而不是通过海洋交通线连接起来的许多离散点的集合;真正的“门罗主义”意味着对一个“大空间”边界的守护,既拒斥外来干涉,也不越出边界,以普世主义的名义,对其他空间进行干涉。而美国在美洲这个“大空间”中所发挥的领导作用,从理论上又该如何概括呢?

《禁止外国势力干涉的国际法大空间秩序》一书辑录了1939年施米特发表的《国际法中的Reich概念》一文,在其中,施米特集中探讨了Reich与“大空间”之间的关系。现有中译本将“Reich”翻译成“帝国”,很容易与施米特力图区分的Imperium概念相混淆。Imperium在罗马公法中意味着“治权”,在罗马的元首制——帝制时期与普世皇权关联在一起。普世皇权的含义通过中世纪的神圣罗马帝国,传递到了现代世界。施米特并非一概反对帝国的Imperium。中世纪的神圣罗马帝国以及一些王国的统治者们主张的Imperium,乃是镶嵌在基督教共同体内部,与天主教教皇的权威(auctoritas)共同发挥作用。施米特在1950年出版的Der Nomos der Erde指出:“最能体现基督教帝国之历史延续性的重要概念就是‘拦阻者’(ὁ κατέχων)。‘帝国’在这里意味着能够拦阻反基督者和现世永恒之终结的历史性力量。”(73)(https://www.daowen.com)

Der Nomos der Erde明确交代,“拦阻者”概念源于天主教传统认定为使徒保罗所作的《新约·帖撒罗尼迦后书》。在这封信中,保罗告诫帖撒罗尼迦的信徒:“弟兄们,论到我们主耶稣基督降临和我们到他那里聚集,我劝你们:无论有灵,有言语,有冒我名的书信,说主的日子现在到了,不要轻易动心,也不要惊慌。人不拘用什么法子,你们总不要被他诱惑;因为那日子以前,必有离道反教的事,并有那大罪人,就是沉沦之子,显露出来。他是抵挡主,高抬自己超过一切称为神的和一切受人敬拜的,甚至坐在神的殿里自称是神。”(《新约·帖撒罗尼迦后书》2∶2-4)这就是“不法者”(ὁ ἄνομος)的形象。保罗接着训诫:“现在你们也知道,那拦阻他的是什么,是叫他到了的时候才可以显露。因为那不法的隐意已经发动,只是现在有一个拦阻的,等到那拦阻的被除去,那时这不法的人必显露出来。主耶稣要用口中的气灭绝他,用降临的荣光废掉他。”(《新约·帖撒罗尼迦后书》2∶6-8)

保罗描述了神圣历史的进程:在基督复活和末日审判之间,是“拦阻者”抵挡着“不法者”在人世取得胜利,而当“不法者”战胜“拦阻者”之后,他带来的欺骗性的奇观,将考验信徒,将那些真正虔诚的义人与不虔诚的罪人区分出来,继而基督重临,战胜“不法者”,这同时也意味着末日审判的降临与世俗历史的终结。人类生活在基督复活和末日审判之间,生活在“拦阻者”与“不法者”斗争的时代,由于“拦阻者”的努力,世界的政治性才得以保持。(74)

在施米特看来,中世纪的Imperium建立在基督教共同体与异教徒的空间划分基础之上,其前提是一种政治性的敌友区分。基督教君主们在针对异教徒的“圣战”中,集中体现了“拦阻者”的空间性。然而,当代的美国与苏联对全人类主张的Imperium已经脱离了具体的空间性,指向了以全人类作为一个政治单位的景象。在施米特看来,以全人类为政治单位是不可能的——既然并没有人类之外的其他智能生物与人类相对抗,以全人类为一个政治单位,实质上是取消了基于敌对关系的政治本身。在《旧约·创世记》中,是上帝将敌对关系给予人类(《创世记》3∶15“我又要叫你和女人彼此为仇。你的后裔和女人的后裔也彼此为仇。女人的后裔要伤你的头,你要伤他的脚跟”),背负“原罪”的人类,也就背负上了敌对关系的重负,而人如果认为可以凭借自己的自然理性消除罪恶与敌对关系,在人世间建立天堂,这不啻是一种敌基督式的傲慢。

不过,在“一战”之后,施米特的批判矛头主要针对的是美国而非苏联,从他的眼光来看,与苏联相比,美国的普世主义打着政治与经济分离的旗帜,因而更具有迷惑性和麻痹性,更值得从理论上予以揭露。在这一政治神学背景下,无论是Reich还是Großraum,都带有“拦阻者”的意义。Großraum是有边界的、自我限定的空间,它保持着世界的多元性,从而拦阻着“敌基督者”的计划的实现,而Reich是一个有边界的Großraum之内的领导者,是Großraum政治原则的提供者。(75)

在《国际法中的Reich概念》中,施米特指出,Reich是“领导性的和承载性的大国,后者之政治理念辐射着一个确定的大空间,并为了此一大空间而从根本上排除空间外大国的干涉”。(76)Reich本身有“领域”的意义,被运用于政治领域时,也并不必然具有君主制的含义——“一战”末期德国虽然发生共和革命,但在魏玛时期德国的正式国名与第二帝国时期一样,仍然是Deutsches Reich。(77)因此,如果要强调Reich与Imperium的区别,我们也许可以考虑将Reich意译为“政域”。“二战”期间,日本国际法学家从功能的意义上将Reich翻译为“主导国”,则强调的是它在“大空间”之中发挥的功能,在国际秩序讨论的语境中有一定的可取性。“大空间”内可能存在另外一些民族和国家,它们并不是Reich的一部分,正如美国并没有宣布阿根廷或巴西是自己的一部分。

Reich也不仅仅是一个面积更大的威斯特伐利亚会议以来的领土性国家,不是一架建立于特定地域之上的机械的统治机器,而是本质上具有民族的规定性,将以民族的精神在“大空间”之间建立起某种同质性。(78)在1939年的语境中,施米特所说的Reich当然指向一个比当时的德国更大的“大德意志”,但他并没有用同时代的地缘政治学家和政论家喜欢用的“Mitteleuropa”概念。至于这个Reich在其主导的“大空间”中应当主张何种具体的政治理念,施米特语焉不详。但他明确强调的是,Reich将按照“门罗主义”的先例,排除域外势力的干预,从而保证“大空间”在全球秩序中的独立性。

如果说近代经典的国际法是以国家为基本空间单位,施米特展望的新国际法,是以“大空间”作为更重要的空间单位。空间单位的扩大跟技术的发展密切相关,飞机、无线电等技术的发展,使得以国家为基本单位的空间界定方法,已经跟不上时代,需要更大的空间单位,才能够发展有意义的合作。以“大空间”为支点的国际法越出了经典的以国家为基本单位的国际法,但也拒绝了超国家的普世主义的国际法——后者在施米特看来从本质上是帝国主义。以Reich为支点的国际法使得民族有机体能够真正地以自己的理念和原则,掌握国家机器。(79)既然地球是如此之大,存在诸多有活力的民族,在施米特的视野中,一个理想的地球秩序,应该划分若干不同的“大空间”,每个“大空间”里都有一个由主导性民族创建的Reich,并奉行该主导性民族的世界观理念和原则,维护着世界的多元性。

施米特强调“大空间”是由政治上觉醒的民族来主导,在一定程度上与拉采尔与豪斯霍弗的“生存空间”(Lebensraum)观念拉开距离。他对原初的“门罗主义”所体现的美洲共和制与欧洲神圣同盟的君主制原则之对立的强调,可以呈现他关注区分敌友的基本原则的政治性高度。“大空间”的基础并不是生物学意义上的种族等级,并不是一个民族的人口增长带来的“有机体”的扩张性生长,而是主导性民族的“政治原则”。施米特在其《陆地与海洋》等作品中阐发了立足于土地的德意志民族精神与面向海洋的盎格鲁-撒克逊精神的对立,这种对立可能会产生一定的种族政策上的后果(如将犹太人视为无根的族群),但其与希特勒的赤裸裸的生物学种族主义,仍然并非同一个层面的话语。

在20世纪30年代的背景下,施米特这一理论服务的当然是德国的重新崛起。由于历史的原因,德意志人散居在德国、捷克斯洛伐克、奥地利、波兰等不同国家,无论是“Reich”还是“大空间”,指向的都是一个将中欧不同国家整合起来并确立德国领导权的架构。因此,在“一战”之后德国重新崛起并对外扩张的过程之中,施米特既不是旁观者,也不是反对者——他于德国入侵捷克斯洛伐克几周之后在基尔大学发表其“大空间”演讲,其理论与时势之间有着明显的呼应关系。当然,当德国吞并波兰之后启动“巴巴罗萨行动”(Unternehmen Barbarossa),继续进攻苏联之时,我们有理由怀疑希特勒的决策已经超出了施米特“大空间”理论的允许范围。如果说波兰与苏联的波罗的海沿岸部分因为有大量德意志人居住,而被诸多德国的“中欧”理论家纳入德国的势力范围,希特勒直奔莫斯科,又有什么政治空间的理由呢?如果将施米特的理论适用于苏联的话,也许我们可以说,希特勒已经进入了斯拉夫人的“大空间”。

而长期坚持德国应当与陆地势力俄国和解,共同对付盎格鲁-撒克逊海洋势力的德国地缘政治学家豪斯霍弗更是对希特勒进军苏联表示了失望(但随后又一反常态,表态支持)。(80)不过,这也正是理论的创制者经常遭遇的尴尬,他们为行动者提供论述,但后者的行动却经常会越出这些论述的范围,从而给旁观者带来困扰:失败的究竟是行动,还是理论本身?

在20世纪30年代,施米特只是众多诉诸“门罗主义”的德国政治——文化精英之一。我们并不容易确定,他对“门罗主义”的阐释,对于当时的德国执政精英到底起了什么作用。1939年3月4日,德国外交部长约阿希姆·冯·里宾特洛甫(Joachim von Ribbentrop)在与美国副国务卿萨姆纳·威尔斯(Sumner Welles)讨论瓜分波兰时,就引用了“门罗主义”的先例,称此事纯属德国与苏联自行决定的事务,美国无权干涉。(81)而希特勒也在1939年4月28日的国会演讲中批评美国的富兰克林·罗斯福总统给他和墨索里尼发电报开具禁止入侵的中欧国家名单的举措,希特勒设问,如果德国对美国在南美洲如何行事提出类似的要求,美国该如何回应?他引用了美国的“门罗主义”,称德国人为了欧洲利益,特别是大德意志帝国的领土和利益,有权奉行类似的主义。(82)

事实上,早在写作于1928年的一本未出版著作中,希特勒就体现出了对美国的这种既敌视又利用的态度。他预言美国是欧洲在帝国扩张事务上的主要对手,希望英德两国能够联合起来,在欧洲对抗法国与俄国,在全球其他地方对抗美国。与此同时,他又盛赞美国的工业能力,以及对北欧——日耳曼族群大幅倾斜的选择性移民政策。(83)

在希特勒发表其“门罗主义”讲话之后,希特勒政府中不负责具体部门事务的部长汉斯·弗兰克(Hans Frank)给施米特打电话,告诉他不要对欧洲“门罗主义”概念的真正来源发表评论,因为“元首为自己的原创性而自豪”。(84)也许正是出于维护与权力中心的关系的考虑,施米特在后续的“大空间”写作中,对于“大空间”中主导的世界观和原则的具体内容,未作进一步论述。而这种沉默在纳粹党内部也引起了一些反响。在1941年的一篇文章中,纳粹党的经济顾问维纳·戴兹(Werner Daitz)就批评施米特忽略了种族同质性的首要地位,认为施米特片面强调了“不干涉”原则,而这会导致一个大空间可以被各种各样的族群填充:中国人,马来人,黑人,印度人……(85)而戴兹本人鼓吹一种“生物学意义上的大空间”观念。(86)施米特在柏林大学的同事、与纳粹党关系更为紧密的莱因哈德·霍恩(Reinhard Höhn)一边吸纳施米特的“大空间”概念,一边不断批评施米特的“大空间”思想是“非民族的”(un-völkisch)。(87)

施米特曾于1933年加入纳粹党,与纳粹党一度走得比较近,并被流亡人士讥讽为纳粹的“桂冠法学家”(Kronjurist)。但在纳粹党上台前,施米特长期将纳粹党视为德意志国家的威胁者,主张对其实施党禁,并从宪法理论上提供依据。即便在加入纳粹党后,施米特也并不接受后者基于生物学的种族主义论调。不久,纳粹党内的一些人士注意到施米特早年反纳粹党的立场,认为施米特加入纳粹党是居心叵测的政治投机。施米特很快失去纳粹党高层的信任,在政治上被边缘化。施米特也主动地退回到学术研究工作之中,避开敏感的宪法学研究,聚焦于国际法与霍布斯政治哲学研究。“大空间”理论的创制,尽管服务于德国的对外扩张,但未能改变纳粹党对他的成见,未能改变他自己的政治“边缘人”(尽管还不是“敌人”)地位。

不过,施米特也在一定程度上“因祸得福”——因为在纳粹统治下长期处于政治“边缘人”地位,施米特在“二战”后的纽伦堡审判中得以全身而退。但他的“大空间”设想的失败是有目共睹的——世界并没有按照他的设想,分解为若干“大空间”。“二战”之后,美苏两强都在全球主张自身的势力范围,但其理由是普遍主义的,而非民族——特殊主义的。而德国已经分裂成两个国家,直到施米特1985年去世,都没有看到德国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