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战争论点与宪法改革
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还出现了另一场战争。围绕着德国是否有权遵循所谓本国内政组织原则的争论,跟一战是一场文化战争的阐释发生了重合。梅尼克和特洛尔奇接受了西方反对军国主义论点的挑战,为民主制的德国形式辩护,借德国史学思想的伦理为自己的政治自卫斗争服务。
他们所用方法的基本设定是,“精神”(国家理性)和政治的宪法形式(社会秩序)之间密切的相互作用塑造了国家的状态;在文化战争时期,这成为一种观念得以形成的前提。这种观念突出英德两国政治生活主流的差异:在英国是清教—自然法的思想世界,在德国则是路德宗—历史主义的,两国宪政现实的不同特征被认为是塑造这些思想倾向的力量之一。[147]
必须注意,此处语境下的宪法概念远不只是用于调节各种政治关系的技术性安排,而是指某一特定时期内一个国家秩序的社会—文化—法律状态。德国人致力于凸显德国和西方状态在历史必然性上的不同,在意识形态上为这些差异辩护,从而在文化战争的对手面前保全自己。这种考察方式带来了宪法概念外延扩大化的后果。我们不可避免地要将两国的这些对立面精简为某些特征,并将其纳入某一体系之中。于是,德国人发明了一种有机生成的、个性发展的政治—社会理论,称之为德国历史的“创造性镜像”(schaffender Spiegel),[148]借此对抗以意志为导向的英国观念及其所属的表达形式——议会制的多数人统治。德国学者把德英各自的国家发展阶段体系化,导致德国陷入一种孤立的境地,因为这种体系化几乎没有给消弭两国在文化、经济和宪法形式上的差异留下任何余地——每一种单一措施都必然会触及整个体系的基础。
民主/自由主义和军国主义/美化强权之间的对立,主导着这场论辩,无论这种老生常谈如何空洞,仍然可以证明,梅尼克和特洛尔奇在一段时间内曾赋予这类论调以重要意义——至于是因为他们相信这些观点和现实一致,还是因为这些观点将为一种未来可期的行动提供先决条件,则无关紧要。[149]在梅尼克看来,改革者优先考虑的措施与他们自身的见解似乎必然不一致,这个现象只有在文化战争观点的背景下才可以理解。他们改革思想上的负担表现为两点:
1.要求德国民主化,必然意味着德国应当瓦解(因为西方议会民主制的信徒会把德意志民族的组织性和威权体制当成一回事,并加以批判),因此改革者不得不屈从于民主制的浪潮,但同时也给这种普遍趋势打上自己的烙印。德国应该建立什么样的兴登堡防线(Siegfriedstellung)?
2.意识到德国受到战争束缚:军队的最高领导层也是旧权威的代表,并且作为胜利者似乎得到了人民的支持,故而对旧权威发起的冲锋不能太过分,否则可能会出现军事独裁或者削弱正面防线。这两者都必须首先加以避免。因此向人民国家的过渡只能是“阶段性的议会民主化” 。[150]
我们已经从史学角度认识到国家观念与国家形式之间的关系,或者更确切地说,认识到德国历史主义及其君主立宪制和西方的、英国的自然法思想及其议会民主制之间的关系。但是,当国家的崩溃在德国使精神倾向和政治现实的综合失去真正的基础之时,当革命甚至带来以西方民主形式为导向的新秩序之时,这种国家观念和国家形式之间的关系又意味着什么呢?说得有针对性一点:史学家们至今仍相信自己是“时代良心”,因而必须要求一种天然的也即非西方的国家宪法,那么他们以德国国家思想和德国宪法之间的紧密关系为出发点,如何能够支持当时的改革措施?
1914/1915年,史学家们就以上文提到的论据表明了对改革问题的态度;1918年,历史就对德国文化战争对手的政治宪法原则的利弊作出了抉择,史学家本身理解这个选择,并且强调了其积极意义。1918年,许多事实说明,德国接受了西方民主制这一胜利的形式,出于内政外交的原因,德国政治家以在德国建立议会制的治理方式为目标。出于显而易见的原因(比如左派的民主制泛滥为苏维埃共和国的无政府主义),德国也许要固守过去时代所创造和使用的观念,比如1918/1919年的德国曾为对抗布尔什维克主义的国际性颠覆运动而呼吁国家义务感,尽管在帝国最后几年,保守派人士已经使国家的理念名声扫地,梅尼克和特洛尔奇也正是因此而反对这批人的。
在这样一个时代,作为历史主义者的梅尼克和特洛尔奇如何能够分析和阐释自己宿命般的政治—历史经历?在一连串事件的洪流中澄清并继续重新修正旧观念,正如他们对历史的基本信仰始终要求的那样,还有可能和必要吗?[151]帝制原则的自由保守主义信徒也能给魏玛共和国的民主制提供足够的精神和人力支持吗?这些自由保守主义者的所有构想,难道不是已经在1918年一系列事件的打击之下失去了现实基础吗?十一月革命侵入了因帝制内部崩溃而产生的真空地带,使立宪君主制的虚弱暴露无遗。[152]
鉴于上述情况,我们的任务有两点。第一,研究历史知识和政治态度如何相互联系,查明带有历史包袱的洞见如何在不断变化的现实情况中经受考验。之所以会有这个问题,是因为梅尼克、特洛尔奇和韦伯都认识到俾斯麦宪法需要改革,并通过积极的出版活动参与了1918/1919年魏玛宪法的草创。第二,认识使得这些学者能够修正地介入不同政治现实的因素,找出贯穿于他们的政治态度和整个政治观念形成过程的红线,亦即挖掘根植于他们的历史世界观之中的主导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