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存技术与生育制度

生存技术与生育制度

整部《古代社会》都是有关原始人向文明的现代人进化的文化进步史,这里摩尔根关注的并非是跨文化比较对孤立的个别文化的反思意义,而是发掘文化进步的源泉与线索。从抽象层次看,他心目中文化进步的源泉,是人类知识的积累。像启蒙哲学家一样,他坚信人类发展的进度自始至终是遵循一种几何比例的。也就是说,在他看来,人类获得每一项准确的知识之后,这项知识就变成了进一步获取其他新知识的动力。由此类推,可以一直推进到错综复杂的现代知识。在接受启蒙哲学家有关知识与文化进步关系的论述时,摩尔根对于这一关系的论述也表现出浓厚的人类学特征。他认为,人类学文化进步的原初动力最重要;虽然蒙昧阶段人类进步的速度最慢,文明阶段的进步速度最快,但是,“如果我们就这两个阶段的成就同全部成就的关系来估量,则最早一个阶段的相对量可能是最大的”(第34页)。据此,他提出一种看法,即强调“人类在蒙昧阶段的进步,就其对人类整个进步过程的关系而言,要大于在此后野蛮阶段三期中的进步;同样,人类在整个野蛮阶段所取得的进步要大于其后整个文明阶段的进步”(同上)。

此外,摩尔根特别重视为启蒙哲学家所忽视的人类生存技术变化对于文化进步的重要作用。对他而言,生存技术的知识之获得,是文化进步的前提。什么是“生存技术”?摩尔根并没有给予一个明确的定义,而只是朴素地用这个概念来形容生活资源,特别是食物资源。依据当时的考古学和民族学的发现,摩尔根认定,在最蒙昧的状态下,人类依靠天然食物生存,在局限的生活环境内以植物的根和果实作为食物,此时,人发明了语言(第19页)。然而,在人类文化进步史上有如下五种人工食物资源的知识积累对人类产生过重大影响(第19—24页):

(1)鱼类食物。鱼类是最早的一种人工食物,这是因为要充分使用这种食物就必须烹饪。人类最先使用火,其目的未必不在于此。鱼类的分布很广,可以无限制地供应给人,而且是唯一可以在任何时候都能获取的食物。人类依靠鱼类食物才开始摆脱气候和地域的限制,在蒙昧阶段就能沿着海岸或湖岸、河道形成聚落。

(2)由种植得来的淀粉食物。美洲土著在低级野蛮社会即已掌握园艺,比之东半球的居民竟早出整整一个文化期,这一点使我们感到很奇怪。这是由于东西两半球的天然资源不相同所造成的结果:东半球出产所有适宜于饲养的动物(只有一种除外)以及大多数谷类作物;而西半球仅有一种宜于种植的谷物,不过它却是最好的一种。这个因素促使东半球的野蛮阶段初期的时间延长,而使西半球的这一时间缩短。

(3)园艺生产的食物。在西半球,园艺始于玉蜀黍的种植。这一新纪元的开辟,在东西两半球虽非同时,但对于人类命运的影响却极为巨大。

(4)肉类和乳类食物。掌握家畜饲养业的部落,在园艺生产时期即已存在。家畜饲养业能保证肉类和乳类食物的供应,因而使人类开始脱离野蛮状态(第23页)。

(5)通过田野农业而获得的无穷食物。人们饲养牲畜以后,用畜力来补充人力,这种方法提供了一个价值极高的新因素。接着,由于有了铁,制出了带铁铧的犁和更为合用的铲子、斧头。由于有了这些发明,加上早先已有的园艺,于是,田野农业便出现了:人类也就因此开始获得了无穷的食物。

通过勾勒食物资源获得途径的变化图景,摩尔根也勾勒出人类发明和创造的历史:人类在低级蒙昧社会中只能依靠自然供应的食物生存,到中级蒙昧社会才开始用火来加工鱼类,到高级蒙昧社会发明弓箭;到低级野蛮社会时,创造了制陶术,到中级野蛮社会开始饲养动物,到高级野蛮社会才学会冶炼金属,从而促进了农业的高度发展,最终将人类推进到文明社会——文明社会指的是标音字母和文字的出现——直至现代社会。

食物获得途径的演化,显然并非是摩尔根想专门论证的文化进步史。由于当时考古资料的限制,他的阐述只能停留在某种想当然的循序渐进的文化变迁史上。随着资料的不断增加,人类学家已有充分的证据表明,摩尔根依据食物和技术的发明创造构想出来的人类史,其具体细节符合事实的微乎其微。[1]摩尔根在叙说自己的问题意识时,除了许诺要解答原始人向文明人演化的一般进程外,还许诺说,要解释为什么一些民族停留于“落后面貌”,另一些民族则“进步”飞快。可是,在实际的论述中,对于这个重要问题,摩尔根却语焉不详,蒙混过关。在关于生存技术的那一章节里,他含糊地说,这是因为一些民族生存于文化接触频繁的大陆,而那些进步不快的民族却因生存于与外界相对隔绝的情景中,未能及早领会发明和发现的现实意义,从而停滞不前。

人自身的再生产(生育)问题,是摩尔根一生探索的主要问题。在《古代社会》一书中,摩尔根没有将人类生存的这一重要方面放置在“生存技术”的演变史中考察,而只是将围绕生育的一系列社会制度发明当成与生存技术平行的社会组织演化史来看待。在生产与人的再生产之间缺乏充分的人类学联想的情况下,摩尔根通过对有限资料的历史分析,展示了他对于文明的进程的解释。用我们中国的古话来说,这个文明的进程不是别的,正是人类社会中“治”的生成原理。对应于蒙昧状态的无知,摩尔根设想,人的两性关系只能是依照自然赋予的两性区分来构成,只要是有区别的两性,都能成为人的再生产(生育)的基础。随着时间的推移,人对于两性间关系的制度约束才越来越发达;经历了越来越多的制度约束,最后形成了现代一夫一妻制的严格限定。不过,虽然摩尔根没有特别关注后来人类学家特别关注的“乱伦禁忌”制度的普遍性,但是,他从朴素的资料出发设想出来的最初的、与无知对应的“两性社会”也是有一定规则的。对于异代人之间性关系的排斥,似乎正是摩尔根眼中原初的生育制度的唯一规则。在自相矛盾的心态中,摩尔根提出了通婚制度演变的时间序列,来与生存技术发展的序列相对应。这一通婚制度的序列如下(第25—26页):

(1)血婚制家族——这种家族形态的基础是若干兄弟和若干姊妹相互集体通婚,它在最古老的马来亚式亲属制中仍存在,是最古老的亲属制度,为血婚制家族的研究留下了证据。

(2)伙婚制家族——这种家族形态是由血婚制家族滋生出来的,名称起源于夏威夷人伙婚制的亲属关系,代表的家族形态的基础就是若干兄弟是他们彼此的妻子的共同配偶,或者,若干姊妹是她们彼此的丈夫的共同配偶。而这里所用的兄弟一词,包括从兄弟、再从兄弟、三从兄弟甚至远房的兄弟在内,他们彼此互认兄弟就和我们的亲兄弟一样;这里所用的姊妹一词,也包括从姊妹、再从姊妹、三从姊妹甚至远房的姊妹在内,她们彼此互认姊妹就和我们的亲姊妹一样。

(3)偶婚制家族——这种家族形态的基础就是一男一女按婚姻形式结成配偶,但双方都不排斥与外人同居。

(4)父权制家族——这种家族形态的基础就是一夫多妻的婚姻,这里所用的“父权制家族”一词,只指其狭义而言,专用以表示希伯来人畜牧部落的那种特殊的家族,其酋长和家族里的主要男子成员都实行多妻制。摩尔根认为,这种形态流行不广,所以对人类事业影响甚微。

(5)专偶制家族——这种家族形态的基础就是一男一女的婚姻,它萌生于偶婚制,但已极端排斥与外人同居。

在摩尔根眼里,从血婚制向专偶制的演变,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这个过程的初始状态是两个群体中同年龄的异性团体的集体通婚,它的终结是作为个人的两性之间在严厉的制度约束下相互间独占式的个人通婚。同一过程的基本发展趋势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自然赋予的两性之别,从在社会组织中扮演关键作用,到失去其在社会中的作用。当人类文化处于蒙昧社会的低级水平时,人们在规定范围内实行共夫共妻,集体同居的权利与特权发展成为一种庞大的体制,成为社会结构的组织原则。这些权利与特权根深蒂固,其稳定程度巨大,以至于人类只有在经历若干次变动后才能慢慢地从其中解脱出来。当这种同居制度的范围逐渐缩小之时,家族形态即随之由低级向高级进展。起初,家族形态是血婚制家族,这种形态的基础是兄弟与姊妹之间相互集体通婚。它的第二种形态,即伙婚制家族,其社会体系近乎澳大利亚的婚级制,是一群兄弟共有若干妻子或一群姊妹共有若干丈夫。摩尔根认为,按性别组织成婚级,以及随后较高级地按亲属关系组织成氏族,都是一些“伟大的社会运动顺应人类天性所趋的原理于不知不觉之中创造出来的”(第47页)。随着亲属制度逐步在社会中丧失作用的过程,政治社会随之兴起。当一个社会形态的总体面貌离血亲制度越远,它就越接近文明的政治社会。依据这个原则,我们可以将蒙昧、野蛮、文明三种社会形态落实到社会结构的比较分析基础上,并在对比中看到现代政治社会的生成原理,如同看到文明社会的技术基础一样,看到通婚范围的缩小对于现代社会建构的关键意义。


[1] 怀特,《摩尔根生平与〈古代社会〉》;童恩正,《摩尔根模式与中国的原始社会史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