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主义/非理性主义:信任独裁/民主制

九 理性主义/非理性主义:信任独裁/民主制

改革计划当中不同倾向的重叠来源于改革出发点的矛盾,稍后,我们必须重视这个现象的细节,因为只有从这里出发,才能明白历史主义者为何不得不从国家理性出发,也即从国家作为超个体(Überindividuum)的概念出发进行功能的划界,而在西方民主制当中,这个过程是在社会学事实知识的基础上完成的。不过,这种前后矛盾的态度以及改革的中途停滞,绝不仅仅只发生在德国君主制的末期,而是在改革初期就已出现。安舒茨(G. Anschütz)和皮洛提(R.Piloty)[192]指责韦伯及梅尼克,说他们试图逃避自身洞见的一贯性,通过向事实的规范性让步,也即向专制国家的权力立场妥协,削弱了自身要求民主化措施的驱动力。实际上,梅尼克暗示,代表国家的保守阶层的经验也是不可或缺的,并且他把对民主力量(社民党和自民党)的妥协和这一暗示联系起来。我们将用下面的例子说明,为什么延缓改革计划的不仅仅是现实政治的考虑,还有历史主义的方案。

1917年,梅尼克分析了德国的局势并提出,为了明确责任,德国所要追求的要么是议会民主,要么是军事独裁。然而,通过展示一种德国形式的民主制,梅尼克绕开了这个二择一的问题,尽管他知道这种德式民主成功的机会很难把握。他认为,无论如何,德国不得不冒这条中间道路的风险,因为唯有这条路符合德国政治历史的本质。[193]另外,把现实理解为一种根据观察者的视角而不断变化的理性(国家理性)和非理性(民主制作为大众统治的形式)的状况,这也表明了历史主义施加于民主概念的负担。

对我们要探讨的问题而言,重要的是梅尼克和特洛尔奇看到,“心灵生活”中理性和非理性力量之间以及理智和欲念之间的关系是决定历史的元素。现代的发展已经不允许理性和意志之间存在一种和谐的关系,因此让理性占据优势地位就很重要,但为了长期维持这种状态,理性必须接近情感和气质的力量。正是在这里,梅尼克及特洛尔奇一派与斯门德及许贝尔一派的观点分道扬镳:梅尼克和特洛尔奇虽然确保超越个体的伦理共同体和共同体的理性占主导地位,但没有绝对化地将共同体的道德能量和漫无目的的个体意志对立起来。相反,他们将个体意志看作积极的财富,将其纳入整体意志之中。由此,个体意志就是拥有独立的共同决定权的影响因素,不能被否认,因为它必然毫无疑问地属于共同体。对和国家理性行动一致的专制国家来说,非理性—民主的力量不但不再是一种附加之物,而且有权参与国家共同意志的构建。

梅尼克把各种“对立”引入主导思想之中,使得一种内在的二元论成为其历史概念世界的核心(比如在梅尼克看来,国家理性是伦理和强力的紧张关系,民主制的德国形式是一种临时的信任独裁,由遵从国家理性的政治家和人民代表的参政权共同构成)。梅尼克认为,文明和技术等外部条件正在让理性的和非理性的元素之间达致平衡变得更加困难,而把这些对立放到中心位置,是达到两者之间平衡的唯一可能路径。

每一种单个的心灵力量的片面发展,无论是理性的,还是非理性的,都将有可能毁掉整体,并最终导致个体的灾难,也导致各民族整体的灾难。

这是精神—心理学上的成见。[194]显然,由此而产生的要求说明,梅尼克政治理论的根本关切是在极点之间调和,并承认各种对立是现实存在的必要事实。在政治思想上,把历史看作理性与非理性之关系的观点,对制度的落实产生了影响,在领导治理(国家理性)和共同参与权(作为权力代表而决定选举,向有领导权的政治家施加权力)之间进行职权划分,为政治的责任伦理和拒绝纯粹的民主制(大众的统治)确立了制度。[195]

这一解决方案的情况有其特殊性。艾德曼(K. D. Erdmann)、克尔曼、雅斯贝尔斯和博登斯坦(W. Bodenstein)[196]就曾站在完全不同的出发点上讨论过这个问题:在历史主义者断片式的毕生事业(梅尼克也许是个例外)和魏玛共和国的临时民主制之间,是否存在一种本质上的联系?梅尼克、特洛尔奇和韦伯等学者无意在此提出一种固定的学说,他们恒定而密集地提出问题,就已经说明了其观点的不系统。他们公开反对任何一种简单的体系,是因为在他们看来,现实是一种异质的连续体(Kontinuum),无论以什么形式对事实加以片面的界定,都是脱离现实的。

在某种程度上,拒绝体系化同样也是魏玛宪法草创者的特征,因此我们可以将特洛尔奇的《观察家书信》理解为历史主义的政治实践和对1918/1919年基本心态的反映。无论是政治实践,还是基本心态的反映,有一点是相同的:相对主义是指对理性和非理性力量的协调存在同等的可能性,而这些学者把克服相对主义的任务交付给重要人士,以便相应地尽可能避免将其在制度性问题上固定下来。一方面要允许负责的政治家作出理性行为,另一方面又要不损害事务性的一般行政机制的基础,如何在两者之间找到一条正确的中间道路?

这是首先要考虑的问题。这种形式制度和自由行动构成的二元论,反映了梅尼克等学者对行为准则的不信任,而表现在政治层面,就是对宪法模式的不信任。在知识学当中,应当如何分辨形式和质料的历史哲学(特洛尔奇),事实的研究和伦理的投入(韦伯),因果的考虑和价值的权衡(梅尼克),并在一定程度上既使之相互分离,又不至于相互排除呢?同理,在政治上,各机关的事务性职权与根本决断的领域也必须分开,但一方不能否定另一方,而是必须构成其必要的补充。此处涉及的是领导层和专业人员之间的关系,也是良知决断和依规的技术性执行(与个人声望无关的行动)之间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宪法权相关的问题是开放的,这正是英美研究者批判历史主义及其忽视程序问题的依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