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观念

财产观念

从《古代社会》的第一编看到第三编,我们逐步理解了摩尔根这部书的基本观点。跟随他书写的文字留下的足迹,我们走过了新旧两个分离的大陆,发觉这两个相互漂离的大陆之间,为一位美国人类学家提供了如此巨大的想象空间。深入这个想象的空间,我们发现文化之间的一致性与多样性并存于一个文本里,而企图对这个现存的文本进行阅读和再创造的摩尔根,更强烈地感受着人类一致性的魅力。习惯把问题复杂化的学究们,可能宁愿把摩尔根铺陈出来的论点一一归还给事实和事实之间的矛盾;而只是轻轻地掠过他的想象空间的我们,却看到两个简单的类别:氏族与政治。

摩尔根用他的丰富想象力和臆断力,将分离于不同时空之间的因素统一在一个框架里,在这个理论的氛围内,倒进了形形色色资料的源泉。一时,各色各样的社会群体、种族、制度、生活习俗、人生礼仪、思想观念,汇聚起来,凝结在一个话题周围,这个话题,便是从氏族社会如何通往政治社会,并因此使人类获得了文明。在这个主题面前,摩尔根一生中搜集的最详尽的关于易洛魁人和人类家庭的血亲与姻亲制度的资料,骤然成了附属品。人类学家承认摩尔根,更多的是因为他的《易洛魁联盟》,他的《人类家庭的血亲与姻亲制度》,而很少是因为他的《古代社会》。而在《古代社会》里,摩尔根表达的理想,却远远地离开了他的专业,而进入了希腊、罗马、西亚、中国。他想将自己的民族志研究之所得,与更宏大的历史叙事联系起来,并最终使之服务于这一历史叙事。不止如此,在摩尔根的笔下,被政治经济学家赋予理论最高地位的“产权问题”,至此也只能列居于政治文明化进程的历史叙事之下,成为这个文本的“脚注”(尽管这个“脚注”也十分重要)。

到《古代社会》的最后两章,摩尔根才进入了财产观念的历史领域。该书的第四编,题目为“财产观念的发展”,只包括不长的两章,而这两章共用“三种继承法”这个题目,只不过在第2章时注出“续前”两字。对摩尔根来说,财产观念在人类的心灵中是慢慢形成的。这种观念在漫长的岁月中一直处于薄弱状态,并非与人同来于世上。萌芽于蒙昧阶段的财产观念,需要这个阶段和野蛮阶段的一切经验来助长它,使人类的头脑有所准备,以便接受这种观念的操纵。但是到最后,对财产的欲望超乎其他一切欲望之上,文明将自身的创造归功于这种特殊欲望,财产观念为人类克服阻止文明发展的种种障碍从而创建政治社会铺平了道路。

摩尔根认为,财产的发展是与社会制度有密切联系的。他说:

对财产的最早观念是与获得生存资料紧密相联的,生存资料是基本的需要。在每一个顺序相承的文化阶段中,人所掌握的物品将随着生活方式所依靠的技术的增加而增加。因此,财产的发展当与发明和发现的进步并驾齐驱。每一个文化阶段都显得较其前一阶段大有进步,不仅在发明的数量上如此,在由发明而产生的财产的种类和数量方面也是如此。财产种类的增加,必然促进有关它的所有权和继承权的某些规则的发展。这些占有财产和继承财产的法则所依据的习惯,是由社会组织的状况和进步确定和限制的。由此可见,财产的发展,与发明和发现的增加,与标志着人类进步的几个文化阶段的社会制度的进步,有着密切的关系。(第533页)

在蒙昧社会中,物质水平是极其低下的,人拥有的财产微不足道,他们对于财产的价值、欲望、继承等方面的观念很淡薄。但是,“在氏族制度建立以后,就出现了第一条继承大法,它规定把死者的所有物分给其氏族的成员。实际上,它们为其近亲占有;但是,财产应留给死者的氏族,并分配给其成员,这条规则是普遍的”(第535页)。从陶器的发明开始,人类进入了低级野蛮社会。玉蜀黍的栽培,有利于引入一种新的财产,即耕地和园圃。它被视为个人或集体的,所以是可继承的。此时,丈夫和妻子的财产和所有物都分得清清楚楚,死后则分给各自所属之氏族。到了中级野蛮社会,东半球的动物饲养和西半球的村居出现了,随之,“个人的财产已有大幅度的增加,人与土地的关系也发生了一些变化。土地的所有权依旧为部落所共有;但是一部分土地已被划分开来,作为维持政府之用,另一部分用来支持宗教的展开,而更重要的一部分,人们借以为生的那一部分则由几个氏族或由居住于同一村落的公众集体所瓜分……”(第541页)这样的继承方式,便成为人类历史上的“第二种继承大法”——在同宗亲属中分配财产。

然而,相比第三种继承法,第二种继承大法的革命性并没有那么大。到了高级野蛮时代,铁器大大地改变了人类的生活,巨额个人财产随处可见。“在野蛮阶段晚期之末,土地所有法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它逐渐倾向于两种所有形式,即国家所有和个人所有。”(第548页)在希腊,土地起初是归氏族所有的,后来个人不断侵占氏族土地,直至只有荒地才归氏族共有。世系虽已变为男系,但一切动产和不动产仍像自古以来的情况一样,仅在氏族内继承。在《伊利亚特》中,记载有环绕农田的“栅栏”,所以“没有理由怀疑在当时土地是围以栅栏,经过测量,并且归个人所有的”(第549页)。随着财产的进一步增加,家畜成了价值超过一切的财产。随之而来的便是有组织的耕作,它有利于家族与土地结成一体,使之成为生产财产的组织。土地的财产地位突显之后,第三种继承大法——把财产给予已故所有者的子女——就必将进而取代同宗继承法。希伯来、希腊和罗马的继承法历程似乎完全相同,都规定了子女继承父亲遗产的原则。摩西立法规定,继承严格地在同胞内进行。整个原则与罗马十二铜表法(公元前449年)相同,继承等级依次为:子女、同宗、氏族成员。儿子有供养女儿的义务。当没有儿子时,则由女儿继承,这时女儿有义务嫁给本氏族的成员,以保障财产不至于流失。这是一种遗产归宗法。梭伦立法与希伯来基本相同,继承了财产的承宗女也有义务嫁给最近的亲属。这也是遗产归宗法。罗马十二铜表法更是一种遗产归宗法,除一般原则与前两种无甚区别外,它还规定死者之妻与子女平等地享有继承权。财产的积累和遗产的继承,与职位的专断一起,导致了贵族的出现。“它很快就引入了不平等的特权,引入了本民族内不同个人的不同身份,从而破坏了社会的平衡,终至成为不团结与斗争的根源。”(第555页)

至此,摩尔根完成了他的古代社会研究。他的这部涉猎地球上大多数文化的概览性著作,是触及了人类的智力、政治观念、家庭观念和财产观念的发展的通史。在这个通史中,摩尔根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既带欧洲中心主义又时露文化反思良知的结论:

一部分人类早在大约五千年前就已进入文明社会,这必须被视为一个奇迹。严格地说,只有闪族和雅利安族这两支是未假外力独立地达到文明社会的。雅利安人代表人类进步的主流,因为它产生了人类的最高类型,因为它通过逐渐地控制地球而证明了它内在的优越性。但是,文明社会仍然必须被视为是环境的偶然产物。它的产生有时是必然的;但是文明社会竟能在它实际完成的那个时候取得成就,仍然是一个特别的现象。阻碍蒙昧社会的人类向前发展的障碍极大,要克服它是困难的。在进入中级野蛮社会之后,文明社会能否到来尚在未定之天,当时野蛮人则正在通过试验自然金属探索掌握冶炼铁矿术的途径。直到人类掌握了铁及其使用的知识后,文明社会才有可能到来。如果人类迄今仍未突破这一障碍,我们并没有正当理由对此表示惊讶。当我们认识了人类在地球上的存在之长久,人类在蒙昧社会和野蛮社会所经过的沧桑变化,以及人类必须取得的进步之时,我们也许会觉得文明社会如果再推迟几千年才出现,而不是像上帝的安排那样出现于它实际出现的时刻,也是很自然的事情。因此,我们不得不得出如下的结论,即:文明社会之所以能完成于它实际完成之时,乃是一系列偶然事件的结果。这也可以提醒我们:我们今天极为安全和幸福的条件,乃是我们的野蛮的祖先和更远的蒙昧祖先经过斗争、遭受苦难、英勇奋斗和坚持努力的结果。他们的劳动、他们的试验、他们的成功,都是上帝为从蒙昧人发展到野蛮人、从野蛮人发展到文明人而制订的计划中的一个组成部分。(第557—55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