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希腊与人类学

古希腊与人类学

接着“易洛魁人的氏族”一章,摩尔根写了三个章节的长论,概述了易洛魁人的胞族、部落和联盟,又用两章叙述了他对其他部落氏族组织和阿兹特克文明的研究。值得注意的是,《古代社会》中关于“政治观念”的分析,除了氏族这一说之外,其他的论述使用的基本概念和体系,大多与英国功利主义思想家的希腊史论述一致。同样值得注意的是,摩尔根在论述世界各地民族志资料中的氏族组织时,前后贯穿着一个饶有趣味的观点,即主张用“法”这个概念来形容氏族。摩尔根与《古代法》的作者梅因一样,深受格罗特的影响。他们三人之间没有亲密的人际关系,却从各自的角度,运用各自的资料,来阐述同一个问题,即,罗马法的演化问题。三人也不约而同地以欧洲法律的主要概念为依托,来追问人类关系结构的普遍规律。希腊的模式被认定是解决政治社会兴起问题的典范。

为了强调自己展开的研究是从美洲印第安部落的研究出发的,摩尔根在文本的前前后后不断营造一种“异文化”的氛围,让我们觉得他的论述纯属一种人类学的探索。然而,当摩尔根进入对政治观念和社会组织形态的理论铺陈时,他没有彻底掩盖希腊模式在他的叙述中的典范意义。而在今天这个时代里重新阅读摩尔根,我们更不能不看到:从一定意义上讲,是启蒙哲学家对希腊的论述,为人类学家对欧洲以外的民族展开进步史探索提供了前提;是希腊在欧美学者诠释政治社会转型中的典范地位,为摩尔根的进步主义人类学开拓了视野。因而,要理解他对政治社会展开的人类学解释,我们不能不将他关于欧洲以外民族的“风俗”的描述,回归到对希腊史的想象中去考察,恢复希腊史在《古代社会》中的典范地位,再回到易洛魁人氏族、胞族、联盟的研究,考察这项研究的具体内容。

格罗特的《希腊史》(1851)中阐明了一个观点,即,希腊史典范地证明了家庭史是政治社会史的前身。也就是说,通过对希腊史的研究,我们能看到,人类社会早期的组织基础是家庭。随着历史的发展,家庭逐步得到联合,确立起更大的共同体,包括氏族、胞族、联盟。随着部落联盟的兴起,希腊的文明化也开始了。希腊城邦是政治社会确立的标志,它使希腊人与先前的“野蛮人”区分开来,进入文明社会。在政治演化的过程中,希腊人从以亲属制度为基础的群体中寻求民主制度的因素,经历了一个阶段的君主制和暴君制,最终在雅典取得一种高级的民主制度形态。换言之,亲属制度经过了“否定之否定”,为近代欧洲启蒙运动的理想——希腊模式——奠定了制度基础。

在格罗特看来,家庭代表的亲属制度是政治社会兴起以前的普遍模式,知识分子可以从对家庭的研究中看出西方民主传统的历史根基。在其早期的著述中,摩尔根也接受这一观点。但是,在《古代社会》一书中,摩尔根系统地表达了他对这种观点的反叛。在摩尔根看来,家庭是以配偶和子女的独占权为基础的,它的最高形态是文明社会中法权的基础。要为希腊民主制度寻找历史根基,我们必须考察比家庭带有更多的“集体主义”色彩的制度。氏族制度就是其中最重要的一种类型。摩尔根于是提出如下观点:

氏族,就其起源来说,要早于专偶制家族,早于偶婚制家族,而与伙婚制家族大致同时。它决不是建立在任何一种家族基础上的。它决不以任何形态的家族为其构成要素。与此相反,无论在原始时代还是在较晚时代,每一个家族都是一半在氏族之内,一半在氏族之外,因为丈夫和妻子必须属于不同的氏族。要解释这一点,既简单又能解释得彻底,那就是:家族之产生与氏族无关,它从低级形态发展到高级形态完全不受氏族的影响,而氏族则是社会制度的基本单元,是长期存在的。氏族全部加入了胞族,胞族全部加入了部落,部落全部加入了民族;但家族不可能全部加入氏族,因为丈夫和妻子必须属于不同的氏族。

……任何形态的家族都不能作为任何社会结构的基础,因为家族不可能作为一个整体加入一个氏族。氏族是纯一的,它维持的时间相当长久,因此它也就自然而然成为一种社会制度的基础。一个专偶制的家族也可能在一个氏族内和在一般的社会中具有个体化的倾向,并且具有力量;但是,氏族还是不曾、也不可能认定或依靠家族作为它自身的单元。(第226—227页)

上文中,我们已用简短的几段文字概述了摩尔根对氏族的研究。摩尔根列举的10条“氏族法”,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即,氏族社会中“民主选举领袖”的办法、财产关系与社会关系结构及包括宗教在内的公共符号。显然,对摩尔根来说,恰恰是这三个方面的“氏族法”构成民主政治的基础。对易洛魁氏族展开人类学研究,其意义在于从历史遗留下来的活生生的文化实例里,找到希腊民主政治的踪影。与易洛魁人一样,希腊人最早的“政府”是以氏族为其基本单元组织起来的。氏族社会不同于政治社会或国家。在希腊人中,其政府机构为酋长会议,与之合作的则是有一个阿哥腊(即人民大会)和一位巴赛勒斯(即军事统帅)。在同一章中,摩尔根列举了雅典人的10条“氏族法”,认为除了世系由男性下传、承宗女可以在本氏族内通婚、最高军职可能世袭这三者以外,其余各项与易洛魁人的氏族法没有多少差异。摩尔根由此推断,氏族是希腊部落和易洛魁部落具有的一种同源的组织:希腊人处于氏族的晚期形态,而易洛魁人则处于氏族的原始形态中(第226页)。

摩尔根认为,在“氏族法”制度下,人民自由,制度民主。但是,在“进步观念”和“需要”二者的影响下,氏族不得已发生变革。希腊人的例子中那三项与易洛魁人不同的“氏族法”之所以存在,是因为氏族制度的变革只限于三个方面,而没有完全适应时代的需要。这种社会仍然建立在人身关系的组织上,它是通过个人与氏族、个人与部落的关系来进行治理的。随着历史的发展,希腊人才逐步超越原始的政治方式,开始感到需要一种政治制度。为了建立政治制度,希腊人创立乡区,“环之以边界,命之以专名”,将居民组成一个政治团体。此后,氏族成员变为市民,其与国家的关系通过地域关系来体现,个人与氏族的人身关系被消除。乡区长官在某种意义上也便取代了氏族酋长的地位,氏族成员的流动性被拥有固定财产的永久性乡区所取代(第218页)。雅典是希腊人一般制度的典范。在雅典,凡是与氏族、部落的组织有关者,都能找到其影子。雅典的氏族处于氏族制度的末期形态下,它与文明初期的一些因素的关系是矛盾的,但它在这些因素面前步步退却,使自身成为“人类社会脱离了蒙昧阶段,经过野蛮阶段,而进入文明阶段的初期”的典型案例(第22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