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间派的形成问题与议会妥协政治的理论

七 中间派的形成问题与议会妥协政治的理论

与1918年之前的和解派政治家以及年轻的共和国的领袖人物之间的合作,说明旧帝国的民主改革运动和1919年的新秩序之间存在一种内在联系,这种联系极其明显地表现于梅尼克、特洛尔奇和韦伯在两个[不同]阶段所看到的纲领上。到处都是资产阶级和工人阶级的联盟,要协调如何在技术层面上塑造惠及全社会的君主制和魏玛民主制。[177]对于帝国宪法的某些具体规定而言,他们也许微不足道,但拥有梅尼克、特洛尔奇和韦伯等杰出代表的民主党决定着“帝国政府”的部分,这种情况允许我们得出这样的结论:梅尼克等人的论述在立宪形势严峻之时得到了赞同,特别是因为这些观点作为一系列改革计划的结果,最晚自1917年以来就公诸于世了。[178]

我们这个圈子的基本思想始终是保全德国,避免失败和革命……我们在一切事物上都赞同适度。我们为纯粹的、理解得更深刻的国家理性而斗争,反对好高骛远的原教旨的激情……而我们的斗争却徒劳无功。后世将如我们所希望的那样敬仰我们的努力,但也许会给我们写下一句话,说我们想走的中间路线是行不通的,因为历史发展的各种力量……无论在内部还是外部,都太不可抗拒、太刚直、太不可调和,不能通过妥协而相安无事……然而,即便在革命之后,我们仍然不愿停止,也不能停止,我们必须寻找一条中间道路。[179]

历史主义者清清楚楚地承认自己信奉妥协原则和可贵的中间道路政策,这再次将我们带回到话题的中心。但是,对这种态度的解读充满矛盾。因为支持中间道路一方面意味着德国历史主义者有意识地表明自己认同自由保守主义,也就是赞成国家理性和“国家”作为历史个体的理想,这种构思的产生是有意识的,带有对抗西方议会制的防波堤的色彩;而另一方面,妥协政策和国家中间党派的构建却也算是英国议会民主制的公理。[180]

德国的特殊状况是这种中间派政治的唯一根源吗?类似的英国观念只能是不同条件下的一种平行现象,并由于德国问题的本土性而失去了指明方向的力量吗?也就是说,难道是英国解决类似困难的方法和道路不适用于德国的情况,因而催生了德国的中间派政治?至少上面的引文符合这种假设。梅尼克曾多次论述,历史的发展拒绝使德国产生那种西方民族国家所具备的国家与人民之间的和谐关系。因此,德国政治家和理论家不得不承担起在国家与人民之间斡旋的任务,将自由(迎合社会)和保守(把国家的赋予国家)统一起来。

在这个意义上,德国的政治必然是国家理性之下一个永恒的妥协过程,这是一条铁律,因为只有在实践成功的情况下,自由和保守原则的积极特征才能进入政治现实。由于社会—政治结构的历史发展,无论是自由的还是保守的原则,只要仍旧作为片面的教条和狭隘的政治行动派,就不可能在德国立足。任何形式的教条化,若非导致无政府的混乱,则必走向反动。俾斯麦成功地完成了这种达致均衡的任务,[181]这一事实对梅尼克和特洛尔奇的观念产生了极大的吸引力。他们尽管意识到俾斯麦体系的缺陷,却仍然以一切形式固守着均衡调和的基本原则,因而难以对英国那种在少数与多数之间变换的游戏产生好感。

历史主义的政治观点对于面对西方宪法模式的态度有何意义?在对待西方宪法模式态度的问题上表现出来的误解,又一次出现在一个类似的层面上,而且与这个问题关系更深。我们要追溯拉德布鲁赫(G. Radbruch)[182]在魏玛共和国时期设计的现代民主制理论,因为该理论与历史主义的基本设想很相似。拉德布鲁赫学说的出发点是,现代民主制必须考虑到一种相对主义,因为在现代民主制的社会条件下,任何行动都不可能有绝对可证实的方针可依。也就是说,在观念斗争中,必须赋予每一个人争取有决定权的大多数的权利。但每个国家公民都有义务加入某一党派,以避免盲目地表达自己的实际态度。

拉德布鲁赫还认为,决策之中相对主义(妥协能力)与道德判断之间的统一,只有在现实的“行动”中才有可能,因为只有在行动中,这两种在逻辑上分歧的立场才不必相互排斥。在政治行动中调和意见相对化与伦理决断之间的关系,恰好也是我们在历史思考中遇见的问题——关于因果与评价、决断与妥协、横向与纵向的历史思考,对具体时代局势的适应,以及与纯粹机会主义的对抗等问题。[183]为此,梅尼克发现了将承认“一切都是流动的”和“给我一个坚实支点”的口号统一起来的要道。

这些关于魏玛共和国具体问题的思考一致地表现在不同的活动领域中,对照布拉赫(K.D.Bracher)所详细论述的权力衰落史来看,其意义便彰显出来:

在魏玛共和国广阔的公共意见领域,从来不会有人认识到,一种乐于接受妥协的相对主义和各种政治观念之间的平衡是必要的,这便是魏玛共和国的特点。但是,一个议会民主制的政体也正是通过这种相对主义与平衡,才得以适应政治现实这条变动不居的河流。[184]

布拉赫与拉德布鲁赫认为,承认一种乐于妥协的相对主义乃是一个成功运作的代议民主制体系的原则。在他们看来,不同政治观念之间的平衡形成于多数与少数之间的讨论之中,这是议会制的特征,是对政治动态的适应。正如我们将要阐释的,历史主义的立场同样以一种辩证的平衡思想为特征,但作为这一思想世界的代表人物,梅尼克和特洛尔奇至少有时对议会制表现出极其冷淡的态度。这种悖论不是也给历史主义的相对主义问题提供了一个新视角吗?如果把上文提过的那些相对主义概念进行对照,就能说明这一新视角。

那么,这究竟只是一个定义上的误会,还是说在术语理解的偏差背后隐藏着原则性的对立?如果说梅尼克和特洛尔奇接受与相对主义这个关键词相连的各种观念(承认价值的变化和妥协的必要,认可因一种缺乏准则的现实观念而产生的宽容),那么我们不禁要问,他们为何不愿向这种政治力量之间的游戏委以国家职能(在英国的理论当中,以上提到的几点都说明了议会制的合理性),而非要在这个层面之上设置一个良心的权威(Gewissensinstanz)来充当君主制的替代品呢?根据固定的政治—伦理观念(即国家理性)行动并承担着重大责任的人物,就是这个良心的权威,他的特殊角色就是引导社会运动的方向,指挥社会运动的开展。

然而,如果我们从他们一些言论的逻辑暗示去看他们思想的发展,就会发现即便在这里,各种立场也模糊不清。于是我们便可以简明扼要地说,梅尼克仍然停留在之前观点的基础上,而特洛尔奇则在一篇演说的某处试图克服德国对妥协思想的先入之见。值得注意的是,这篇演说于1923年在英国发表,其标题被德国出版人译为“历史主义及其克服”。这个做法令人迷惑,而且其中关于德国人对折中思想有偏见的部分也被删去了。[185]德国人对于一般能听出妥协之意的话语都断然拒绝,单纯鉴于这种态度会带来的政治后果,特洛尔奇也要对之加以抨击;德国有修养的市民阶层存在一种个体化的内在倾向,这种内在倾向对党派一无所知,又受到权力的保护,并且塑造了一种理想化的政治体系。在与这种政治体系打交道的过程中,特洛尔奇逐渐成了愿意妥协的政党民主制的信徒,这也是他对德国人发出抨击的原因。

尽管如此,特洛尔奇对这种理性共和主义(Vernunftrepublikanismus)的认同还是成问题的:在同样的思路中,他认同拉斯基(H.Laski)的说法,他也发现议会制政府,即作为国家政治原则的英国式的妥协,对于履行现代政府的义务而言远远不够。同时,他还强调,妥协必须以真正的理想为导向,也就是说,妥协是实用主义的让步,而不应等同于机会主义。他转而倾向于梅尼克的国家理性方案,原因可能就隐藏在这个观点之中。

与斯门德、许贝尔、特赖奇克一样,梅尼克和特洛尔奇有时也同样无条件地强调国家在道德上的本体价值,并以国家作为“道德能量”的观念去对抗国家作为政党工具的西方学说。无疑,他们在这里以兰克—黑格尔学派的思想遗产作为支撑;但另一方面,他们在1918/1919年也援引兰克的传统来为自己转向魏玛民主制辩护。这说明,历史主义和议会民主制之间的相互关系绝不是一幅非黑即白的图象,它允许存在多重色调,与历史主义的自我阐释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