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洛魁人的氏族
易洛魁人的氏族
对澳大利亚土著卡米拉罗依人氏族隐藏的婚级制“文化残存”的分析,是摩尔根在“政治观念的发展”这一编里列出的开头一章。这项研究是在他从事了多年的美洲易洛魁印第安人部落社会的研究之后展开的。研究的目的,是为了替易洛魁的社会组织找到一种实证的“前身”。在书写《古代社会》之前,摩尔根早已断言,人类最早的历史上,曾存在“乱交”时期,同时他也早已断言,他在实地中看到的易洛魁社会是一种相对先进的过渡形态。在阐述了澳大利亚土著的婚级制之后,摩尔根花了大量笔墨概述他以往对易洛魁人亲属制度进行的研究,重复了《易洛魁联盟》一书中的多数内容。之所以在有关婚级制的论述之后插入关于易洛魁人氏族组织的分析,是因为在摩尔根的心目中,氏族组织是一种婚级制之后社会进步的结晶。
摩尔根说:“易洛魁人把他们的政治方式从氏族发展到部落联盟,使其每一个部分都达到完备的地步,因而成为绝好的实例,可用来说明氏族组织处于原始形态下的种种性能。”(第68页)那么,这个“绝好的实例”说明的氏族组织的“性能”包括哪些?摩尔根部分接受梅因《古代法》中的说法,认为易洛魁人氏族的特色体现在它授予其成员的权利以及它给其成员规定的义务上面,这些权利、特权和义务构成了所谓的“氏族法”(jus gentilicium),可以罗列出如下10条(第69—79页):
1.选举氏族首领(sachem)和酋帅(chief)的权利;
2.罢免氏族首领和酋帅的权利;
3.在本氏族内互不通婚的义务;
4.相互继承已故成员的遗产的权利;
5.相互支援、保卫和代偿损害的义务;
6.为本氏族成员命名的权利;
7.收养外人为本氏族成员的权利;
8.公共的宗教仪式(存疑);
9.一处公共墓地;
10.一个氏族会议。
对于如上列出的10项所谓“氏族法”,摩尔根唯一觉得应该注明“存疑”的是“公共的宗教仪式”这一项。他觉得这应当存疑的原因,是考虑到在易洛魁氏族中,公共的宗教仪式并没有作为一种系统的制度存在,而他自己是从希腊部落和拉丁部落的历史研究中,找出宗教仪式这一“氏族法”项目的。在古代欧洲,宗教仪式在氏族中占有突出的地位。那时有一种“非常高级的多神教”,摩尔根认为这种“非常高级的多神教”是从氏族中产生出来的。他说:“在氏族中长久地保持着一些宗教仪式。其中某些宗教仪式被他们认为具有神圣性,于是便普及为全民族所信奉的宗教。”(第78页)尽管古代欧洲的宗教仪式保留得比较完整,但这个文化体系却缺少易洛魁人“氏族法”的第一、第二和第六项。摩尔根推测,在比希腊和拉丁文化更早的年代里,这几项也应该存在。
在列出“氏族法”的基本内容后,摩尔根简略叙述了美洲各地土著中氏族的特征。从氏族的徽号看,氏族都以某种动物命名,人的个体性被氏族所掩盖,这证明氏族是社会组织的“低级状态”(第83页)。关于一个氏族内的人数,摩尔根说,它的规模依氏族的多少以及本部落的盛衰而有所不同。塞内卡部3000人平均分属8个氏族,每一个氏族约合375人。鄂吉布瓦部15000人平均分属23个氏族,每一个氏族约合650人。切罗基部的每一个氏族平均在1000人以上。就主要的印第安部落的现状而言,每一个氏族的人数大约在100人至l000人之间(同上)。就制度历时的长度而言,摩尔根认为只有亲属制度可以与氏族制度相提并论。氏族制度建立得早,所维持的时间又长,使我们不得不认为,就此两点足以证明“这种组织对于处在蒙昧状态和野蛮状态下的人类是特别合适的”(第84页)。也就是说,氏族是政治社会的前身。
前面的介绍已提到,摩尔根已区分出两种“政治方式”。其中,第一种,被认为是最古的一种,摩尔根称之为“社会组织”,其基础为氏族、胞族和部落;第二种,被认为是最晚近的一种,摩尔根称之为“政治组织”,其基础为地域和财产。在氏族社会里,政府与个人之间的关系是通过个人与氏族、部落的关系来体现的,而这些关系纯粹属于人身性质。在政治社会里,政府与个人之间的关系是通过个人与地域(乡、县和国)的关系来体现的,这些关系纯粹属于地域性质。两种方式在摩尔根的时代,其实是并存的,它们分布于世界上的不同地区和不同文化中。然而,摩尔根认为,前者属古代社会,后者属近代社会(第61页)。他还认为,氏族组织曾流行于整个古代社会,遍及于各大洲,因而,不论在何处所见到的氏族社会,其结构组织与活动原则都是一致的。氏族社会向政治社会的转变,是因为人在历史中经历了进步发展,是因为社会形态由低级状态转变为高级状态(第62页)。
氏族社会向政治社会的演进,是人类整体历史的基本特征。在氏族社会和政治社会两个阶段内部,社会形态的演进也是正常的。就氏族社会而言,它是一个由共同祖先传下来的血亲所组成的具有专名的团体,是按血缘关系结合起来的,只包括共同祖先传下来的一半子孙。往古时代的世系一般均以女性为本位,氏族是由一个假定的女性祖先和她的子女及其女性后代的子女组成的,依照女系传承。随着时间的推移,财产大量出现于人类社会中,世系也就转变为以男性为本位,氏族由一个假定的男性祖先和他的子女及其男性后代的子女组成,传承的原则也是男系的。氏族组织起源于蒙昧阶段,持续于野蛮阶段的三个时期。最后,一些较先进的部落接近了文明阶段,这时,氏族组织开始丧失其存在的根基,不再能满足文明阶段的要求,被财产和地域关系取代,自身逐渐趋于灭亡(第64页)。
摩尔根强调,站在今人的角度看,氏族组织是一种“落后文化”;但站在历史的角度看,氏族组织还是有许多优点的。首先,氏族社会中不存在国家,所谓的“政府”基本上是民主的,因为氏族、胞族和部落都是按民主原则组织起来的(第66页)。其次,氏族内部禁止互婚,人类开始学会祛除血亲通婚的弊端,促进种族活力的增长。再次,亲属的团结、完全以女性为本位的体系以及氏族内部之禁止通婚,是氏族的三个主要基础。这三个基础随着氏族观念的日益发展而发展,自然地促发了成双配对的氏族,为氏族之间经由通婚到政治的联盟提供了前提(第67—6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