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主义论调

普遍主义论调

阅读《古代社会》,人们难免会发现摩尔根的自相矛盾之处:摩尔根一方面坚信,氏族制度为政治文明奠定了坚实的民主政治基础;另一方面似乎又在不断地重复一个观点,即,氏族制度是政治文明的敌人。摩尔根本人显然也知道这一矛盾,为了解决它,他选择了一种“臆想的历史”来想象氏族制度的积极性与消极性之间的时间顺序。这个“臆想的历史”有一个逻辑论证框架,它由如下几个步骤组成:

1.世界各地的古代人民都曾经历过氏族制阶段;

2.这个阶段中,社会治理的方式是民主的,作为一种普遍存在的制度,氏族为后来民主政治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3.但氏族制度也有它的历史局限性,它将人们的活动范围局限在血亲与姻亲的范围里,使他们无法成为政治社会的公民;

4.为了创造超脱血亲和姻亲关系制约的公民社会,古希腊人创造了进步的地域管理制度、阶级制度和国家观念;

5.国家观念的兴起,使氏族、胞族和部落遭到“摧折”,但没有使之彻底解体,于是,“它们仍保留作为一种血统世系关系、作为宗教生活的源泉,残存了数百年之久”(第271页);

6.通过残存的氏族制度,人类学家可以恢复政治社会以前的历史,并沿着这条道路,重构人类政治文明发展史的历程。

至此,摩尔根已依据易洛魁人与希腊人的资料,完成了前五个步骤的工作。如果摩尔根采纳的是一种相对主义的文化比较观,那么,他早已会将注意力转向一个问题,即,为什么易洛魁人的氏族社会没有向政治社会演进,而希腊人却跟随着他眼中的“有能力的权威人士”不断进步,最后迈进了政治社会的门槛?然而,尽管他时而表现出对文化差异的关注,但他毕竟是一个普遍主义的进步论者。他在没有实际接触到文化差异问题的情况下,迅速从问题的可能困扰中脱身出来,一下子将我们的注意力引向了第六个步骤——罗列历史上残存的氏族制度痕迹对于他的古史研究的意义。于是,《古代社会》第11、第12、第13章,以分析希腊政治转型史时所用的同一框架,陈述了罗马人中氏族社会向政治社会转变的历史进程。接着,他用了一个简短的章节来“证实”女系先于男系的世系制度演化过程。在第15章里,则摘取了有关世界各民族氏族制度历史残存的资料,表明了他的进化史的普遍主义论调。

据摩尔根的叙述,意大利诸部落(拉丁人、萨贝利人、鄂斯坎人、翁布里人)进入意大利半岛的时候,已由中级野蛮社会进入高级野蛮社会。这些部落是按氏族组织起来的,但在生活技术方面已十分发达。逐步地,他们为了共同防御,结成一个松散的联盟。后来,部落的数目不断增加,人口繁盛,农业和畜牧业发达,并发展至专偶制阶段。其间,部落联盟却仍停留于“一种攻守同盟”状态中。直到最后,与雅典人相似的改革才开始把氏族社会改造成以立法为基础的政治组织,形成了由300个氏族聚集起来的罗马城。罗马城建立后,罗马政府实行一种军事民主制。但与此同时,社会制度的中心出现了一个与军事民主制相抗衡的新因素,那就是罗马元老院。从罗木卢斯(罗穆路斯)时代到塞尔维乌斯·图利乌斯时代的两百年间,出现了一次重大的政治组织转变,使罗马由氏族为基础的社会(Societas)过渡到以地域和财产为基础的国家(Civitas)。在第12章里,摩尔根分析了罗马氏族社会从氏族到库里亚[1]再到部落再到罗马民族(Populus Romanus)的演变过程。

显然,摩尔根所关心的,还是政治社会建立的历史进程。在第13章中,他专门论述了自己对罗马政治社会建立的看法。在他看来,从罗木卢斯时代到图利乌斯时代,罗马分为国人(Populus)和平民(plebeians)两个阶级。两个阶级的最重要差别是后者没有任何政治权利。摩尔根认为平民起源于罗马建城时代无族籍或氏族破落的人,贵族则指氏族元老的后裔。但是,平民与贵族的人为区别,以及氏族参与政治的特权,都使罗马社会难以维系。到了塞尔维乌斯·图利乌斯时代,罗马人终于颁布法律,废除氏族制而创立以地域和财产为基础的政治社会。这项法令导致的主要变革有三:其一,用根据个人财产的多少而确定的阶级来代替氏族;其二,以“百人团大会”(comitia centurial)作为新的民众大会来代替氏族制度下的库里亚大会,并将后者的实权转交给前者;其三,设置4个市区,每个市区各有划定的边界,各有名称以标志为一个领域,其中的居民需要登记他们的名籍和财产(第309页)。也就是说,塞尔维乌斯改革仿效的是梭伦改革的做法。塞尔维乌斯建立的政治制度,虽然人为地制造了公民之中贵族和平民之间永久的仇恨,破坏了野蛮社会的氏族民主,但是它用人类的第二个伟大政治方式替代了从远古以来流行已久的第一个方式——民主的氏族制度,因而,也是进步的。进入第二个政治方式后,人类进入了文明社会。

为了论证政治社会与财产关系之间的密切关系,摩尔根推断希腊、罗马必然存在过“集体所有”的女系社会。他从女性世系更适合古代社会的早期状态的假定出发推断,从女系到男系的转变发生在中级野蛮社会之前。他说,从处于高级野蛮社会的荷马时代的材料中,就发现了女性世系尚未完全消失的证据。希罗多德发现,利契亚人(公元前440年)存在女系社会,那里的子女身份都是由母亲的身份确定的。在埃特鲁里亚和克里特人当中也流行着女性世系制度。用接近于巴霍芬的《母权论》的语调,摩尔根说:“我们不得不大体认为,使用母方的名字来表明世系的方法乃是社会生活和家族制度都不完善所留下的残迹,当生活趋于正常化以后,这种方法即被取消,而代之以子女姓氏随父亲的风俗习惯,后一种风俗习惯此后通行于希腊。这两种风俗习惯的差异对于古代文明史来说是极其重要的。”(第346页)与希腊人一样,意大利的洛克里亚人的家族也是女性世系。在这里,贵族都出自女系而非出自男系。公职或贵族身份也可以通过传说时代所出现的某些特殊婚姻事件来确认。

《古代社会》第15章的题目是“人类其他部落中的氏族”,这读起来像是他的氏族论述的余绪,也像是他广泛阅读得到的历史印象杂烩。但是,它对于摩尔根“证实”其他部落中的氏族状况及氏族制度发展的普遍性,却有相当重要的意义。摩尔根在这个章节里引用的资料来自世界各地,涉及的所谓“部落”包括:克尔特人(凯尔特人)的氏族、苏格兰人的克兰、爱尔兰人的塞普特、日耳曼人的部落、南北亚细亚部落中的氏族、乌拉尔部落中的氏族、中国的百姓、希伯来的部落、非洲(澳洲)部落中的氏族、斐济人和雷瓦部的两层划分。他所用的材料多数来自其他研究者、旅行者或传教士的著述,只有少数来自诸如泰勒之类的人类学家。使用材料的时候,摩尔根时常望文生义,匆忙地把材料纳入自己的假想史中加以猜测。例如,关于“中国百姓”的氏族制残存,摩尔根说:

在中国人当中流行一种特殊的家族制度,这种制度似乎含有古代某种氏族组织的遗迹。住在广州的罗伯特·哈特先生在给作者的一封信中指出,中国人称民众为百姓(Pih-sing),意指“一百个家族的姓”;但是,这究竟只是字面上的形容呢,还是说,它起源于古代,彼时全中国人是由一百个分族或部落[氏族?]组成的呢?这一点我不能肯定。现在,在这个国度里约有四百个姓,我发现其中某些姓与动物、果实、金属、自然事物等有关,可以译为Horse(马)、Sheep(羊)、Ox(牛)、Fish(鱼)、Bird(鸟)、Phoenix(凤)、Plum(李)、Flower(花)、Leaf(叶)、Rice(米)、Forest(林)、River(江)、Hill(丘)、Water(水)、Cloud(云)、Gold(金)、Hide(皮)、Bristle(毛),等等。在中国许多地方遇到很大的村庄,全村只有一姓;比方说,在一个地区见到三个村庄,每一个村庄住着两三千人,第一个村庄全姓马,第二个村庄全姓羊,第三个村庄全姓牛……正如北美洲的印第安人夫与妻不属于同一部落[氏族]一样,中国人的夫与妻也总是属于不同的家族,即不同姓。习惯和法律都禁止同姓通婚。子女属于父亲的家族,即承袭父亲的姓氏……若父亲未留遗嘱而死,其家产通常不分,当寡母在世时由其长子掌管。寡母死后,则长子与其兄弟分产,各个兄弟能得多少遗产完全由长兄的意志决定。

上面所描写的家族看来近似于罗木卢斯时代的罗马人的氏族;但它是否与另外一些出自共同祖先的氏族再行组合成胞族,这一点不清楚。而且,这些氏族仍然作为一个血缘团体定居在某一地域,有如罗马氏族在古代分地定居一样;各氏族的名称也还保留着原始的形态。这些氏族由于分化而增至四百,这是可以料想得到的结果;但是,当野蛮阶段早已过去之后,它们竟一直维持到现代,这却是值得惊异的事,同时,这也是他们这个民族十分固定的又一证据。我们还可以料想,在这些村庄中专偶制的家族尚未得到充分的发展,而且,在他们当中也未必没有共产主义的生活方式和共妻现象。在中国的山区里还居住着一些野蛮的土著部落,他们操着与官话不同的方言,在这些部落中还可能发现处于原始形态的氏族。我们自然应当到这些与世隔绝的部落中去探索中国人的古代制度。(第361—362页)

摩尔根解释得太离谱,让中译本译者感到有必要写出注释来澄清事实,他们写道:“摩尔根对中国姓氏的解释是欠正确的。中国有史时期的姓氏制度分为两个不同的阶段。战国时代以前,‘姓’和‘氏’有别。‘姓’可能与上古氏族的图腾有关;‘氏’应相当于氏族下的家族,其名称与图腾无关。战国时代以后,‘姓’和‘氏’的区别消失,即形成流传至今的姓氏,这些姓氏大多沿袭前一阶段的‘氏’,所以与氏族的图腾无关。摩尔根根据这一点甚至猜想在这些村庄中‘专偶制的家族尚未得到充分的发展’,还可能‘有共产主义的生活方式和共妻的现象’,这完全是错误的臆断。”(第376页)

“错误的臆断”,这个词组,不仅能用来形容摩尔根对“中国百姓”的解释,而且对于他援用的其他民族的“史料”而言也十分贴切。然而,没有进一步的民族志资料的发现,身处19世纪的摩尔根似乎只能进一步地推论,而不能停留于个别细节的辨析了。他认为,除雅利安人之外,古代希伯来人、当时的非洲和澳洲都处于氏族状态。根据圣经《民数记》,古代希伯来人在亚伯拉罕、以撒和雅各时代,都处于高级野蛮社会,他们的氏族是原始形态的,广泛存在着娶自己异父姊妹或竟至娶姑母的婚姻。自摩西立法以来,希伯来人的社会组织便转向男系,建立了各级组织。在非洲,分布着更多的母系或父系的氏族,而存在食人俗的澳洲,社会进化程度则最低,那里自然广泛分布着氏族社会。摩尔根得出如下结论:

我们已经引证了足够多、足够有说服力的事实以断言氏族组织在人类的古代是普遍存在的,并断言这种组织广泛流行于整个蒙昧阶段晚期和整个野蛮阶段。(第372页)


[1] 库里亚(Curia),类似胞族,不同于希腊人的胞族的地方,在于它更像是一个政治组织,内部的氏族相互通婚。库里亚在拉丁部落中是很古老的,但在罗木卢斯发动的立法运动中,库里亚与其他部落一道,成为可通过命令而增减的组织。在起初的3个部落中,每个部落由10个库里亚组成,每个库里亚又由10个氏族组成。其中,腊姆尼部最整齐;所有的库里亚和氏族都是拉丁氏族,这是台伯河两岸起初统一时形成的。而后来形成的部落,梯铁部和卢策瑞部则不同。梯铁部不全部是萨宾人,而卢策瑞部则形成较晚,主要是通过逐渐扩张和征服得来的。这种对库里亚数目的操纵,打破了后来以血缘氏族为基础的政治组织形式,有利于组成以地域、财产为基础的政府。每个库里亚都有一个自己的祭司、祭典、祭神场所,并有聚集各氏族的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