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主义的危机和临时的魏玛民主制
尽管历史主义者所认为的公理以及现实层面的事件(德国议会民主制的流产)造成了固守兰克学派历史立场的局面(正如梅尼克等在1914/1915年所遇见的那样),但梅尼克和特洛尔奇还是感到有义务克服历史主义,更确切地说,是要瓦解历史主义中政治元素与君主制国家形式之间的联合,从而获得历史主义主导思想的精神纯洁性。要摆脱历史主义危机和议会制危机,出路是否只有努力发展一种德国形式的民主制,通过预防性的改革措施,同时消除在德国尚未完全形成的议会制和已然过时的君主立宪制的危机?
换言之,改革建立在立宪君主制的残余之上,试图将其进一步发展为宪政民主制——那么,是否要为了这样一场改革而放弃完善德国议会民主制的雏形?这些困难的具体问题还有待探讨,但这里也必须预先指出,梅尼克和特洛尔奇始终以工业社会中的社会变化为依据,去谈论西方议会制宪政国家的自由主义教条有修正的必要。他们的论证在许多地方与后来卡尔·施米特(C. Schmitt)对西方议会民主制的尖锐抨击如出一辙,也即存在被归为1933年巨变的始作俑者之列的危险。要看到他们意义上的议会制的德国形式,我们需要进入特定的视角,而为了揭示这些视角,我们请读者注意魏玛宪法的批判者——尤其是外国批判者的问题视野和判断。
韦尔梅伊(E.Vermeil)、海德勒姆-莫利(J.Headlam-Morley)、索尔斯克(C.E.Schorske)指出[197]了魏玛共和国的问题,但普洛伊斯和瑙曼早已意识到了这些问题。在工业资本主义的时代,要实现自由宪政国家及其权利和民族国家意识形态,[198]或者,在一个由社会主义倾向所决定的时代,要让源于自由—民主理念的思想成为立宪的基础,乃是解决这些问题的困难所在。他们论证说,议会制体系产生于一个首先需要在国家面前保障个体自由的时代;但到了20世纪,各种社会力量所形成的局势要求每个公民将自身的一部分赋予作为整体的国家。那么,在1918年还将议会民主化当作口号是否还有意义?因为人们毕竟还在试图贯彻一种无所更易的旧纲领。如果说这个问题是由上述意识形态的视角提出的,那么在很大程度上,这个问题也是由历史进程提出的。
历史的进程几乎没有给德国政治家在独立政府的雏形当中积累经验的任何机会。尽管如此,1918/1919年的梅尼克、特洛尔奇、韦伯以及普洛伊斯和瑙曼之所以要求一种议会民主化(各人概念中的民主化程度各有不同),首先是因为他们对1918年之前专制体系中参政市民的灾难性失败印象深刻,因而寄希望于议会民主体系自身的可调适性。幸亏排除了一些阻力,帝国制度发展的大树上形成的错枝才得以清除。[199]意识形态的论点否认议会制政府的现实政治方案,并且借口说革命在宪政上催生了一种新状况,使当下的情形无法继续早先的改革;而议会制的捍卫者则很容易忽视,由于政治、社会和思想史的传统,对于1917到1919年的德国而言,不加批判地接受自由主义宪政国家的宪法程序,不一定值得推荐。
梅尼克、特洛尔奇和韦伯试图以自己的方式找到一种德国形式的民主制,并避免上述观点的片面性。他们的反思带来一个结果:一种既顾及德国历史,又避免使议会责任受排挤的宪法形式;一种国家思想,既坚守国家理性优先,又保障作为社会一体化机关的各党派参与国家意志的构建。