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关系的“乱”到“治”
性关系的“乱”到“治”
从《古代社会》文字的间隙里,时常能发现摩尔根诚实表达的困惑。在断言氏族制度曾普遍存在于整个人类的原始社会之后,摩尔根紧接着提出了一个颇有意思的问题:
究竟氏族是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自发产生的,因而在不相毗连的地区里它本身不断出现呢,还是它只有一个单独的来源,从这个来源中心通过人类不断的迁徙而传播于全球呢?(第372页)
依据语文学的资料,摩尔根倾向于认为,世界各地的文化都源于亚洲,不同的地区之所以都有氏族,是因为它们与亚洲这个祖先之地有继承关系,而各地的氏族之所以不尽相同,是因为各氏族从亚洲迁出的时间不同。有心的读者能轻易地从摩尔根的人类同源论、迁徙说和进化论之间发现内在的逻辑矛盾:既然氏族是婚姻演化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那么,循单线进化之路的婚姻形态史又为何需要在氏族迁徙的历史中寻找根据?
摩尔根等不及回答这一问题,已经又将自己的注意力转向了他许诺要阐述的人类家族制度的演变史了。之所以如此急切地进入古代家族制度的研究,是因为经过“臆想的历史”梳理,这些制度形态的更替似乎能从一个重要的侧面佐证他的氏族社会向政治社会的进化史。对于熟悉中国民族学的读者来说,摩尔根提出的闻名于世的五种家族形态理论不难记忆,它们相继是:
1.血婚制家族(consanguine family)
2.伙婚制家族(punaluan family)
3.偶婚制家族(syndyasmian family)
4.父权制家族(patriarchal family)
5.专偶制家族(monogamian family)
摩尔根承认,五种形态之间的界限并非如他想象的那样分明,一个具体的社会,往往处于前一种形态渐趋没落,后一种形态尚未形成的过渡状态。然而,他也相信,重要的是,这五种形态顺序相承,形成一个社会发展不可逆转的规律。其中,第三、第四种是介乎中间的家族形态,它们对于人类生活的影响不足以建立新的亲属制度。其余三种则形成了三种伟大的亲属制度,它们分别为对应血婚制的马来亚式亲属制、对应伙婚制的土兰尼亚式(Turanian)亲属制、对应专偶制的雅利安式亲属制。“……这三种亲属制是以婚姻形态为基础的;每一种亲属制度都力求尽事实所可能知道的情况来表达与之相应的婚姻形态下人与人之间的实际亲属关系。所以我们看到,这些亲属制度并不基于天然关系,而基于婚姻;并不基于虚想,而基于事实;每一种亲属制在其使用(存在)期间都是既合乎逻辑也合乎实况的制度。”(第391页)
第一种婚姻形态中,血婚制对应着马来亚式亲属制度,摩尔根推测它可能在夏威夷存在过,也“在古代曾普遍流行于亚洲”(第384页),“是由嫡亲的和旁系的兄弟姊妹集体相互婚配而建立的”(第382页)。从摩尔根时代到今天,没有民族志的经验事实能证明血婚形态的存在。于是,当年的摩尔根也只有通过推测才能查到血婚的蛛丝马迹。他进行推测的“依据”,就是马来亚式亲属制度。这种亲属称谓制度以波利尼西亚诸部落(称为夏威夷式和洛特马式)为典型,其语言只分辨代际差别和性别差别,对其余的类别,甚至连婚姻都无从识别。马来亚类别式亲属制度,被摩尔根视为原始血婚的明证。在摩尔根看来,血婚制的成分仍然可以在当时的夏威夷找到。这一点有许多传教士的记录可资证明。这种社会在逻辑上应推断为一种原始杂交的状况,而杂交的游牧群为了生存起见,必然会分裂成更小的团体,成为血婚家族产生的动力。所以,在五种婚姻形态之前,还应存在一种“原始杂交”的状态。摩尔根暗示,血婚之所以能够改变成伙婚,是发现了同胞兄妹的通婚有遗传弊害,这是人类普遍经验发现的规律。所以,可想而知,雅利安人也曾处在血婚状态,“后来由于氏族组织的建立而修改成土兰尼亚制,然后,在专偶制家族出现时消失而出现了雅利安式亲属制”(第409页)。取代血婚制的,是第二种婚姻制度,即伙婚制。与它对应的亲属制度是土兰尼亚式,或者加诺万尼亚式(Ganowania),这种亲属称谓制度广泛分布于美洲、非洲、印度和澳大利亚。“这是由若干嫡亲的和旁系的姊妹集体地同彼此的丈夫婚配而建立的;同伙的丈夫们彼此不一定是亲属。它也可以由若干嫡亲的和旁亲的兄弟集体地同彼此的妻子婚配而建立;这些妻子们彼此不一定是亲属。不过,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往往对方彼此也都是亲属。无论哪一种情况,都是一群男子伙同与一群女子婚配。”(第382页)土兰尼亚式亲属制之所以产生,必须归功于氏族组织的形成与伙婚制,此二者是产生该制度的动力。正是氏族的兴起,才遏制住了血族间的通婚。
与伙婚制一起出现的,是随之产生的伙婚制家族、氏族组织和土兰尼亚式亲属制。伙婚制家族,指的是一群兄弟共有各自的妻子或一群姐妹共有各自的丈夫。在夏威夷,兄弟的妻子间互称“普那路亚”(punalua),意为“亲爱的朋友”或“亲密的伙伴”。摩尔根认为,这就是伙婚制的例子。为了把土兰尼亚族系和加诺万尼亚族系与伙婚制联系在一起,摩尔根声明,亲属制度反映的是历史上存在过的婚姻习俗,他说:“关于伙婚习俗,还有一点值得重视的是,土兰尼亚族系和加诺万尼亚族系的祖先当其亲属制形成的时候,必然要普遍流行这种习俗。理由很简单而又确切无疑。伙婚群的婚姻情况解释了这种亲属制中的亲属关系。可以推定,这些关系在这种制度形成时是实际存在的。因此,在这种亲属制存在之先,就必须流行伙婚与伙婚制家族。”(第428页)此外,他追溯了另一些实例,认为恺撒描述的古代不列登人、希罗多德笔下的马萨吉泰人和当时的委内瑞拉土著,可能都存在过伙婚制。[1]
偶婚制家族是“由一对配偶结婚而建立的,但不专限与固定的配偶同居。婚姻关系只有在双方愿意的期间才维持有效”(第382页)。而父权制家族是“由一个男子与若干妻子结婚而建立的;通常由此产生将妻子幽禁于闺房的风俗”(第382页)。专偶制家族是“由一对配偶结婚而建立的,专限与固定的配偶同居”(同上)。偶婚制家族起源于氏族,而专偶制家族起源于财产。摩尔根把偶婚制到父权制再到专偶制家族的演进,看成一个连续的过程。他认为,这一过程在希腊和罗马的社会中表现得较为明显,其趋势是父权及子女地位的不断提高。在高级野蛮社会晚期,随着同居制度逐渐遭到道德的谴责而最终确立了专偶制。偶婚制和父权制家族都未能产生任何亲属制度,而专偶制则产生了雅利安式亲属制度。摩尔根认为:“(专偶制家族)注定了仍将进一步改善,直到两性平等获得公认,婚姻关系的公平合理得到充分认识时为止。”(第387页)
在第三编的第5章中,摩尔根批驳了原始社会是以父权制家族为典型的思想,认为这种思想犯了两个错误:其一,错误地把罗马建城前后的历史当成原始社会状态,未能考察其他未开化民族;其二,把氏族简单归结为专偶家族的结合。配合他的氏族社会论,他提出,专偶制家族一定是在晚近才出现的。在他看来,塔西佗时代的日耳曼人与荷马时代的希腊人均处于专偶制的低级阶段。囚禁妇女以防范她们失去贞操,是这个阶段的共识,而当时男子没有忠于妻子的义务。在希腊,结婚的主要目的就是在合法婚姻之下生儿育女;而对妇女施行隔离就是为了保证这一结果。“这两点是密切相关的,并且反映出它们所产生的先前的情况。”(第479页)在罗马的家族中,妇女的处境稍好一点,但是仍处于从属地位。她享有一定的自由,但仍处于丈夫的管制之下,如有私通,可以被处死。罗马人具有三种婚姻形式,三种形式都同样把妻子置于丈夫的控制之下,并且把生儿育女当成结婚的首要目的。另一方面,希腊和罗马城市在文明的鼎盛时期流行过淫荡之风,这种风俗很可能是野蛮时代风俗的遗存。正反两方面都说明了:“这两个民族都还没有意识到专偶制的完整原则。”(第481页)
从对五种家族形态时间序列的分析中,摩尔根得出了一个“与家族相关的制度的顺序”,并在第三编的最后一章里给出了清晰的列表(第505—506页):
系列的第一阶段
一、男女杂交。
二、亲、从兄弟姊妹的集体相互通婚:由此产生—
三、血婚制家族(家族的第一阶段):由此产生—
四、马来亚式亲属制。
系列的第二阶段
五、以性为基础的组织和伙婚习俗,倾向于组织兄弟姊妹之间的通婚:由此产生—
六、伙婚制家族(家族的第二阶段):由此产生—
七、氏族组织,它将兄弟姊妹排除于婚姻关系之外:由此产生—
八、土兰尼亚式和加诺万尼亚式亲属制。
系列的第三阶段
九、增进氏族组织的影响,改善生活的技术,使一部分人类进入低级野蛮社会:由此产生—
十、一男一女的婚姻,但无独占的同居:由此产生—
十一、偶婚制家族(家族的第三阶段)。
系列的第四阶段
十二、在有限范围内的平原地区从事游牧:由此产生—
十三、父权制家族(家族的第四阶段,但这是一个特殊的阶段)。
系列的第五阶段
十四、财产的产生和财产的支系继承法的建立:由此产生—
十五、专偶制家族(家族的第五阶段):由此产生—
十六、雅利安式、闪族式和乌拉尔式亲属制:引起土兰尼亚式亲属制的消亡。[2]
[1] 这些记述的情节十分简要,也有明显的曲解。例如,摩尔根在列举一个未被点名的美洲印第安民族的时候说:“一个男子在与某家的长女结婚后,根据习惯,她所有的姊妹在到达结婚年龄之时,他都有权娶以为妻……虽然多妻被普遍认为是男子之特权,但因一个人很难维持几个家庭,所以这是很少见诸实行的权利……我们在这种风俗中可发现流行于其远祖中的伙婚习俗的痕迹。”(第430页)看上去,这个习俗更像是在展现集团间的通婚规则。但如果想推导出“伙婚的痕迹”,中间需要做的论证实在太多了,前面的只言片语与后面的结论之间的逻辑关系明显十分脆弱。
[2] 在该章的附录部分,摩尔根撰文与另一位进化论巨擘麦克伦南展开了论辩。麦克伦南在《原始婚姻》(1876)一书中,用一章的篇幅批驳摩尔根的《人类家庭的血亲与姻亲制度》。麦克伦南说他的理论“不科学”,否认了他提出的亲属制表格。摩尔根反驳的主要观点是:一、《原始婚姻》中所使用的主要术语(如外婚制、内婚制)与理论在民族学上没有价值。书中未能把氏族与部落或由它们所代表的群体视为一系列有机的组织的不同单位,而把它们区别开来,从而无法使人知道“外婚制”和“内婚制”究竟系指哪种群体而言。事实上,“内婚制”几乎不适用于《原始婚姻》所讨论的社会情况,而“外婚制”指的是一个氏族即一种组织的规则或规律,这种组织就是一种社会制度的单位。二、关于类别式亲属制的起源的假说,并未说明它的起源。麦克伦南认为,摩尔根使用的亲属制,无非是“称谓款式”,是与婚姻制度同时存在的;而摩尔根指出,这样就无从解释它的起源了,并坚持认为自己面对的现象是有长久历史的亲属制。三、对于摩尔根自己的《人类家族的亲属制度》提出的假说之反驳没有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